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明
(陕西林业集团,陕西 西安 710073)
探究古代森林防火体系,融合民族风俗习惯,传承民族优良文化,对有效开展现代森林防火立法、司法、预防、扑救等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古代森林防火靠一套完成的立法体制、司法体制、行政体制等综合运用得以实施。具体包括,设火官、立火兵、订火禁、修火宪、用火刑、施火政。
1)帝喾任命重黎为火官,重黎“居火正,甚有功,能光融天下,帝喾命曰祝融”。祝融因管火有功被后人尊奉为火祖[1]。
2)“正徒”“郊保”是主要的森林火灾救火队伍。扑救火灾的工作主要由“正徒”和“郊保”来担任,“(宋乐喜)使华臣具正徒,令隧正纳郊保,奔火所。”[2]“焚我郊保,冯陵我城郭”。[3]正徒,即徒役,专门供官府劳役的徒役。“郊保”即徒卒,是郊外守卫小城堡的徒卒,由隧正主管。据郑玄注:“王国百里之内为六卿,外为六遂,遂通隧,隧正是郊外的地方长官”[4]。宋国发生火灾时,乐喜命令司徒华臣率领“正徒”,隧正召集“郊保”赶赴火场救火。
1)宋朝立火兵,即专业的消防队。“今人所有潜火字,如潜火军兵、潜火器具,其义为防。”[5]“每遇有余火去处,则有马军奔报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级扑火,不劳百姓”[6],即遇到火灾,要逐级汇报,由专职消防队负责扑火,不烦劳百姓。
2)康熙三十二年,康熙提出了防火救火的组织安排,并要求在没有战争的时候,扑救火灾为军队的任务之一。成化九年三月乙巳(十三日),昌平(今北京市昌平区)黄花镇、西水峪等处发生森林火灾,威胁陵寝(今北京市十三陵)安全,皇帝接到天寿山守备太监李良奏报后,宪宗当即下令调军队去扑救。
1)五帝时期,约公元前26世纪至公元前21世纪就有火禁,山林草原不得任意烧荒[7]。
2)周王朝时,已经有了专门的防火法规。“春秋以木铎修火禁。”[8]春秋时节,天干物燥,摇动木铎严格遵守有关用火的禁令。“修火禁于国中,军旅修火禁”[9]。“仲春之月,毋焚山林,仲夏之月,毋用火南方(烧秸秆之类)”[10]。
3)西汉“仲春之月…毋焚山林”[11],农历二月起不得烧荒毁林;汉朝“日夏至,禁举大火,止碳鼓铸,消石冶皆绝止。”[12]夏至节气的高温季节,禁止放火烧荒和用木炭铸铁或烧矿石。宋朝“自余焚烧野草,并须十月后方得纵火”[13];辽、金、元朝,各帝严禁烧山。
制订法制,依法治火,以惩罪责。
1)周朝不仅设立了“火官”,而且颁布了“火禁”(火禁是关于防火的法规),对烧荒引起的森林火灾是要追究严厉的刑事责任。“二月,毋焚山林。”“凡因失火野焚菜(长满杂草的田)则有罚焉。”“凡国失火,由有毗屋延烧之忧;野焚菜(烧荒),则有焚及山林之害,大则有刑,小则有罚。亦权(衡)罪之轻重耳。”[14]告知庶民“城中失火有燃烧房屋之忧,野中烧荒有焚及山林之害”。野外烧荒可能造成森林火灾,这是我国自有文字记载以来,最早的森林火灾刑罚条文。
2)“水火篇”是自晋至北魏,南北朝法律中经常出现的篇目[15]。《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共二十篇其中第十六篇为《水火》。北周《大律》共二十五篇其中第七篇为《水火》。
3)唐律《永徽律》中有关火灾刑律七条;明《大明律》,清《大清律例》有明确放火失火罪。唐代的《唐律》(永徽律)是古代留存下来的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关于用火管理的刑罚有失火、放火等条款,均列入《杂律篇》[16]中。
4)宋代基本沿用唐代的刑律。由于宋代的火灾增多,带来的损失严重,因而对火灾的肇事者处理也比较严厉,并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失职官员也予以治罪,或降职。宋代首次制定了关于军队救火方面的规定。
5)辽、金、元代,以法治火的力度较大。尤其是元代,有关火灾处罚的规定较为完备,不仅有对失火、放火的处罚规定,而且对百姓的日常防火也有明确规定。
6)明代的法律,在继承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删繁就简。《大明律》明确区分了“失火罪”与“放火罪”,增加了对离守人员和趁失火之机侵吞财物以监守自盗论处的条款,强调对放火犯要查实证据,以防出现诬陷和不实之词等。
7)清代于乾隆五年(1740年)重新制定了《大清律例》关于火灾处罚的条款,与《大明律》基本相同。
古代会用严酷的刑罚来保障制度的运行。
1)严格火源管理。商周、春秋路上倒炉灰要剁手,《殷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17]。春秋战国时各诸侯国都很重视防火。鲁哀公曾下令规定,对见火不救者,以投降论罪。春秋战国时期,更明确了“失火”与“纵火”的概念,强调对火灾责任人的严酷处罚。“慎无敢失火者,失火者斩其端;失火者以为乱者车裂;伍人不得,斩;得之,除。”[18]就是说对引起火灾的首犯处斩;如果故意纵火,则以谋乱罪处以车裂之刑;与纵火犯同伙,知情不报者,也要处以死刑;对积极举报的可免死。秦朝关于防火的律法同样严酷,“商鞅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簿罪也,而被刑,重罚也”[19]。就是在脸上刺做记号并涂上墨黑,以示惩罚。
2)唐代的《唐律》(永徽律)是古代留存下来的比较完备的成文法。《杂律篇》规定“诸失火及非时烧田群者笞五十,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杖八十”,对防火期内烧田造成损失的治以重罪。更有甚者,对森林火灾有了专门规定:“诸於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山林者流两千里;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一等”。失火罪判有期徒刑两年,造成森林火灾的流放两千里。
3)《大清会典》规定“凡失火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20]。清朝比唐朝更加严厉,凡造成森林火灾的,打一百杖,流放三千里。
1)一把手负责制。1975年湖北云梦地区出土了一批秦时竹简。竹简的主人是当地官府的主要负责人。竹简中记载秦王朝地方官府有关防火的法规。特别强调“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21]的制度。这就是说,一旦发生了失火,要追究当地官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2)领导责任追究制。《太平御览》引《后赵录》称,“石勒禁火,百鼓之后燃火者,鞭之一百;延火烧一家,斩五部都督。”“百鼓之后”,即夜间起更之后;“五部都督”指有不同区域和行政分工的“一把手”,失火纵火的责任已经是行政长官连带制,堪称史上最严消防法。清朝颁布《大清律》,对防火、灭火方面提出来了详细规定。康熙皇帝一再下达法令,对各级官吏在辖区内发生火灾,负有重大责任者,明确规定了罚俸、降级等行政处罚办法。
3)奖惩制。为激励消防军队在灭火中奋力向前、将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制定了严格的奖惩制度。对那些听从号令、“并力扑灭者”“支给犒赏”;对那些在灭火中受伤者,“差医诊治”,给假疗养;对个别“不竭力,诸如玩忽职守,不听命令,贪生怕死者,定依军法治罪”。
各个历史时期,都有防火期。有不依时节烧荒的,失火成灾的,都要依照刑律加以处罚。到了烧荒的时候则要下达用火的命令才准用火。
1)周朝严管户外用火。《周礼·夏官司马》记载“季春出火,民咸从之;季秋内火,民亦如之;时则施火令,凡祭祀,则祭爟。”意思是季春(三月)在户外点火,季秋(九月)收火入室,老百姓都跟着他做。从周朝起野外用火戒严期为先年农历九月到次年三月,大体与现在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时间相同。
2)周朝三月为禁火期。《周礼·秋官·小司寇》记有司繺氏“仲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即防火人员手摇木铃,提醒居民防范火灾。自此成为习俗,直至明清。原先是三月份禁火一个月。
3)战国到宋朝,冬至至清明不生火吃寒食。《魏书·明罚令》中有这样的文字:“冬至后百五日,皆绝火寒食”[22],即冬至到清明105 天时间,不生火吃寒食。“禁火乃周之旧制,唐宋清明日赐新火,亦周人出火之义。”[23]禁火是周朝以来的旧制,唐朝宋朝清明当天才能生新火。杜甫《清明》诗曰:“朝来新火起新烟,湖色春光净客船”[24],或许能印证清明才能起新火新烟。
4)战国规定春季不准烧草木灰。《田律》记载了秦代关于“农田耕作”和“山林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律文中对于生态的保育颇为重视,被誉为世界第一部环保法律而流传颇广。其中规定:从春季二月开始,不准进山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林间水道;不到夏季不准入山采樵、烧草木灰;不准捕捉幼兽幼鸟或掏鸟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诱捕鸟兽的网罟和陷阱[25]。
5)周朝春秋规定了禁伐期。《周礼》对于百姓伐木的时间、地点均作了规定“春秋之斩木不入禁”。意即春秋之时,百姓不能进入山林伐木。在《礼记·月令》中,就有关于护林的制度化的民俗规范。如:“孟春之月,…禁止伐木”;“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季春之月,…无伐桑柘”;“孟夏之月,…毋伐大树”;“季夏之月,…乃命虞人人山行木,毋有斩伐”等等[26]。
6)汉朝规定夏天天旱不得生火。“夏,旱,大雩,不得举火。”[27]
强化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坚持依法治火,严控火源,加强各种防火设施建设。
1)小心翼翼用火。春秋时期,夜晚照明以木柴当火把,为防火灾,在《礼记·少仪》中规定,点火把的人,用左手举着火把的同时,右手还要抱着未点燃的木柴。因干木柴很容易烧完,必须有备用木柴随时续火,还要准备个大碗,随时接灰烬,使火星不落地。举火把的人“不让、不辞、不歌”[28],即不准跟别人打招呼,不准讲话,不准唱歌,做到专心守职,心不旁骛。
2)防火宣传。我国古人早就有了防火意识。《周礼·秋宫·小司寇》中记载:“仲春以木铎修火禁”。农历二月,当天上的火星行将出现之日,宫廷中负责掌管用火的官司员要敲着木铎走街串巷,以做好防火的宣传工作,这便是我国喊火烛的由来。
3)设驿站。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所设置的“十里一亭”,就是驿站。其中一个功能就是监测森林火灾。驿站使用的凭证是勘合和火牌。有牌才能进入林区从事林区生产用火。火牌是最早森林中用火的官方批复形式。
4)封火墙。封火墙可以封闭火势,阻止火势蔓延。种田的地边要用石头砌成,在那个刀耕火种积火肥的农业生产年代,荒草必须统一归到远离林子的石墙下集中烧毁。
5)禁止火田,保护森林生态。“火田之禁,著在《礼经》,山林之间,合顺时令。其或昆虫未蛰,草木犹蕃,辄纵燎原,则伤生类”[29]。烧田会引燃草木,伤其生类。
6)制灭火器。北宋仁宗时,据公亮《武经总要前集》载“水袋,以马、牛杂畜皮浑脱为袋,贮水三四石…向火蹙水注之”[30]。灭火器具水囊——它是用猪、牛膀胱制成的。起火时,可盛水,掷向着火地点,水囊被烧穿,或破裂,水即流出灭火。
7)林区民居建瓦房。《白孔六帖卷三》[31]记载唐朝教人烧瓦造屋杜火患。唐时以竹茅为屋,屡有火灾。开始烧瓦改造店肆,自是,无复延烧之患。
8)建筑物墙面涂泥抹灰。《左传·襄公九年》记载:“火所未至,撤小屋,涂大屋”,在火灾未形成之前,把易燃的小屋拆除,将那些大型建筑涂上泥巴。唐朝《通典》卷一五二记载:厚泥涂栈以防火,柴草之类贮积,泥厚涂之,防火箭飞火[32]。“涂茅屋若积薪者,厚五寸已上。”[33]意思是用泥涂抹房屋顶和堆积的柴草,泥巴所涂的厚度要有五寸以上。
9)林区要用条石修栈道。《史记·范睢蔡泽列传》[34]记载:汉刘邦后害怕火烧栈道,大量采用石栈道,上下皆是悬崖绝壁,铁索横悬,由条石搭成尺许路面,下由石柱固定。
10)林区民居要用高烟筒。墨子《杂守》记载:“诸灶必为屏,火突高出屋四尺。”意思是“所有炉灶一定要砌上防火的屏围,烟囱要比屋顶高出四尺。”高烟筒可以防止烟筒中带出的柴火星落到茅草屋上引燃房屋。《韩非子·喻老》载:“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嫖]焚,故日:丈人之慎火也涂其隙,是以丈人无火患。”[35]《墨子·备城门》载:“救熏火,为烟矢射火城门上,凿扇上为栈,厚涂之以备火,持水麻斗,革盆救之。毋令外火能伤也。”[36]这些记载均说明先民不断探索着在建筑物上用防火涂料的方法以防火。
11)望火楼(瞭望塔)。据《梦粱录》记载,临安“官府坊巷,近二百步,置一军巡铺”,主要街道均设有“防隅官房”,全城的“防隅巡警”达2300多人,建立望火楼20多处。
我国森林防火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理念、灵活机动扑救战术、计划烧除做法以及防火预案等在古代早有萌芽。
《左传》说:“夏,成周榭火。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灾。”这是按火灾原因来分的,即人为的原因引起的火灾,称为“火”,自然的原因或不确定的原因引起的火灾称为“灾”。《公羊传》说:“春,宋火,曷为或言灾,或言火,大者曰灾,小者曰火。”这是按火灾规模大小来区分的,小的称为“火”,大的称为“灾”。
鉴于历史上“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37],肆意火田、火猎等滥用火的惨痛教训,管子认识到滥用火的危害,《管子·立政》指出,“山泽不救于火,草木不殖成,国之贫也。故山泽救于火,草木殖成,国之富也。”[38]又说:“行其山泽,观其桑麻,计其六畜之产,而贫富之国可知也……故曰:山林虽近,草木虽美,宫室必有度,禁发必有时。”在这里管仲明确地把森林看作是治穷致富的资源,山林草木繁茂丰美是政治安定、人民富裕的标志。为保护山林必须注意森林防火和人力主动扑救,而不能放任火灾不管,把森林防火作为国家应做的第一件大事。还要做到“宫室有度,禁发有时”。他还指出:“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范泽草莱,不可以为天下王。”他强调一个政治清明、国力昌盛的统治者,必须重视桑麻,保护森林,人民才能过富裕安乐的日子,人君才能称霸天下。如果山林凋敝,火灾频频,必然国势衰微,行将灭亡。管仲的上述思想具有合理成分,在当时是相当杰出的。
《荀子·王制》篇中说,“修火宪,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百索,以时禁发,使国家足用而财物不屈,虞师之事也”。[39]荀况继承管仲的主张,再次把制定防火法,设立防火的官员作为重要制度加以肯定。
《周易下经》记载:“象日:水在上,水大相济。君子以思患而预防之。”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提出防患于未然的论述[40]。据《宋史》记载:“人烟繁盛处,设监官管火禁。”同时采取“开火沟、刨火巷”的技术措施。第一次提出采用防火线的主动防预火灾的主张。东汉史学家荀悦在《申鉴·杂言》中明确提出:“进忠有三术,一日防,二日救,三日戒。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41]的“防患于未然”的思想。防火工作要以预防为主,以消灭为辅,一旦发生了火灾,尽管是下策,但也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以教育后者。元朝王祯在《农书》中指出:“灭火之孽,虽日气运所感,亦必假于人火而后作焉。人之饮食,非火不成,人之寝处,非火不明。人火之孽,失之不慎,始于毫发,终于延绵。”[42]可见,那时对于防火,已把人作为防火的主导因素。
隋唐以后,出现了“全民防火”的律例。《唐律·杂律》中曾明确规定:对故意纵火行为严惩不贷,即便最轻的也要“徒三年”,最重的则“绞”。见火不救也要治罪:“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也就是冷眼观火,不向上级报告者,也要处以失火罪一半的刑期。由此可见,我国唐代森林防火主要依靠民防力量。
公元前492年,鲁国大夫季恒子在火灾现场下令“救火者,伤人则止,财可为也”[43],财物烧毁了是可以再创造出来,人受到伤害就无法弥补。
为方便耕种而点火烧田野要在收获季节之后进行。吴承恩《西游记》唐僧师徒来到了荆棘岭,路在岭上,却被荆棘覆盖,无法通行。整座山岭植被茂盛,悟空升空一望,见那荆棘岭远近竟有千里之遥,实是无法通行。沙僧提出用火烧。“八戒道:莫乱谈!烧荒的须在十月,草衰木枯,方好引火。如今正是蕃盛之时,怎麽烧得!”[44]。沙僧与八戒的对话,点明了烧荒的重点是计划烧除,即利用冬季风干物燥,草木干枯。
哀公三年鲁国发生火灾,火势越过公宫,桓公庙、僖公庙都被烧毁,一时难以控制。“于是乎去表之蒿,道还公宫。”因此,就拆去火道上的干枯易燃物品,围绕公宫四周开辟火巷隔火。这是历史上救火中最早采用的防火隔离带思想。西晋时,惠帝元康五年,洛阳武库失火,积孥将军刘彪“建议断屋”。清末,国外一些灭火工具开始传入我国,灭火战术增加了一些新内容,如:“施救时,必须查火势、风势、地势,决定方法,不得紊乱,火势急以救护人命为先,财产次之。”这是最早有文献记载的最完整的森林火灾扑救的理论体系。
乾隆七年(1742年),著名诗人袁牧出任江宁(今江苏省南京市)知县。他率领兵丁救火。他的《火灾行》“从来贤人心如焚,不必等至额尽烂。白日青天莫入杯,朽株枯木能为难。”[45]自古以来贤明的人总是为百姓的安危焦急,并采取防患于未然的措施,不必等到火灾发生时去救火而烧得焦头烂额。即使是青天白日也不可放松警惕,要知道,枯木朽株也能带来灾难。
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代表韩非,在《韩非子·内储说》就有两次记述。一次说,商王朝的法规对倒灰在大路上的人要按刑罚处理,子贡认为处罚过重,去问他的老师孔子。孔子说:这是懂得治理的做法。凡把灰倒在大路上,因热灰中带有火种,经风一吹,可能会烧着人家,被烧的人家必然发怒引起相互斗殴,而斗殴必然引起几个家族相互残杀,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对倒灰的人处以刑罚也是应该的。而且那种重罚是人们所畏惧的;而不在大路上倒灰是容易办到的。让人们去做他们容易办到的事,而不去触犯所畏惧的刑罚,这就是治理国家的办法。还有一种说法,商朝的法规对倒灰在公共道路上的人要砍掉他的手。子贡说:倒灰的罪行轻,砍手的刑罚太重,古人为什么这么残酷呢?孔子回答说:不倒灰是容易办到的事,砍手的刑罚是人们所畏惧的。做容易办得到的事,不去触犯所畏惧的刑罚,古人认为这是简捷易行的事,所以才推行这种法规。
综上,森林防火包含了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思想,历朝历代都在教化百姓、约束百姓、保护着我们赖以生存的森林,一招一式无不彰显中华民族杰出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