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苏区时期邓子恢山林思想探析

2019-02-14 03:28
苏区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决议案文献资料苏维埃政府

提要:闽西苏区时期,出于主观认识和客观上发展苏区经济和服务战争的需要,邓子恢对山林经济的发展给予极大关注。其主要通过明确山林所有权、分配对象及分配标准的阶级斗争手段,通过税收及发展合作社的经济手段,同时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山林的法规政策手段来发展、保护山林经济。邓子恢山林思想推动了闽西山林经济的发展,为战争提供了资金和武器装备支持,其山林思想走在中央苏区前列。

邓子恢是中国共产党著名的农业专家,其农业思想的重要体现之一是注重山林经济的发展。目前研究邓子恢山林思想主要集中在建国后,刘登科从农业上山的原因、山林生产的特点及利弊、发展山林生产的措施等方面探索了邓子恢发展山林农业思想。[注]刘登科:《邓子恢发展山区农业思想初探》,《湘潮》2009年第12期,第62-63页。邓群刚从水土保持的角度分析邓子恢发展山林生产的原因。[注]邓群刚:《试论邓子恢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的观点及现实意义》,《福建党史月刊》2014年第8期,第10-12页。

在有限的中央苏区时期邓子恢山林思想的研究中,主要是利用文献资料说明山林所有权的演变,斯柳利用文献资料总结邓子恢山林所有权思想及山林保护措施。[注]斯柳:《邓子恢与闽西苏区山林保护》,《绿叶》2005年第10期,第52-53页。但对分配对象和分配标准演进阐述不多,同时未考虑矿产经济。除此之外,现有的研究未涉及邓子恢山林思想实施效果及其历史价值。因此,本文首先从主观认识和客观需要两方面探析闽西苏区时期邓子恢山林思想形成的背景;其次从阶级斗争手段、经济手段和法规政策三个角度论述邓子恢山林思想的内容;最后客观评价邓子恢山林思想的实践效果及其山林思想的历史价值。

一、邓子恢山林思想形成的背景

一个人生活生产的环境及时代要求必然潜移默化地影响一个人,邓子恢山林思想产生、发展都与时代发展紧密相关。邓子恢出生在闽西山区,深知山林对水土保持和闽西农业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邓子恢作为中共领导人之一,需要借助山林发展农业经济和打破国民党的经济封锁。

(一)主观认识

邓子恢生长在福建龙岩一带山林,这里的人注重植物崇拜,禁伐风水树、风水林,邓子恢自然受到传统生态文化的影响。此外,由于闽西土壤以红壤为主,保水保肥力差,抗蚀能力低,潜伏着水土流失的危机。1930年盛夏,“闽西汀连各县同样的受了空前的大水灾,各灾区的田园屋宇纸木牲畜及一切衣服什物不知漂多少,统计损失总数在数千万以上”[注]《闽西苏维埃政府关于设立赈灾委员会问题与水灾告群众书》,福建省档案馆藏,档案号:93-1-69。。由于他生在山林、长在山林,较早认识到了山林保护对水土保持、对闽西农业发展的重要性。这为其将来制定山林保护政策提供了背景。

闽西苏区的矿产资源丰富,邓子恢生活的龙岩一带有许多小煤窑。当地农民常到煤窑买廉价的煤屑,挑回来拌上黄泥,做成煤饼作燃料。[注]蒋伯英:《邓子恢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版,第6页。在争取获得日本留学资格的考试中,作文试题是写一篇游记,邓子恢以城郊的龙岩洞为题材,写就一篇题为《游龙岩洞记》。[注]蒋伯英:《邓子恢传》,第17页。龙岩洞是一个石灰石的水溶岩洞,这间接说明闽西的石灰石储量比较丰富。这也为后来邓子恢发挥这些矿产资源的优势,发展军用和民用工业,保卫和巩固苏维埃政权提供了一定的主观经验。

(二)客观需要

邓子恢是闽西苏区创始人之一,在土地革命初,邓子恢领导闽西苏区工作,直至1930年7月因抵制李立三“左”倾错误被调离闽西。出于发展苏区经济和服务战争目的,以邓子恢为代表的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措施支持山林经济发展。

1.发展苏区经济的需要

发挥地方资源禀赋是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途径。造纸业在闽西具有重要的地位,以长汀造纸业为例,20世纪30年代,长汀城关水东街、太平桥、小关庙前、跳石桥等处开设大小纸行百余家,纸业年营业额在200万银元以上。[注]蔡立雄主编:《闽西商史》,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66页。纸业贸易对闽西苏区经济至关重要,苏维埃政府清楚地知道造纸需要以竹子或木材为主要原料,制作过程需要较洁净的水,为了造纸业的发展必须保护山区林木,涵养水源。

山林不仅仅有林木,还有丰富的矿产资源,闽西“各地山场,尚蕴藏矿产甚富,以龙岩之煤矿铁矿,各处石灰石更多”[注]《中共闽西特委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90页。。为此,闽西苏维埃政府充分发挥铁矿石丰富的优势,发展民用和军用工业。如建立炼铁厂,1931年冬建立了长汀濯田铁厂,日生产铁3000多斤,为长汀钟屋村一个铁器合作社提供生铁,以解决农具制造的原材料问题,推动农业生产,促进苏区经济的发展。同时炼铁厂也为兵工厂提供原材料,为战争提供武器。

2.战争的需要

(1)为战争做掩护。中央苏区时期,红军在武器装备、人数、给养等方面远不如国民党军队,两军对垒时红军充分利用闽西地区茂密的森林作为天然掩体。而“樵采过甚,童山加多,因而水毕夭[禾]完,年甚一年。所谓人穷山光,山穷水尽”[注]《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29年7月27日),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编:《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2辑,内部资料,1982年,第133页。的情况必然不利于战争的掩护。

(2)为战争提供资金支持。邓子恢很清楚解决山林问题的重要意义在于发展苏维埃的经济,巩固苏维埃政权。战争产生的军队的给养、消耗及苏维埃政权的巩固等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苏维埃政府希望通过山林税和矿场的租金、铁厂缴纳所得税获得资金支持。

(3)为战争提供武器。1929年邓子恢以中共闽西特委名义给福建省委的报告中写到:“闽西武装自去年失败后损失很多。今年统计永定只存枪五百枝,好枪不到一百枝;龙岩不到××枝;上杭北四区、东二区不过二百多枝。总合闽西各县武装在我们手里,不过七百多枝”。[注]《中共闽西特委报告——闽西暴动及政权、武装、群众组织情况》(1929年11月6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2辑,第307页。虽然武装暴动后各县收缴了土豪和民团的枪械,但和反动武装相比,闽西工农武装无论是枪数的绝对数和人均拥有的枪数也远低于反动武装,本文根据徐萍《对闽西的观察及经验》(1931.1.14),将闽西工农武装与反动武装进行对比。(见表1)

表1 闽西工农武装与反动武装的对比

平和200600.3010004000.40武平100400.4015000100000.67

由此可见,由于邓子恢的出生和成长在山区,对山区林木及矿产资源的作用有切身体会。在其主政闽西苏区时期,出于发展苏区经济和服务战争的目的,间接推动了山林的保护和矿产资源的开发,为其保护山林和山林资源开发的山林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二、邓子恢发展山林经济的措施

邓子恢的山林思想形成于土地革命时期,是伴随中国农村土地问题而产生、发展、完善的。闽西苏区时期,邓子恢的山林思想主要体现在其主政闽西时的政策中。其中,一部分文件由邓子恢起草,经毛泽东修改,并在大会通过,如《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29.7.27);一部分是邓子恢主持制定的决议案,如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1930.2.25);一部分是邓子恢在会议上的宣言,如其主持召开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闭幕时的宣言——《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宣言》(1930.3.24);一部分是他作为财政人民委员时签署的布告,如《矿产开采权出租办法》(1932.8)。综合这些文献,可以看出其主要通过阶级斗争、经济手段和制定法规政策三方面来发展山林经济。

(一)阶级斗争手段发展山林经济

闽西苏区时期,邓子恢发展山林经济的思想与解决农村土地问题有类似之处,主要是希望通过产权的变迁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发展苏区经济。因此这个时期更多体现阶级斗争的思想。具体表现在:

1.山林所有权

在山林所有权上,邓子恢强调在公有原则下,适当考虑农民的利益。1929年7月,中共闽西一大通过邓子恢主持并起草《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所有土豪地主及众尝公山、山林一律由苏维埃政府没收,山契焚毁,但农民自力种植者不没收”[注]《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29年7月27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2辑,第134页。;1930年2月,由邓子恢主持制定并在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规定:“一切山场归苏维埃政府公有”,但“居山农民自己种植的杉树而靠此为生者不没收”“小商人经营的杉桐不没收”“竹山……农民耕种者不没收”“农民自己经营茶山不没收”“水果园属于农民的不没收”。[注]《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内部资料,1982年,第105页。可见虽然山林所有权原则上是公有,具体到不同的山林种类会考虑居山农民的利益,在原则制定情况下,体现政策的灵活性。邓子恢于1930年7月离开闽西到白区展开工作,1930年9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修正山林矿产法令》,[注]《修正山林矿产法令》(1930年9月)规定:“公家由山林矿产管理局领得之山林矿产种植权、开垦权、开采权(使用权)不得视为私人所有权”,要求“一切山场矿产归苏维埃政府公有”“一切杉山及杉树不论公产私产一概没收归苏维埃公有,由乡山林矿产管理处处理之”“竹山和茶山一律没收,由政府管理局处理之”。《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4辑,内部资料,1983年,第188-189页。相较于1930年2月邓子恢主持制定《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则强调全面公有。不过,随后1931年4月,张鼎丞颁布《闽西苏维埃政府第十四号——深入土地革命分配土地的原则问题》[注]《闽西苏维埃政府第十四号——深入土地革命分配土地的原则问题》(1931年4月27日)规定:山林分配给农民之后,死亡的不收回,新生的不再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5辑,内部资料,1984年,第187页。实质上认可了邓子恢早前政策的正确性。由于农民对山林(具体如山场、竹山、水果园等)拥有所有权,大大提高了农民经营山林的积极性,促进闽西苏区经济的发展。

2.分配对象

没收的山林主要分配给农民,但邓子恢并没有明确指出富农、贫雇农在分配上的差异。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没收之山场如系茶山竹山,又系山多田少,而农民要求分配者……分给农民使用”。[注]《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29年7月27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2辑,第134页。1930年2月,《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没收来之竹山,由政府分配与原耕山农民耕种”。[注]《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105页。可见,对于山林的分配只是笼统说农民,并没有区分贫雇农、中农和富农的差别。这样的分配方案不仅仅满足了贫雇农对山林的要求,同时考虑了中农、富农的利益,扩大了党的群众基础。但是邓子恢离开闽西后,1931年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有关山林的政策体现了对贫雇农利益的照顾和区别对待中农、富农的思想。[注]《闽西苏维埃政府关于颁布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决议案》(1931年4月20日)规定:“站在雇农贫农中农利益上,实行人口平均分配”“联席会议决定划分山界,这个联席会议要最忠实的雇农、中农、贫农来参加”“在山多田少地方,把山分配当不成问题,在山少田多地方,应以雇农贫农利益为前提”。《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第439页。

3.分配标准

邓子恢山林分配的标准并不明晰,但利益偏向原乡人。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并没有涉及到山林具体分配的标准,只用“分田办法”(按乡或数乡为单位分田)、“酌量”来模糊定位;1930年2月,“分山以竹之多少为标准,其山可推成田亩来分,多分山者少分田”。邓子恢以乡为单位分配山林时更加强调原乡人,“若外乡人在该乡耕山者,要仍旧分配与原人,其几乡交界分不清者,归原耕上农民所住乡村分配”[注]《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105页。。邓子恢山林分配标准细化程度不够是受主观和历史条件约束,在1929年时不可能制定出详尽的分配方案。其以乡为单位的分配方式,不是强调阶级成分的做法,在当时有利于山林的开发。

总之,“竹山……百分之七十以上在地主手里,龙岩则公山占百分之八十以上”[注]《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105页。的情况是因革命的爆发而重新分配,这样极大地促进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二)经济手段促进山林生产

除了采用阶级斗争手段促进山林生产外,以邓子恢为代表的中共闽西党还非常重视运用经济手段鼓励群众开发山林,推动山林生产。

1.通过出租、提高卖树木所得价款比重,鼓励乡政府发展林业。因为林权是归苏维埃所有,因此苏维埃政府对山林有处置权。政府通过出租山林的方法获得租金,增加财政收入。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没收来……山中产出松杉杂树,则由乡政府以低税出租,所得价款乡得六成,区、县政府各得二成”。[注]《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29年7月27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2辑,第135页。1930年2月发布政策,规定“杉树出卖所得价款,在一年以内出售者,乡得百分之二十;二年以内出售者乡得百分之二十五;三年以内出售者,乡得百分之三十,其余缴交上级”“樟树……卖得价款以百分之三十归乡政府……香菇树……未砍下者应向政府再行订购,所得价款,乡政府得百分之三十,余缴上级”“没收来之茶山……茶山所得标价,以百分之二十归乡政府,其余缴交上级”。[注]《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105页。政府所获出卖树木的价款与时间成正比,主要目的是鼓励政府发展林业,不能只顾眼前利益。

2.通过税收政策促进山林资源的开发。对于矿产资源的开采,邓子恢依据苏区财力决定是否征收矿产资源税。当战事未扩大,苏维埃政府财力尚可之时,邓子恢采用免税的方式促进矿产开发。如,1929年7月发布政策规定“山中蕴藏矿产……煤矿任人采掘,不收捐税”[注]《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29年7月27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2辑,第134页。;1930年2月发布政策规定“山中矿产如煤矿、石灰矿、石粉铁矿等任人开采,不准收捐”[注]《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106页。。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与苏维埃政府财力的日趋紧张,邓子恢意识到需要广开财路,1932年邓子恢任财政人民委员时提出“为增加矿产生产及发展社会经济期间,国家准将各种矿产开采之权出租与私人资本投资开采……承租人……应纳租金等……须按额缴齐,否则停止其开采”[注]《财政人民委员部关于矿产开采权出租办法》(1932年8月),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赣州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中共龙岩市委党史研究室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政权系统(6)》,中央文献出版社、江西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25页。。对于荒山的开发,邓子恢在其主持制定的《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中提出“农民开垦荒山者,十年内免收山税”[注]《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106页。。邓子恢依据不同的社会条件采取不同方法促进山林资源的开发,不但为工业提供原材料,而且适时地为战争服务。

3.推动合作社经营,发展木材贸易。为了解决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以及更好地控制山林资源,闽西苏维埃政府组织领导合作社来耕种山林。早在1930年2月就提出“最好则由要分山的农民组织生产合作社,将领得之山共同经营之”,遇到矿产开发中有争议之处,要“共组合作社经营之”[注]《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106页。;对“工人依合法手段组织的生产合作社,对于各种矿山之开采有优先权,并得比私人资本减少租金”[注]《财政人民委员部关于矿产开采权出租办法》(1932年8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政权系统(6)》,第426页。;同时积极发展与漳厦潮汕地区的经济往来,“使纸、木、烟能够输出……以解决赤色区域群众之生活问题”[注]《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1930年3月24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190页。。

(三)保护山林政策

在山林方面,采取禁山的措施。1930年2月,邓子恢主持制定的《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中强调:“为保护水源、防止山崩、调节气候、储藏富源起见,各乡政府规定禁例,厉行禁山”“杉、竹、梓,一律禁止砍伐”“山上开坟墓……不准自由砍伐树林”。[注]《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106页。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闽西山林保护法令》规定:“公有林木不得私自樵采,必须经政府批准后到指定地点进行砍伐。各乡政府可规定禁例,实施此项禁山政策。”禁山政策不仅是出于保护自然的目的,也是苏维埃政府加强对资源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矿产开发方面,一方面积极采矿“凡开采矿产地方不准藉口迷信加以阻挠”,不允许私人盗采矿产,把矿产的开采权集中在政府手上。另一方面则强调“有妨碍田禾及水利、道路、房屋的煤炭及其他矿产不准开采”。[注]《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106页。

三、闽西苏区时期邓子恢山林思想实践效果及地位

(一)邓子恢山林思想实践效果

与土地的分配一样,山林及矿产资源的分配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对山林和矿产资源的需求,提高了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巩固苏维埃政权。邓子恢及其后来者对待山林的政策也影响了苏区经济。

1.推动闽西山林产业发展,但山林保护有限。以邓子恢为代表的闽西党采取措施保护并充分利用山林资源,发展优势产业,如造纸。长汀土纸年销量达到8580担,长汀的造纸行销潮汕、广州一带。上海《申报》1935年2月8日载:汀纸“运至潮汕,获利甚丰”。此外,利用丰富的山林资源,1932年在长汀水口区成立造船厂,这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汀江的水上运输。

不过,由于闽西苏区时期木头交易及其他影响(炼铁所需燃料几乎为树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对树木的砍伐,1941年福建省研究院河田土壤保肥试验区研究人员描述长汀河田:“四周山岭尽是一片红色,闪耀着可怕的血光。树木,很少看到。偶然也杂生着几株马尾松或木荷,正像红滑的癞秃头上长着几根黑发,萎绝而凌乱”。[注]转引自陈天长:《红色长汀铸绿色丰碑——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纪实》,《中国老区建设》2012年第3期,第28页。由于山林被毁,导致“第三区河田一带多为沙地,兼因山土崩溃,塞积河道……间有农田亦被砂塞,不能耕种”[注]福建省农林处统计室编:《福建省各县区农业概况》下,福建省政府统计处1942年版,第454页。。

2.为战争提供资金。中共闽西党较早征收山林税为战争提供资金支持。1930年2月,只收竹麻税,照生产数量征收至多百分之十五……茶山照政府规定出租额征收,[注]《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3辑,第108页。到了1930年9月山林税税率更高,总体上,闽西山林税高于同时期的商业税税率,且同属于山林税的水果园税高于竹麻税。(见表2)

表2 闽西税率(1930年9月)[注]《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摘录)》(1930年9月),江西省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1929.1-1934.2),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4-39页。

注:本表根据《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摘录)》(1930年9月),江西省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档案馆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1929.1-1934.2),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4-39页整理得出。

矿产资源早前并不征税,但从1930年9月后就征收租金和税收。通过较低的起征点及采用累进税的方法,闽西苏维埃政府获得了一定的税收收入,为战争提供资金。

3.为战争提供武器装备。为了增加武器装备,1930年8月,建立了闽西红军兵工厂筹建处,之后改名为闽粤赣军区兵工厂。1932年春,更名为福建军区兵工厂。兵工厂以翻造子弹为主,其技术领先于中央苏区其他县市,主要生产子弹、三刃刺刀、枪托、毛瑟枪、马尾手榴弹、地雷等。1934年10月,红九军团长征前夕,濯田炼铁厂和四都兵工厂为每个战士生产了二至四个手榴弹。[注]杨学军编:《红色之旅》第2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9页。按照当时红九军团的人数,1万1千多人计算,四都兵工厂大概生产了2-4万个手榴弹。

(二)闽西苏区时期邓子恢山林思想历史地位

1.较早意识到山林经济对苏区各产业的影响。邓子恢的山林思想在中央苏区前列,如很早意识到山林经济对苏区农业、工业的作用。而直到1933年中央苏区国民经济部和土地部才在《发展农业与工业生产》的布告中明确指出:“发展农业生产的要项……第五是竹木,第六是木梓……这些生产,一半是人民的粮食,一半是工业原料,都是发展苏区经济的基础”。

2.较早制定保护山林政策。闽西早于1930年初,在邓子恢的领导下就制定了《关于山林的议案》《中共闽西特委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闽西山林保护法令》,而中央人民委员会颁布《山林保护条例》已经是1934年。[注]《拥护二苏大会经济建设决议增植树木保护山林》规定:任意砍伐树木者,(甲)按照树价加倍偿给该项树木的所有者;(乙)砍伐树木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个月以上的强迫劳动;(丙)如因砍伐树木而发生严重的情形者,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各级政府如不负责任随便批准砍伐树木,依照丙项处罚之。转引自张水良:《中国灾荒史(1927-1937)》,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4页。

3.山林的没收、分配对象及分配标准在中央苏区前列。闽西在1930年9月之前有关山林的没收、分配对象及分配标准的政策已经制定比较完善。虽然《赣西南苏维埃政府土地法》中较早确定山林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但直到1931年3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主席联席会议通过《土地问题提纲》才比较明确制定分配对象和分配标准。[注]《土地问题提纲》规定:由乡一级苏维埃政府向农民发放“耕山证”。在没收委员会和土地委员会的领导下,发动群众焚毁旧的土地契约,设计调查表清查山地亩数,踏看山地肥瘠,最后插牌插旗分定山林,张榜公布,明确所属。山林分定后,由乡苏维埃政府授予分到山地的农民“耕山证”,在法律上正式承认农民所分山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引自黄惠运、杜乐秀:《中央苏区生态文明建设探析》,《红广角》2017年Z3期,第87-88页。

邓子恢及以其为代表的闽西党注重保护和发挥山林厂产资源思想及实践促进了闽西苏区经济的发展,为战争提供了必要的武器装备和经济支持,巩固了苏维埃政权。但由于该时期受战争的影响,及人们对山林经济认识总体水平不高,闽西苏区山林可持续开发利用不足。不过,这个时期的探索为之后新中国的水土保护工作提供了实践经验,也为今天如何保护发展山林经济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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