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
(北京市亚欧雍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 100080)
我们所说的应急处理,通常是指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日常应进行应急准备,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妥善开展应急救援,处理不当要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照章操作。但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安全生产事故以外,也会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其中有些突发事件如处理不当,给企业所造成的影响不亚于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如何处理好这些突发事件,是大多数企业规章制度的空白,也是大多数企业管理者经验的空白。在此,笔者以企业被提起诉讼(成为被告)为例,谈谈应如何处理企业被诉讼这一突发事件。正是因为实践中企业突发性的被诉讼、被查封银行账户非常常见,企业被诉讼的应急处理重要性不亚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笔者认为,管理者了解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企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一种“应急准备”,被起诉后及时反应、妥善应对,也是一种“应急救援”。
企业被起诉,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企业通常是接到人民法院电话通知要求到法院领取起诉状等原告提交的文件,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以 EMS司法专邮的形式邮寄的起诉状、传票,才得知自己成为被告。要不要去法院领取诉讼文件?要不要签收法院发来的 EMS 快件?要不要配合法院的送达?这是很多企业管理人员纠结的第一步。
其实,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都叫送达,但本文所指的“送达”,仅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件交给被告的诉讼活动。
首先,送达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是非常严肃的,如果被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故意躲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实践中,包括律师和当事人在内,因无正当理由拒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文件被人民法院处罚的案例时有发生。笔者代理起诉的一宗案件中,代理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被告正确联系方式,但被告负责人明明在办公室里仍百般推脱自己不是负责人,拒收传票,被告因此被罚款数十万元,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其次,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简易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虽然我们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到法院去取(直接送达),或者接受邮政 EMS 快递邮寄送达,但是理论上,法院有多种送达方式,“总有一款适合你”。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合同、往来函件中约定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以及自然的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都可以作为送达地址。除常见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以外,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都是法定的送达方式。这一司法解释成为送达工作的有力保障,为解决实践中原告找不到被告地址或被告无合法理由拒收等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专门发布司法解释解决送达问题,也表明了人民法院解决“送达难”问题的决心。
可见,送达方式多,保障措施逐步完善,被告几乎无法躲避。而且,如果被告不主动应诉,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被告缺席意味着主动放弃抗辩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判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的结果仍然要由被告承担。所以,笔者建议企业要配合人民法院送达,积极参加诉讼。要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事先制定接听人民法院电话、接收 EMS 司法专邮的上报程序。笔者不止一次遇到,门卫签收了 EMS 司法专邮寄来的传票而未上报或弄丢了,导致企业被缺席判决,直到被强制执行才知道自己当了被告,丧失了抗辩机会。同时需要提醒的是,人民法院只会通过 EMS 司法专邮寄送文件,不会寄挂号信或通过其他快递公司寄件,判决生效前也不会要求被告汇款(因为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凡涉及钱款必须交到法院窗口或汇至法院账户。每个法院都设有查询案件的专门窗口,凡心存疑虑时,应到法院去核实。
拿到起诉状、证据等诉讼文件后,企业应尽快核实与案件有关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情况,找到经手人,核实原告所称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是否真实。重点关注是否签订合同、有无结算、有无付款、欠款金额、争议问题等等。同时盘点己方证据,核实自己的主张是否有证据,证据是否有原件,以及确认原件的存放地点和保管人员,为即将开展的诉讼做初步准备。
核实了基本事实和证据后,企业管理人员对于这个案件的结果应该有了心理预期,接下来需要会同企业法律顾问或者聘请代理律师制定诉讼方案。一般来说,法律顾问或代理律师会详细了解案情,准备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应与律师互相配合。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开诚布公地提出对于案件的基本意见和对结果的预期非常重要,实践中不乏律师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可以答辩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被告自己愿意付款的情况。制定应诉方案后,企业按律师要求配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即可。
实践中,企业被诉讼不一定着急,被保全才真着急。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在案件受理前的保全叫诉前保全,案件受理后至判决生效前进行的保全叫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实践中企业账户突然被法院查封了,一般就是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讼财产保全。企业突然得知自己的账户被查封,资金被冻结,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应向法院了解保全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由、诉讼标的、承办法官等。根据法院内部分工不同,有时保全由人民法院专门部门执行,保全的法官不是案件的审理法官,通过保全法官送达的裁定上载明的内容能够了解案件初步情况,当事人应积极与案件审理法官取得联系。这貌似是个不起眼的动作,但很多当事人被保全数日后还是不清楚案件审理承办法官及基本情况,还得再去法院查询,浪费了宝贵的时间。
其次,核实被保全的财产范围、权属是否有误,实践中常常发生被保全的财产有错误的情况,比如法院把不是被告的财产当做被告的财产保全了。被错误保全的财产所有权人或被告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只要证据确凿,一般能够很快得以纠正。
再次,考虑解除保全。一个民事案件审理数月乃至数年,如果企业账户一直被查封肯定会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所以一旦遇到账户或财产被查封,就要考虑如何解封。诉讼保全的法定解除条件只有三个: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或撤诉、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案件有生效判决且被告履行。简单地说,只有在和原告和解、法院同意被告提供担保、等案件判决生效且被告胜诉或被告已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才能解封。要解除保全,只能围绕以上条件考虑。企业一旦被保全,时常有人跳出来说法院有关系,可以解封,对此企业管理者应当有清醒的判断,脱离了法定条件,解封是不可能的。保全是诉讼的利器,那么在日常管理中,企业对于账户等信息的保密管理就十分重要。
综上,针对被提起民事诉讼这一突发事件,企业通过事先了解并进行以上准备,可以为自己争取时间,把握诉讼中的机会。仲裁委员会审理商事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程序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程序大致相同,企业应急处理亦可参考本文。当然,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工作应着眼于日常,减少诉讼的发生。未雨绸缪不但是美德,更是企业管理的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