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玲,路建华
(山西省大同市无线电管理局,大同 037008)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顾名思义,就是发射功率很小(一般功率低于1W),且传输距离比较短(几米到几十米之间)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一般用于单向或双向的低功率短距离通信,具有覆盖频率宽、使用范围广、设备数量大特点,涉及工科医等生产生活各个领域。为了大力推进物联网科技创新、技术创新,2016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取消了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控。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设备无需办理频率使用、台站设置和设备型号核准许可,且该设备不能干扰其他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也不能提出免受其他无线电业务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同时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促进各类无线电技术与应用的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于2018年初又组织开展了《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技术要求》的修订工作。
目前,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已然成为了物联网战略的主战场。据粗略统计,我国目前在线运行的微功率无线电物联网设备规模巨大,数以亿计,占据国内物联网产业的大半壁江山。这些微功率物联网设备及其无线电业务的开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物联网产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现行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以及《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以下简称2005年《技术要求》)这三部法律法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现行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是生产、进口、销售和设置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不需缴纳频率占用费,但应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虽然有三种法律法规的制约,但是还是出现了大量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对合法台站造成的干扰,据统计,2017年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受理各类干扰75起,其中,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正常业务占比达30%多。以大同市无线电管理局为例,2017年大同市无线电管理局受理干扰10起,其中有5起是由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引起的。分别为:2017年4月11日上午,在大同县某单位内排查一起无线视频监控设备干扰移动4G基站案例。干扰原因:在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中没有运用功率自适应等抗干扰和防干扰技术,安装时没有考虑到当地的电磁兼容情况,产生了电磁耦合。
2017年5月11日,在大同市御东新区排查一起某单位道路视频监控干扰移动基站案例。干扰原因:设备指标不合规(功率过大),安装时没有考虑到当地的电磁兼容情况,产生了电磁耦合。
2017年8月18日,大同市无线电管理局在大同市南郊区艾庄村某牧场内,成功排查一起视频监控系统干扰移动基站的案例。干扰原因:该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中没有运用功率自适应等抗干扰和防干扰技术,安装时没有考虑到当地的电磁兼容情况,产生了电磁耦合。
2017年11月14日,大同市无线电管理局协助中国移动大同分公司成功排查一起大同市南郊区某二手车交易市场附近移动手机无线信号屏蔽器对移动基站造成的干扰。干扰原因:无线信号屏蔽器功率过大,杂散超标,且为三无产品。
2017年12月9日,大同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二科考试车辆GPS信号被学校西800米处某废弃工厂内的GPS屏蔽器干扰。干扰原因:GPS屏蔽器功率过大,杂散超标,且为三无产品。
根据干扰情况,我们看到,主要是以下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正常无线电业务:手机信号干扰器(手机屏蔽器)、GPS干扰器、卫星干扰器、信号放大器、网络监控机、锁车干扰器、遥控器拷贝机、警用对讲机、视频传输系统、起重器或传送机专用无线遥控设备、工业无线遥控设备、公众对讲机、车辆测距雷达等。
受干扰原因分析:通过对干扰案例的梳理分析,我们发现不外乎为产品技术指标不合格(有的甚至为三无产品),且缺乏有效监管,或者安装时没有考虑到当地的电磁兼容情况,产生了电磁耦合,缺少工厂审查、市场抽查、且对广大市民就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再对受干扰频段分析,我们发现,受干扰频段多为:40.66-40.70MHz,174-216MHz,225-235MHz,314-316MHz,407-420MHz,430-432MHz,470-510MHz,608-630MHz,630-698 MHz,2400-2483.5MHz,3700-3800MHz,5725-5875MHz等。
(1)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厂商应声明该设备正常使用时的极限环境条件,且在该条件下其设备发射功率和频率容限指标应满足规定的要求。于此同时,应建立工厂审查环节、建立市场抽查制度,并积极开展对微功率、短距离设备用户端的设备检测。
(2)无线电管理部门与工商、质检等市场管理部门综合执法,形成合力,一起加强对行业市场的监控。由于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人员力量以及市场监管的能力是相对有限的,要实现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和销售市场的有效监管,无线电管理机构必须借力管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积极协调,建立健全顺畅高效的沟通联络及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同时各部门在依法履行各自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上,把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监管作为一项重点内容,结合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各类考试保障、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等工作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整治执法,对市场上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及时进行销售备案大检查。
(3)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中运用频率感知、调频通信、纠错编码和功率自适应等抗干扰和防干扰技术。
(4)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组网应用技术方案和指标要求进行规范,使得相关设备的研发和生产有章可循、有据可凭,保证产品质量一致性,避免产品设备兼容性隐患。
(5)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行业协会(商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在很多领域发挥政府所不具备的作用,如收集本行业信息和发展动态,制定行业规范、行业技术标准等。对此,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对无线电协会(商会)给予适当的指引,根据实际情况帮助其制订和完善行业自律规范、专业标准,推动其规范发展,强化自我管理能力。此外,无线电管理机构还可借助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优势,发挥其自律和互相监督的作用,避免行业内出现不规范经营行为。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用虽然随处可见,其产生的干扰也是五花八门,但如果对其从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一定的规范指导,就能有效避免其产生的各种干扰,从而促进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健康有序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同时贡献于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