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东
行业论坛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情况的分析
王宝东
(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辽宁 沈阳 110032)
本文从实际出发,对种畜生产经营监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研。调研中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笔者的建议和措施,以期对法律、法规修订后及机构改革中的种畜禽行业监管提供参考。
辽宁省在2017年修订了《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此新办法是修订力度最大一次;2018年又进行了机构改革,可以说改革力度也是空前的,现在改革仍在继续推进。如何适应本省目前的营商环境要求,维护好种畜禽市场生产经营秩序,成为种畜禽监管部门当务之急。为此本单位开展了调研,一是了解市、县种畜禽监管部门对于新办法学习、掌握、运用情况;二是了解机构改革后种畜禽监管与技术支撑机构职能运转情况,以为今后工作提供参考。
(1)调研办证大厅办证情况,包括办证流程、申请提交材料情况,新办法宣传情况,比如网上公告、宣传单、布告栏等;(2)了解市、县两级种畜禽监管人员和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情况,了解新办法学习掌握情况;(3)种畜禽监管人员对新办法的疑问或建议;四是机构改革前后机构职能运转情况。
2.1 调研方式 本次调研采用了重点调查和询问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走访了有代表性的市、县,一是查阅资料,包括法律法规、文件等资料学习宣传情况;二是召开座谈,通过种畜禽办证人员、监管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及种畜禽企业管理人员面对面座谈,听取各方意见,了解新办法中修改部分中有疑问的,或有意见的条款,结合实际工作,总结出新办法实施情况、机构改革遇到的问题及相应的针对性措施。
2.2 调研对象 本次调研抽取了大连、鞍山、锦州、朝阳等地级市作为调研对象,每市走访一个县,主要针对种畜禽行政审批人员、监管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及有代表性的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
2019年3~6月。
4.1 法律、法规修订后,相关配套文件出台不及时,解读不明晰,贯彻力度不够 (1)国家层面:畜牧法修订,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畜禽管理条例相继废止,原有的种畜禽执法工作,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同级种畜禽监督管理站(畜牧技术推广站)开展,因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废止,执法委托没有了法律依据。(2)省级层面:新的《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于2017年12月26日发布,新办法是2007年施行以来改动最大的一次,此次修订是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省政府优化营商的环境要求及针对种畜禽监管操作实际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的。其中,有些条款需进一步补足完善,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因机构改革,原省畜牧局行政及事业机构、人员全部分解打乱,相关工作未能完成。(3)市、县两级层面:因新办法修改,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县级机构改革重组、人员也进行了调整,有的县区机构改革仍在进行中。县级在新办法理解、运用等环节,存在很大疑惑和一定的困难。相关技术培训未能跟上,出现了“新人新当兵、老人成新兵”的诸多问题。
4.2 机构改革后,机构职能前后衔接出现空档,人员履职效率亟需提高 机构改革全省已基本完成,机构原有职能进行了调整,新职能未能完全定位,或定位不明确,这点在县级技术支撑部门表现的更明显。改革后,审批权限下放,县级机关工作任务加重,原本人手就不足的情况下,新工作的要求使得机关人员短缺问题更加突出。出现了机关活多缺人干,事业单位人多缺活干。根本上原因在于不是没活干,而是改革后职能还未完全理顺,平级机构职能未实现无缝、无交叉地对接,上下级对接也不够通畅,机构改革前后岗位、职责、人员亟需全面衔接,不落空。
4.3 机构顶层设计与下层组成出现错节,职责对接出现空当 比如省、市两级成立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囊括了种子、农机、畜牧兽医、农业经济、农产品安全、畜产品安全、农田水利、渔业等相关职能,对接比较顺畅;县一级因为人员数量少及工作职责重,个别县区将农业服务中心划归到政府组成部门,与当地农业农村局平级单位,这样一来工作开展起来上下出现错节,行政和技术指导不能实现上下直接对接。
4.4 行政部门缺少统一的平台和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现场勘验、发证与监管脱节 个别市、县设立了行政审批局,所有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行政审批全部交由行政审批局,其职能包括现场勘验、发证审批。“证前”的现场勘验是一项原则性、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审批局在人员配备上短缺,且人员经验不足,容易出现技术疏漏,进而导致发证前审核不准确的问题出现。按畜牧法的要求“证后”监管由县级以上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局在证前的现场勘验、行政审批中及发证后各环节,缺少与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有效的沟通机制,最终,导致“证后”监管难度加大。
5.1 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做好配套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第十三条明确指出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配套办法。为加快新办法的实施及有效运行,相关部门应做好机构改革后的相关文件配套出台工作,以做好省内的“顶层设计”,便于市、县两级开展工作时有法可依。
5.2 进一步明确、梳理机构职能 包括行政机构、下属事业机构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等部门的职能,应剔除重复职能,完善新职能,适应新形势。做到职能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分级负责、上下通畅、配合张驰。如大型种畜禽场现场勘验涉及畜牧、兽医、环保等相关要求,建议最少专家数为3人,其中1人为畜牧专业、1人为兽医专业、1人为环保相关人员。各地级市可成立相关行业专家库,现场勘验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奇数位专家,做到专业相符、人数合规、办事高效。
5.3 组建涵盖种畜禽的专业农业执法队伍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畜禽管理条例相继废止,原有种畜禽监督执法委托已没有法律依据。为适应改革要求,必须重新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省、市、县三级执法队伍,其中,省、市两级侧重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大力加强县级执法队伍建设,必要时可以从省、市两级抽调人手,以挂职锻炼形式进行轮转,补强县级执法队伍人员短缺的问题。
5.4 省、市、县三级要建立相关的信息共享平台 在明确职责基础上,实现发证、证后监管及违法处罚部门信息有效沟通、共享,既实现简政放权,又抓好质量监管和违法案件的查处。防止因放大、放多,监管失位,而导致种畜禽质量安全出现问题。
5.5 加强法律、法规、文件的学习、培训工作 目前,审批权限省级公保留了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审批权限,其余全部下放到县级。因此,要加强县级相关人员学习、培训工作,使其能尽快掌握新办法,能够在实际中娴熟运用。
综上所述,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要努力实现全省一盘棋,行业一条线,政府一股绳。担负起“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大责任,全力推进种畜禽监管持续健康发展,不能因机构改革或人员调整而导致工作停滞,甚至退步。
[1]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Z]. 2017.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Z]. 2005.
[3] 种畜禽管理条例[Z]. 1994, 7, 1.
[4]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Z]. 1998, 1, 5.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Z]. 2015, 1, 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Z]. 2015.
(2019–08–13)
S851.33
B
1007-1733(2019)11-005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