尹文迪,周 晓
(山东大学 a.法学院 b.马克思主义学院,济南 250100)
公平公正是我国社会、特别是新时代以来的价值目标与价值追求。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公正的社会就是“人人所得皆同其应得”的社会。①如果得到的是他不应该得到的,或应该得到的而没有得到,都是不公不义的。当今快速发展的网络评选,其本应该是一种体现民主、表达民意、便捷高效、体现公平公正的社会活动,然而有的评选却“异化”为参选者追逐名利、主办者变相营销的工具和手段,与公平公正这一价值目标相偏离。现对该问题予以分析,查找原因、探求对策,实现其应当体现的公平公正价值,以传播社会正能量,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网络评选的健康发展。
网络评选是依托网络平台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的评选方式,可以实现参选者和投票者之间信息及时共享与互动且便捷、高效,是传统评选方式所不具备及无法比拟的。然而由于人情、技术条件、监管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网络评选出现了些许问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评选结果公正性的偏离。
一种行为是否公平公正,要看该行为能否使人们的内心意愿得到自由、充分的表达。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是宪法赋予的人的基本权利,应得到充分的行使和保障,而在部分网络评选中人的自由表达权被人情、利益等所绑架,价值观被扭曲,其结果自然也偏离了公平公正这一价值目标。评选与拉票似乎是一对如影随形的孪生兄弟,只要有评选活动,拉票就随之而来,就像有考试就有作弊,有权力就有腐败,有法律就有犯罪一样。一些参选者为了能得到高票,充分利用自己以及亲朋好友的人脉关系而到处拉票,②事实上有多少种网络评选活动,就有多少种拉票形式。虽然各自的拉票方式及手段不同,但目的却是相同的,就是希望能高票当选,从而获得不应该得到的、本不属于自己的荣誉或利益。参选者充分利用人情、人脉进行拉票,将人情功利化、利益化,评选比拼的不是参选者的实力,而是人脉关系甚至物质利益。而对于投票者来讲,仍然受传统观念的深刻影响,人情被道德绑架,人情道德化。③网络评选被戴上了社会人情的枷锁,为朋友投票成为一种道德“义务”,投票者只能按“指令”投票。除此之外,更加赤裸裸的利益交换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如“刷票”公司、“互投群”等,④使得评选活动远离了选优评优的初衷,而成为人情、利益绑架下的投票游戏。人们的价值观被扭曲,自由表达权被限制,评选结果被操纵,评选的公平公正价值没有得以实现。
一种行为是否公平公正,还要看该行为能否体现民主、表达民意、反映民声。民主,简而言之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事情由人民自己决定,那么人民的意愿就能得到最充分表达,人民的权益就能得到最充分实现,公平公正的目标就能得到彰显。网络评选的初衷是以网络为依托和平台,将网络资讯传送给广大的网络受众,最大化体现民主、最大化反映民意。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网络受众在不同年龄段中的分布相差甚远。笔者就这一问题做过简单的调查,⑤根据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网络被更多的青年人掌握运用,为数众多的老年人和少年由于不能熟练掌握网络信息技术或其他方面的限制,从而不便于通过网络获取资讯和发表自己的见解,成为网络世界的局外人。除此之外,网络通讯技术在地域、城乡之间也有差别,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网络基础设施不甚完善,民众往往难以在网络评选中表达意见。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也验证了以上观点的真实性。⑥由此可见,参与网络投票的大多是城镇中的青年人,评选结果不能代表真实的民意。笔者对参与网络评选投票者做进一步的调查,调查内容为对所参加的网络评选活动的内容、评选标准及参选者的情况是否了解,结果是绝大多数投票者对三者均不怎么了解,只是受各种人情关系的“求票”而投票。可以说,参与网络评选投票的多为城镇中的青年人,其本身就不具有代表性,况且他们的投票不是根据评选标准及参选者的真实水平来决定,而是人脉关系。至此,我们不得不承认,本以扩大民主、最大化体现民意的民主选举走向了形式化、空壳化,真实的民意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与表达,其结果自然不能做到公平公正。
一种行为是否公平公正,更要看该行为能否弘扬社会正气、传递正能量、促进社会发展。要投票,先关注(公众号),这是网络投票活动的一般规则,其实也是评选活动主办者的一种营销手段。⑦网络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有众多的“XX杯”网络评选活动常以某品牌、商场、企业的名字而命名,并提供一定量的产品或奖金吸引人们参与评选活动。参选者会四处请亲戚朋友为其投票,并转发投票链接,投票前必须先关注商家的链接。通过这一途径,评选活动主办者不仅可以增加其点击量,还可以向受众宣传他们代言的产品。⑧甚至有些评选还需要投票人输入手机号码等信息,以此来收集投票人的个人信息,以便以后发送更多的产品广告。推广宣传是真,评先选优是假,一定程度上凸显了网络评选活动的商业色彩。根据亚里士多德关于公平公正的“目的论”理论,网络评选的目的是评选出在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某一行业等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示范性的人或事,如最美警察、最佳社区、最佳摄影、我心目中的最佳导师等等。参选者比拼的是品行、业绩、能力、贡献等,只有取得最佳业绩、能力突出、品行高尚的参选者当选,才能够获得社会的称赞与认可,才能够起到传播社会正能量、弘扬社会正气、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与作用。网络评选只有达到这一目的,才可以说是完美的、公平公正的。可现实并非全然如此。
网络评选这一新兴的评选方式,本应借助网络平台向受众提供可以平等共享的“公共价值资源”,用以发扬民主、体现民意,展示自我、褒扬先进,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然而现实中却由于种种原因影响了网络评选的声誉及可信度。综合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人的一切行为无非在于私利和荣誉。但须秉持底线思维予以对待,虽然追逐名利是人的本性,但必须做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统一,不可跨越其边界与底线,就是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如果追逐名利过度则有失德性及公平公正。网络评选中的参与各方,相当多数的人皆以求名图利为目的,正所谓“各尽所能,各取所需”,传递着与建设公平法治社会相悖的负能量。评选对象是个人(如最美教师等)的网络评选,理应成为展示自己独特优势的平台,然而有些参选者为了得到奖项或荣誉以及随之带来的物质利益,充分调动自己甚至家长、朋友的人脉关系,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现代传媒手段为其拉票,有的甚至在社交软件里发“求票链接”,有的还发红包“拜票”,决定胜负的是另一种“实力”。评选对象是集体单位(如最美学校等)的网络评选,因为可以提高这些单位及负责人的社会形象并进而带来实际的利益,有些单位充分发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进行拉票。如有的学校参加某项评选要求所有学生家长作为必须完成的任务进行投票、拉票,学生家长为避免孩子在学校被“特别对待”不得不进行投票拉票,评选俨然成为学校另一种“影响力”的投射。不论是个人参选还是单位参选,对于主办者来讲,他们关心的是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扩大自己的影响、宣扬自己的价值理念甚至营销自己的商品,为此会设置相应的奖项以吸引投票者,只要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量、点击量,主办者就可以从中获益,因此主办者不会禁止参选者动用人脉、金钱等进行拉票、刷票。
随着网络评选活动的“蹿红”,求票信息也随之在网络社交圈如同学群、同事群、朋友群、老乡群、战友群、爱好群等各群中“穿梭”,相信我们大多都收到过求票信息并都如约投了票,对评选条件、标准及所有参选者的情况并不十分了解,况且投票后大多会在群里说一声“已投”、OK! 或“第多少票”等等。究其原因,就是为了说明“我”(投票者)是讲人情的,如果不投就是不仗义的、不道德的,碍于人情而不得不投票,内心并不是自愿、自主的。虽说网络评选的初衷是广泛征集民意,切实体现民主,然而为数众多的选票被“人情”所裹挟、所绑架,选票本应是传达民意的“信鸽”,却成为“绑架”民意的“枷锁”,失去了网络评选本来的意义,这从另一个层面诠释了亚里士多德说过的“人类是天生社会性的动物”这句话,参选不只是个人的行为,是与他人相联系的,是参选者的社会地位、人脉资源的影射,人脉广、社会资源丰富的人就能够拿到更多的选票,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从网络硬件方面来看,网络评选依托网络这一媒介,可以方便快捷地向受众传递信息,使评选活动不受时间与空间的制约,投票者只需点开一个网址或链接就可以参与投票,这是网络评选优于传统评选之处。然而,传统评选方式也有其优势,就是不需要像网络评选一样需要一定的条件和技能,如必须有网络、电脑或智能手机、基本的操作知识等,只需要填一张纸质选票即可,这一点也正是网络评选的不足。根据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活跃于网络的基本上是城镇青年人,中老年人以及不具备网络基础设施的农村居民,基本上是 “网络弱势群体”和“网络意见的盲区”。也就是说,由于网络基础设施、经济条件、信息开放水平及操作技能等方面的限制,参加网络评选投票的大多是城镇青年人,这一状况导致网络评选失去了广泛征集民意的基础,评选结果不具代表性。此外,从网络软件层面来讲,由传统评选方式到网络评选是一种发展和创新,政府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渐渐被网络评选的新颖形式所吸引,但网络评选的公平公正也需要专业的网络技术做支撑。网络评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对其技术人员的专业性有很高的要求。现今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实力参差不齐,有的投票软件存在技术漏洞,虽然对网络投票设置种种条件限制,如限制座机、手机、电脑等的投票数额,限制投票时间间隔等,但是依然被一些唯利是图的网络公司运用黑客、木马等高端技术影响投票结果,评选的公正性得不到技术的支持和保障。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评选活动提供了开放、高效的平台,同时也将评选活动引入了法制监管及社会监督的灰色地带。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只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只对刷票软件提供方进行处罚,对网络刷票等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从而导致网络评选的畸形发展,众多没有取得资质的公司、机构组织网络评选,其目的则是出于商业利益,更有甚者则是打着网络投票的旗号行骗。此外,社会监督方面也不到位,可以说相当多数的投票者都不是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只是顺从的执行着“人情”指令,对拉票、刷票问题表现的也司空见惯、见惯不怪,法制监督、社会监督基本空白。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一切行为活动的目标和永恒的价值追求。对于网络评选来讲,能否广泛代表民意,能否自由表达意志,能否遵守共同法律规则,能否弘扬社会正气、传递社会正能量,是判断其公平公正的主要着力点。在网络评选中如何实现亚里士多德的“人人所得皆同其应得”?
规则就是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及怎么去做的相关规定及守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在网络评选中同样也要贯彻落实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公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公共精神,是公民处理“首属群体”内部以及“陌生人群”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与价值守则。契约精神从宏观层面就是要遵守规则、法治;从微观层面主要包含着自由、平等、权责一致等丰富内涵。通常意义上,“契约”就是指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之间按照自由、平等、诚信原则制定的书面规范和心理约束,体现在网络评选中就是要求参与各方应体现出自主约定、平等交往、诚实守信的处事原则和行为策略,它是内省于心的养成工程,更是外化于行的实践工程。对于参选者来说,要用自身的“硬”实力说话,⑩将网络评选视为一场比拼“硬”实力的比赛,自觉遵守网络评选制定的各项规则,以维护其公正性,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与虚荣而利用“软”实力去拉票,这是对规则的尊重、对其他参选者的尊重,更是一种自尊。投票者要拒绝“人情绑架”,应当根据参选者的实际水平及能力、业绩、贡献等自由、自主的投票,遵从道义、遵从公正之心。而对于主办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不应以吸引流量、提高关注度及声誉、扩大自己的影响力甚至出于商业利益为目的,而应该是作为一项评优选优、宣传社会正能量、推动社会进步的事业来组织评选活动。只有参与各方在网络评选中不断培养规则意识,信守契约精神,加强自我约束,做到内省、自律,才能够评选出真正代表积极向上精神力量的人们心目中的诸多“最美”。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及“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变化表现出许多前所未有的新形态。法律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遵循受经济条件决定和不断发展进步的规律,对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而带来的新问题应当作出及时的回应。网络评选作为评选活动的新形式、新手段,不可否认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或漏洞,这就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网络评选活动,使网络评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相关职能部门要尽早介入网络选举及相关领域,组织调研,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如网络评选的相关责任人,网络评选活动的主办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资质,以及包括参选者、投票者应遵循的选举原则等,同时需要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责任认定原则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加强对参与各方的“硬”约束,保障网络评选活动在遵章守法的轨道内进行。同时,还必须加强社会监督,如建立类似公民观察团等第三方社会组织对评选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对违规者坚持行为、责任、处罚相一致原则,依据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以保障评选活动及评选结果的公平公正,实现如法谚所说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当下,评选活动纷繁复杂,评选活动的主办者来自于社会的不同行业与部门,虽然评选规则不尽相同,但都不应偏离公平公正这一价值目标。所以评选活动主办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评选活动中应相向而行、形成合力,加强沟通交流,完善网络技术设计,使“技术+规则”成为抵制刷票行为的双重屏障。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与时俱进,提高自身实力,避免投票软件方面的漏洞。一方面要从投票系统自身出发对网络投票设置种种条件,如对座机、手机号、电脑等设置投票数额限制,对投票时间设置一定间隔,限制IP地址等;另一方面要从纷繁复杂的外界网络环境出发,有效防止通过黑客、木马等高端技术影响评选结果;此外,还可以通过技术设计,让网络评选活动的投票来源受到公众的监督,比如将选票来源的IP地址、票数增长情况对公众公开等。这样,便于对反复投票、短时间内票数骤增等情况进行监控,减少直至杜绝拉票、刷票行为,提高网络评选活动的可信度、公正性。
网络评选的内容或项目多种多样,如最佳摄影、最美家庭、最美警嫂、最美护士、最美社区、最美教师等等,其中有的评选项目需要投票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或属于某一地理区域。为防止警察参与最美教师评选、甲地人参与乙地最佳社区评选等情况的发生,需要主办者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技术设计对投票者的地域或身份作出一定的限制,限定只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或本区域的人参与投票,一定程度上避免拉票、刷票情况的发生。另外,由于网络评选应用的局限性,它的受众范围集中在青年人群以及能够享受网络基础设施的人群,网络评选结果不能说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所以,要拓宽评选方式,对那些与社会各层有普遍联系的评选,可以采取线上评选与线下评选相结合的方式,在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的同时,还能够充分考虑到网络世界以外人群的权利,可以更广泛地征集民意,使评选结果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更加趋于公平公正。此外,还可以采取对参选者的自身条件进行量化赋分、专家评审、相互评判、对参选者进行隐匿化处理等方式以及以上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等等,使实然的结果与应然的结果相统一,促进评选结果的公平公正,提高网络评选的公信力。
注释:
①Aristotle:ThePolitics(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Ernest Barker,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6),Book III,chap.xii[1282b]。
②如“请为我家最萌宝宝投上一票”,“我正在参加XX比赛,感谢朋友们的支持”等等。
③传统观念中的讲“义气”,宁为朋友两肋插刀,如果不为朋友投票就是不道德的。
④如2010年曾被广东省妇联评为十大杰出父亲之一的黄佳表示,今年1月被列入“广州好人榜”候选人的他,竟然不止一次收到“刷票”的短信提示及电话通知,还说“只要给钱,可帮忙电脑刷票,保入前十名”。刷票公司一般拥有一支专业的点击队伍,“投票手”有几百人,“每天一百万票也没问”。甚至只要支付高一点的报酬,无论是IP限制、来路检测、验证码等都可绕过。收费则是按票数计算,普通网站1万票100元,带验证码的网站1万票300元左右,如果需要身份证等就要翻倍。此外,还可以“包名次”,起价在5000元上下。除刷票公司外,“互投群”也是随拉票活动盛行而出现的一种新的拉票手段。“互投群”就是入群的人可以互相帮忙投票,你帮我投一票“最美校花”,我帮你投一票“最萌宝宝”。“互投群”成员数量庞大,多者达到上千人。
⑤调查情况是:选取了50岁至80岁的样本20人,其中了解并参与过网络评选投票的人数只有2人;选取了15岁至50岁的样本20人,其中了解并参与过网络评选投票的人数有19人;选取了6至15岁的样本20人,其中了解并参与过网络评选投票的有6人。
⑥截至 2018 年6 月,我国城镇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72.7%,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36.5%。城镇网民占比73.7%,规模为5.91亿,农村网民占比为26.3%,规模为 2.11 亿。我国非网民规模为5.88亿,其中城镇非网民占比为37.8%,农村非网民占比为62.2%。可见,农村人口是非网民的主要组成部分。上网技能缺失以及文化水平限制是阻碍非网民上网的重要原因。调查显示,因不懂电脑/网络,不懂拼音等知识水平限制而不上网的非网民占比分别为 49.0%和 32.5%;年龄因素是导致非网民不使用互联网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因为年龄太大或太小而不使用互联网的非网民占比为13.7%;因为无需求或兴趣丧失而不使用互联网的非网民占比为10.2%;因可支配上网时间有限,以及网络使用设备缺失或宽带无法连接等接入障碍造成非网民不上网的占比均低于10%。
⑦有些评选是评选主办者与某公司企业合作,为公司企业宣传或促销产品。
⑧一位市民向重庆晚报记者熊志翔表示,半个月内他每天都会通过微信收到大学同学发来的为自己宝宝投票的链接,以及投票的方式和参赛所对应的ID。在给同学的宝宝投票的过程中要先找到对应ID,点击投票后却跳转到一个关注“meishi10086”的页面,此后商家会通过微信公众号的形式向他推送各种各样的商业信息。
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2013年修订。
⑩“硬”实力,是指自身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成果及对社会的贡献等硬指标。相对应的“软”实力,则是指自身的人脉、社会关系等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