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有权利得到律师的援助,或者是得到代理律师的援助,这是在西方刑事司法中基本的原则。国内与刑事讼诉有关的文件在多次修改中,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权在一直的研究过程中成为重点。关于律师辩护方面,司法制度改革制度不够完善,律师执业素养也是很关键的问题。所以在司法立法和实务中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权的修改问题,关于这个方面的研究,有利于提高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可以为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案件;审判中心;刑事案件;辩护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2-0111-02
作者简介:许胜利(1974-),男,汉族,广东广州人,硕士,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刑法。
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大力推行法制化建设,随着法治化建设的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当前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侧重点。早期的司法制度中,律师一直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律师辩护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是没有办法保证的。关于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的刑事辩护,法院对此的认可程度还需要探究,而其中刑事辩护案对案子的最终结果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本文从刑事诉讼案件出发,针对目前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相关制度,探讨司法改革中的相关措施。
一、诉讼制度中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诉讼程序上的改革
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应该集中在庭审实质化方面,刑事辩护权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但是处理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处理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国内目前对于刑事案件实行简易、速裁程序,这两种程序赋予被告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所以“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与诉讼程序类似。诉讼制度的程序改革应该删繁就简,在程序上加强律师的辩护质量与援助问题。而且对于司法实务方面,要从法律援助制度与律师权利方面开展相关的问题研究。在亟需解决的问题上,比如保障辩护控方证人、鉴定人和侦查人质证之间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这对于提倡法治的中国而言,在权威性上有很现实的意义。
(二)诉讼制度改革中诉讼系统的改革途径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需要在诉讼制度整个系统中进行,并不是整个诉讼环节的简单的调整。“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因是,国家开始提倡法治之后,现代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长,但是法官的数量却处于一定的控制范围之内,所以两者之间产生了极大矛盾。庭审阶段的庭前会议功能不齐全、案件分流滞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等问题的出现,都是庭审实质化造成的主要影响。诉讼制度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法院庭审流于形式化非常严重[1]。
二、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辩护权保障制度
刑事辩护制度贯穿于诉讼制度整个系统,因此辩护制度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以审判为中心的现代诉讼制度的建立一部分程度可以保证辩护权。国际上关于现代化刑事诉讼制度的解释,是目前刑事案件审判的重点,在发展与使用中成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形式诉讼制度。目前国内关于这个方面的制定并不完善,但是在漫长曲折的发展过程中,法律程序已经逐渐法治化和现代化,已经实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在结构上,确定了审控分离、控辩平等。如无罪推定与举证责任的规定,需要严格的程序鉴定是否符合标准,在程序上需要确保司法公证性与权威性。在律师法律地位和法律援助上的帮助,报告人都有一定的权利。在庭审的基本内容上都形成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形式诉讼制度,所以国内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形成了这样的结构,虽然存在很多的不足,但是刑事辩护上,已经有充分的保证。
(一)关于刑事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下由于犯罪本身的不同,对犯罪使用的诉讼程序取决于立法者与司法者关于犯罪本身的考虑,而在主观上体现出对法律公正性的重视程度实际上与刑事案件的数量有很大的关系,在案件的处理上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与案件的难易程度也有有很大的关系。控诉程序事多元性的,也是所有的刑事诉讼案件中最主要的诉讼表现,具体到某一个案件之后,关于案件要使用的程序与对程序的规定都存在一定差异。所以讨论刑事案件中的个别案件的时候,在法律上和理论上都要进行一定的规定,通过对正当程序的审判,确保审判符合法律程序,保证法律提高法律公信力的情况下针对具体的案件使用具体的程序。辩护权是被告人的特有权利,其在诉讼上的保障程度存在差异,这就使得诉讼程序存在差异。在我国的形式案件中,罪名较轻的案件相对较多,还有些是被告人主动认罪,因此在案件的审判上,没有必要对任何案子都进行实际性的审判。而诉讼中,只要被告人认罪,被告人同意使用就可以进行实质性的审判。刑事案件程序的确定,不能因为法院认为的不需要严格程序进行审判,就放弃了对案件的严格审判。也就是说推行刑事案件诉讼中,不能把诉讼制度与诉讼程序混为一谈,所以对于必要的刑事案件,除了在流程上要发挥实际的作用,也要联合诉讼制度中程序与速裁的作用[2]。
(二)国内关于诉讼制度的改革中,首先要解决律师辩护参与率比较低的问题,目前国内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的参与率水平都比较低。基层律师辩护的参与率低至22.5%。中级法院律师辩护率比较高,所以中级法院的用刑也比较重。中级法院辩护率高是有原因的,如当事人有很强的的辩护需求,当事人亲属存在强大的变化动力等。一般来说,中级法院的刑事案件相对较少,但律师的参与性则较高,因此中级法院的刑事案件辩护率的上升空间就存在局限,基层辩护率的提升空间较大。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法的逐渐调整,对辩护范围进行“扩充”,其涉及到了案件的证据侦查、审核以及起诉等全方面。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执行机关较少的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律来进行工作,所以律師辩护率很低。当诉讼制度改革之后,援助法律逐渐被实行,接受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比例逐渐上升。
三、辩护阶段的突出问题研究
(一)控方举证与律师辩护
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了其中关于诉讼证据的核实方面的规定,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辩护律师的辩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认定环节对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造成直接的影响。辩护律师在陈诉案件的时候,关于有关证物与照片等需要详细辨认。侦查机关在侦查与取证环节收集确定的证据,辩护律师可以针对其中存在的疑虑与不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质疑、开展辩护工作。但是关于核实证据方面需要详细合适,比如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对被告人犯罪证据是否充分进行详细的核实[3]。
(二)辩方质证权和作证方面的问题
国内法律上关于这个方面的规定不明确,诉讼制度关于庭审作证上有很多缺陷,如司法实践中并不到位等问题。在刑事诉讼改革中,对于出庭作证人员规定相应的范围。刑事案件中需要考虑辩方证据有限的实际情况,还需要通过具体的措施规范出庭作证的证人或者是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对于出庭作证人员,需要经过一定法律程序的规范,明确质证与作证之间的区别。
四、结语
庭审质证与交叉询问也是制度的一部分,对于使用的范围、顺序、交叉要义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诉讼制度中,考虑修改强制被告人近亲属出庭作证的某些规定,在制度的制定上对亲属免证特权的确定也要进行深刻的讨论。有关的专业人员应该在出庭辅助质证的问题上进行相关的规范。
[ 参 考 文 献 ]
[1]高涵.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制度研究[J].潍坊学院学报,2017,17(3):46-50.
[2]王啟光.“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8(04):103-108.
[3]刘岑岑.“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读与完善[J].学习与探索,2017(1):6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