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格省 杨延翔 黄伟欢 亓荣彬 周笑洋 师晓玉 任 静
(中国石油石油化工研究院)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研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中国石油石油化工研究院(简称石化院)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油)直属炼化科研机构,近年来科研成果丰硕,为中国石油炼化业务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规要求,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加快科研创新步伐,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在充分调研国内外相关科研院所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符合石化院实际的激励机制改革方案措施建议。
“十三五”期间,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推动成果转化的法规措施,如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发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15年9月、2016年11月印发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1-2],为国内科研院所、企业、高校等加快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氛围与法律保障。这些法规政策主要亮点体现在5个方面:(1)下放科技成果转化处置权,科研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2)科技成果收益留归科研单位,在对成果完成、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收益主要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3)大幅提高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对科研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由现行法律不低于转化收益的20%提高至50%;(4)分类改革,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激发科研院所活力;(5)进一步强化企业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另外,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3]、上海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4]均规定,可将成果转化净收入(指合同金额扣除成果转化中的直接成本,不包括前期研发、人工、折旧等费用)的70%作为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提成。
中国石化集团直属四大研究院(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北京化工研究院、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均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全院成果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主要采取专利实施、包括催化剂与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成套技术工艺包的转让和实施等方式,每年约有上亿元成果转让费。奖励发放由研发单位确定,从成果转化等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用于奖励技术人员,以技术服务费和专利实施费等形式发放,奖金不占工资总额。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实行项目经理制,项目经理在研发团队人员组成、项目运行、经费使用等方面拥有高度自主权、决策权。依据《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于2017年1月开始实施《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对外投资及收益管理办法》[5],规范全所对外投资行为及投资收益的管理,为科技成果转化开辟商业化通道,科研人员创新热情显著提高,在加快科研成果产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粮集团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了研发与管理人员职业发展双通道、薪酬与奖励激励机制,以及创业机制,鼓励和支持员工科技创新、孵化新业务,允许内部创业团队投资入股。这些措施调动了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注入了强劲动力。
美国环球油品、埃克森美孚、壳牌、杜邦、巴斯夫等国外公司在成果转化激励方面的经验做法[6-7],可归纳为4个方面:(1)加强战略研判与市场研究,对公司尚未介入但符合公司需求的技术领域,尽快开展研究进行孵化,建立相应的技术研发和放大体系,加快推进技术开发与转化应用;(2)对市场成熟、发展潜力大的已有业务领域,制定业务升级路线图,加大技术升级与市场推广投入,持续巩固市场份额;(3)坚持开放合作研发机制,建立遍布全球的合作机构,对具有市场潜力的创新成果提前做好技术储备,待市场成熟时即投入商业化应用;(4)不拘一格,广聘海内外专业人才为公司发展效力,对研发人员按实际贡献给予收入分配与绩效奖励。
法国石油研究院(IFP)在科研成果转化上形成了一套良性机制,通过与业界合伙人合作研发、成立研发团体、创建全资子公司或持股、设立基金、提供技术及管理扶持中小企业等方式,推广公司科研成果[8]。Axens公司是IFP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下设有10家子公司与合资公司。IFP凭借近70年的研发经验和工业化成就,开展工艺许可、装置设计及相关服务,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工艺包转让、专利许可使用、专有设备销售、技术服务4个方面。尤其是催化剂业务,Axens在全球设有7个催化剂生产厂,每年销售约6×104t催化剂。截至目前,全球已有2500多套工业装置获得技术许可,并由分布在多地的技术支持团队提供服务。
2017年10月印发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创效奖励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对科技成果的界定、成果创效奖励计提、奖励分配、奖励审批等做出详细规定,尤其对具有直接增量经济效益的成果应用,制定了具体激励措施,为公司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关于科技成果奖励计提,《办法》规定:对通过技术转让、许可创造直接经济效益的,从当年技术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50%的比例;对通过科技新产品销售创造直接经济效益的,每年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营业利润中提取5%的比例;对于技术转让、许可类科技创效取得的净收入难以量化计算,但能够取得规范的财务收入凭证,可以按实际到账财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段计算净收入[9]。关于科技成果奖励分配原则,《办法》提出:对于技术转让、许可类,原则上研发团队人员的总奖金分配比例不高于60%,对转化应用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金分配比例不低于40%;对于科技新产品销售类,原则上研发团队人员的总奖金分配比例不高于50%,对转化应用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金分配比例不低于50%;研发团队人员在成果转化应用中做出重要贡献者可以兼得。
2017年出台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化工新产品开发推广奖励办法》,化工新产品根据《炼化新产品管理规定》进行认定。化工新产品开发推广奖适用于在化工新产品市场调研、研究开发、工业生产和市场推广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团队和个人。该项奖励的实施,对促进炼油化工新产品开发与成果转化、加快炼化转型升级与提质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7月出台了针对一线的《集团公司技能人才创新创效奖励办法》,设置创新创效成果奖励和推广奖励,对技能人才创新成果形成和推广应用给予全过程激励。与中国石化相比,中国石油成果转化创效的激励力度较弱。例如,中国石化技术许可成果转化创效提成比例为35%,中国石油仅为10%;中国石化技术服务创效提成比例为22%、技术咨询创效提成比例为20%,中国石油这两项的奖励提成目前仍是空白。
“十二五”以来,石化院按照“一部三中心”发展定位,持续推进技术研发、推广应用、新产品开发及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在科研项目方面,先后承担10余个国家项目,牵头承担集团公司重大专项4项,完成炼油全系列催化剂、化工重点催化剂研发,30余项技术在企业得到应用,自主技术覆盖80%炼油过程及50%化工过程,累计开发60余个化工新产品,助力炼化生产调结构、转方式、增效益,科研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总体步入快车道。
石化院重视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建设,近年制定出台了激励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的措施办法。在成果奖励方面,除集团公司层级的奖励外,还设立了石化院科技奖、十大科技进展奖、标准化成果奖和授权专利奖等,制定了《科技单项奖奖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0月开始,实施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双序列制”,科研人员的收入与科研成果贡献挂钩,员工创新积极性显著提升,科研队伍稳定,科研成果数量质量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步入快车道。
目前,石化院按集团公司统一制度规定执行成果转化激励,制订内部激励措施尚处于探索阶段。由于科研成果价值与收益的评估实际操作过程复杂,部分员工收入与科研成果收益挂钩仍不够紧密,亟须建立更加完善高效、更能适应石化院科研工作特点的科研成果转化激励运行机制,先行先试、积极探索,为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步伐提供制度保障。
炼油化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经过前期调研、科研立项、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到工业化推广应用等主要环节,各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科研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久久为功,不能一蹴而就,需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做好市场调研,研究方向与市场精准对接。在课题立项前期调研阶段,要紧密结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公司炼化主营业务发展需求,确保研究方向与市场精准对接,符合市场需要和企业生产需求,避免科研与市场需求脱节。
(2)建立成果评价体系,判定成果转化可行性。从成果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成熟度、原料供给、市场需求等方面入手,对不同阶段的科研成果(小试、中试、工业试验成果)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确定成果等级(例如,小试研究1~2级、中试研究3~4级、工业化试验研究5~6级)。判定成果是否需要开展下一阶段研究工作?是否具备加快转化的条件?正确判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避免资源浪费。
(3)建立技术推广协调平台,加快成果转化。经过“十三五”期间的发展,为适应未来集团公司内部炼化业务需求和外部市场竞争要求,可在条件成熟时组建技术推广服务专门机构,协调成套技术推广、催化剂生产应用及技术服务等,形成“创新—收益—投入—再创新”的良性循环,提高石化院技术竞争力和市场生存能力[10]。
强化成果转化激励的基本原则是:在不增加总部拨付石化院人工成本前提下,从成果转化收入与项目经费中提取奖励基金,参与收入分配,计入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奖金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突出业绩、能力、贡献导向,向成果研发和转化的主要贡献者倾斜,兼顾对基础研究和公共服务人员的鼓励,保证基础研究队伍的稳定和后劲。建议分3类对科研成果转化及相关技术服务进行考核与激励。
(1)技术转让许可类。该类成果的考核与激励适用于石化院自主研发的成套技术的转让或许可使用,包括LDS液化气脱硫技术、轻汽油醚化技术、DSO汽油加氢技术等。建议在系统内执行统一技术推广应用价格,按照技术使用费(扣除科研成本后)的50%提取奖金,对研发团队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2)科研试产品生产销售类。
该类成果可进一步细分3类:
一是自主生产与销售类。该类成果的考核与激励适用于利用石化院科研试验装置自主生产、自行销售的催化剂等科研试产品,包括Gardes炼油催化剂(部分)、裂解汽油加氢系列催化剂(部分)、己烯-1催化剂等。建议按照生产利润返回部分(扣除科研成本后)的50%提取奖金。
二是委托生产、自行销售类。该类成果的考核与激励适用于石化院委托外单位生产、自行销售的催化剂等科研试产品,包括SCR脱硝催化剂、Gardes炼油催化剂(部分)、裂解汽油加氢系列催化剂(部分)等。建议按产品销售所得利润(扣除科研成本后)的50%计提奖金,对研发单位及应用企业的技术团队进行奖励。
三是许可生产与销售类。该类成果的考核与激励适用于石化院许可给外单位生产、销售的催化剂等科研试产品,包括渣油加氢、加氢裂化催化剂、催化裂化催化剂、石蜡加氢催化剂等。建议按产品销售利润返回部分的50%(扣除科研成本后)提取奖金,对研究单位及应用企业的技术团队进行奖励。
(3)技术服务与咨询类。该类成果的考核与激励适用于炼厂流程优化、油品分析检测等技术服务、决策支持与咨询服务等。对于有技术服务费的项目,按照服务费(扣除科研成本后)的50%对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团队进行奖励;无技术服务费但有项目经费的,按不高于项目经费5%的比例对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团队进行奖励。对于决策支持与咨询服务,有课题经费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经费5%的比例对提供咨询服务的技术团队进行奖励;无课题经费但有横向收入的项目,按横向收入(扣除科研成本后)的50%对提供咨询服务的技术团队进行奖励。
(1)实行成果责任追究制。所有参与项目工作的人员均对其所担负的工作终身负责,并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享有其工作成果的相关权益。
(2)加强对项目经理的考评。将项目经理考核结果分为杰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5个等级。项目经理考核为杰出者,在本项目下一期开题时可以优先续聘为项目经理;考核为优秀者,在竞聘新项目经理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考核为一般者,应进行工作提醒并督促改进;考核为较差者,视情况约谈或免去其项目经理职务。
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运行必须坚持价值导向,项目分类实施,激励与约束并重,精神、物质激励结合;应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以人为本,激发创新;在集团公司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逐步探索突破工资总额限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分阶段实施的科研成果转化激励运行机制。
第一阶段,调整现有管理模式。基于目前项目管理方式及成果转化现状,以激发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积极性、提升创新能力为目的,在现有体制机制框架内,通过小幅度调整财务、人事、科研、成果、条件等管理模式,增加人员调配和资源调配的自由度、资金使用的灵活性,注重项目收入与利润考核相结合。
第二阶段,建立创新孵化平台。在第一阶段激励措施实施后,总结经验,继续完善,采用市场化原则,设立成果转化与创新孵化平台。采用项目经理制的组织方式,通过项目审核与审定两级管理,集中资金、人才优势,真正实现人才自由流动。采用市场化资本运作、技术整合与人员定价机制,实施收入与经营利润双考核。
通过对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不断改革和优化运行,打通科研成果转化通道,实现科研人员价值体系重估,建立与国家和中国石油科技改革方向、现有生产力水平及公司炼化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高效激励机制;实现石化院有形化成果转化大幅增长,技术服务工作量成倍增长,盘活现有科技人员潜力,显著提升研发服务能力。在此过程中,形成一套促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制度与办法,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创新活力,持续提升石化院科研水平与技术服务能力,为多出成果、出大成果提供制度保障,为中国石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供可操作、可复制的经验。
【致谢】在本文撰写过程中,中国石油石油化工研究院成果管理处王建明教授级高工多次给予指导和帮助,特致谢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