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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将科研诚信[注]本文将“科研诚信”与“学术诚信”、“科研不端”与“学术不端”作为同义语使用。教育宣传作为遏制科研不端行为的重要手段,强调科研诚信教育对有效改善科研环境的战略意义,科研诚信教育工作已提上党和政府重要工作日程。高校是科研不端行为的高发地,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1999—2010年立案的204件学术不端案件中,从隶属单位看,有156件发生在高校,占总数的76%[1],可见在高校全面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十分必要。
诚信是立世之本,是我国必须继承弘扬的优良传统美德,是社会大力培养和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亦是在法律体系中被誉为“帝王条款”的法律准则,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国民诚信品质的培养。诚信教育、立德树人是高等学校思想品德教育的重点内容,其包括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中国传统诚信文化教育、现代诚信教育等全面的素质教育,其中科研诚信教育最重要。首先,科研诚信教育的成效最能体现高校诚信教育的价值。科研和教学是高校的主要工作,如果高校在科研上都不能实现诚信教育,那么在其他方面的诚信教育成果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其次,科研诚信教育是高校诚信教育价值的重心所在。科研诚信教育是高校学术科研活动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高校教书育人基本职责的重要体现。
我国高校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最终目标是形成完善的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科研诚信治理体系,形成科研诚信的良好氛围,实现科学技术发展的良性循环。其中,形成良好的科研诚信文化和科研诚信大环境是关键,然而据相关媒体报道,2015年中国高校传媒联盟就“论文代写”随机抽取318名大学生进行调查,显示其中31.13%的大学生考虑过找人代写,73.9%的大学生身边出现过论文代写现象。[2]由此,我国大学生群体科研诚信文化环境可见一斑。科研诚信教育可以有效促进科研诚信文化环境的形成。其一,教育启发科研诚信之“知”。我国高校科研诚信文化氛围不佳的原因之一在于高校师生对科研诚信规范的“无知”,尤其是对于科研诚信的边缘化行为,师生很难确定其是否符合科研伦理道德规范。科研诚信教育能有效指导师生学习必要的科研规范,既能帮助师生形成一致的思想共识,又能提高师生辨认和鉴别科研不端行为的能力,起到预防监督的作用。其二,教育引导科研诚信之“行”。科研诚信教育对师生管理自身行为的引导分为积极引导和消极引导,积极引导是引导师生科研活动中积极做出应为行为,遵守科研道德和伦理规范;消极引导是科研诚信教育使师生明确行使科研不端行为的不利后果,坚守科研诚信的底限。知行合一,逐步形成良好的科研环境,奠定高校科研体系的治理基础。
高校预防科研不端行为的措施有加强诚信教育、改革评价机制、加强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多种方式。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力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措施包括推广荣誉准则制度、开设科研诚信课程、进行入学教育、设立工作坊等,实证研究统计数据表明,加强科研诚信教育确有利于帮助学生做出守则行为,净化高校学术环境。[3]科研诚信教育是从认识上改变人们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看法,认识产生意志,意志决定人的的行为,从而起到预防科研不端行为的效果。其他预防方式是在于解决产生科研不端行为的客观环境问题,而诚信教育是在于解决行为人的主观世界问题,从主观突破去影响客观行为。且外在环境的改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物质和人力,远大于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所用资本。因此高校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是预防科研不端行为最便捷且事半功倍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高校科研诚信治理的重心逐步由事后处理向事前教育与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处罚兼顾转移,科技部、教育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相继于2009年、2016年、2018年分别发布《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强调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科研诚信体系已成为国内完善科研不端治理的共识。全国各高校亦根据《办法》第39条的强制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了本校的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校内规则。但就现下各高校制定的校内规则、发布的年度学风建设报告及相关报道来看,我国高校科研诚信教育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2016年6月为有效预防和查处在我国高校内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我国教育部印发的《办法》第39条规定了国内高校必须“依据办法,结合校内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的学术不端查处规则和处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从笔者检索的各高校已经公布的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办法来看,大部分高校的“学术不端查处规则和处理办法”只是对《办法》的照搬照抄,如在措辞上将《办法》内的“高校”改为“本校”;于实际政策操作并没有实质上的落实,更谈不上改进,如,只声明在科研诚信方面高校具有教育、处理、监督的主体责任,而不进一步细化校内机构的具体权责,使校内机构的科研诚信教育工作无从下手,亦使得有关机构为逃避职责而相互推诿扯皮。
我国高校科研诚信教育的主管部门一般依照学校章程或校内规定而设,并不统一。我国高校的机构设置一般有三种模式。第一种为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学术委员会主管的模式。[注]典型如吉林大学,参见《吉林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http://rsgl.jlu.edu.cn/info/1060/1681.htm,2018年12月25日访问。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一般由学校负责人(党委书记或校长)及学校各组成部门第一责任人组成,领导高校内一切与科研诚信相关的全部工作,包括科研诚信教育;由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科研诚信教育的具体实施。第二种模式为学术建设领导小组领导,教师和学生的分管部门负责落实。典型如中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注]参见《中南大学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http://xxgk.csu.edu.cn/info/1143/2595.htm,2018年12月25日访问;《武汉科技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暂行)》,http://www.wust.edu.cn/jsjkx/2018/1003/c4838a173838/page.htm,2018年12月25日访问。等,具体操作是在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学校科学研究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研究及宣传教育,再分别由人事处、研究生院、本科生院成立学风建设工作组,分别负责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的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和监督工作。第三种模式是分管部门领导负责,学术委员会主导统筹学术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典型如清华大学[注]参见《清华大学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http://www.tsinghua.edu.cn/publish/newthu/openness/xfjsxx/clxsbdxw_2018.htm,2018年12月25日访问。。由此可见,我国高校在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时,涉及的主管部门要么过于分散,多部门权限重合;要么过于笼统,不做具体规定或只规定学术委员会之职责,过于宽泛,不具有科学性。无权力清单则无权力界限,无责任清单则无责任底限,我国高校科研诚信主管部门的权力责任规定不明确,不利于高校科研诚信教育的有效开展。
自2007年2月中国科学院颁布第一个科研诚信建设的文件《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的意见》以来,我国高校在科研诚信教育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值得肯定的努力。2014年,滕华建等调查我国高校的975名研究生的学术诚信现状发现,仅有17.2%的研究生可通过学校开设课程了解有关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4]可见高校通过开设科研诚信课程宣传有关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情况并不多见。笔者通过调查全国116所“211工程”院校网站公开的科研诚信教育情况来看,各高校科研诚信教育的方式、内容由各高校自主决定,过于零散,难成体系。在教师教育上,学校一般以集中培训为主;学生教育方式相对多样,一般包括专题讲座、宣讲会、主题班会、报告等短小轻快的方式,以及通过校内网站、宣传栏、广播、校报等方式进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成果往往与投入周期成正比,短小轻快的教育模式相对灵活,但也会使教授的知识松散不衔接,内容无法深入,不能形成周延的体系。科研诚信教育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短期集中的教育方式往往不能涵盖其全部重点内容,只能作为体系教学的辅助方式。为防患于未然,激发受教育者的自律与自觉,我国高校仍需要开展系统的科研诚信教育课程教育。
教育的方式和手段对于有效监督而言格外重要,科研诚信教育的监督更依赖显性的教育。目前就各高校科研诚信校内规则来看,科研诚信教育的校内监督并没有规定主管部门及详细的监督方式;校外监督方面主要依据《办法》第36条规定,即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据笔者检索我国116所“211工程”高校的官方网站发现,仅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及合肥工业大学共4所高校将本校的年度学风建设报告更新至2017年;26所高校虽向社会公布过年度学风建设报告,但大多停滞在2013年左右;另有86所高校并未将报告及相关总结以新媒体形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力量难以以有效形式实行监督。由此可见,高校科研诚信教育的展开在校内缺乏有效监督力量,在校外缺乏可供监督的方式,教育过程不能适当评价、教育成果不能有效检验,不利于我国科研诚信治理的推进。
综上,目前我国高校科研诚信教育在各高校不断探索和努力下虽有所成就,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开展科研诚信教育的依据抽象、部门分散、内容各异,且缺乏有效监督,仍需要不断改进。
我国高校科研诚信教育严重缺乏的原因之一是对科研诚信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其中包括政府和高校两个层面。其一,政府重视程度不够。随着我国科研不端行为的频频曝光,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科研诚信政策文件,但据中国农业大学情报研究中心主任赵勇课题组统计,1980—2017年期间我国中央政府和各部委机关共发布了102项科研诚信相关政策,但政策多侧重事后管理,对事前的科研诚信教育强调仅有24项。[注]韩扬眉.科研诚信不足凸显教育缺位[N/EB].中国科学报,2018-11-13(01)[2018-12-20].http://www.cutech.edu.cn/cn/qslt/sgwz/2018/11/1539771826651094.htm.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科研不端现象就初露端倪,但直至2007年,我国才颁布了第一个关于加强科研诚信教育的文件。由此可见,我国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的重心一直放在科研不端行为的事后调查、处理和惩罚上,对于科研诚信事前预防和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相对于美国政府2004年、2008年先后启动“负责任研究行为教育计划”“学术诚信项目”专门加强高校的科研诚信教育的重大举措,我国政府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及。[5]政府的重视程度是科研不端治理的指向标,我国政府对科研诚信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直接导致我国科研诚信教育的有关问题。其二,高校重视程度不够。高校对科研诚信教育的态度深受政府重视程度的影响,我国高校受此影响对科研诚信教育没有完全展开。另外,虽然高校科研诚信教育对科研不端治理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但治理效果上并不能立竿见影,且深入展开难度较大,因此有些高校避重就轻也在情理之中。
目前我国高校科研诚信教育方式普遍显现出周期短、资金投入少、突击性教学等特点,这一特点与《若干意见》中设想的科研诚信教育常态化的要求相差甚远,主要原因在于科研诚信教育的资源严重不足。科研诚信教育体系的构建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仅依靠高校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完善的科研诚信教育需要切实可行的依据规范、遵规负责的执行部门、科学全面的教学内容、专业有素的师资力量等诸多条件,而规范的起草、部门的组建、内容的设计、师资的配备以及教育成果的检验,每个步骤、环节都要耗费大量的教学资源,离不开政府的资金资助。政府对科研诚信教育资金的投入直接决定了高校科研诚信教育资源的多寡强弱,影响着科研诚信教育发展的方向。例如,美国研究生院委员会联合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在2004年启动的研究生“负责任研究行为教育计划”中,提供了15万美元资助10所院校根据自身情况开展研究生“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教育计划。2008年,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在研究生“学术诚信项目”中又资助了6所高校,[6]为美国科研诚信教育的发展和突破提供了有力的物质支撑,奠定了美国科研诚信教育走向世界前沿的基础。因此,在资源不足、资金短缺等客观情况下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是难以达到《若干意见》中科研诚信教育日常化愿景的。
据重庆市研究生的科研诚信调查表明,只有两成多的研究生能够非常清楚地认知学术不端行为,且高达46.5%的研究生对科研不端的态度是“可以理解”,[7]可见高校研究生对科研诚信相关知识匮乏之严重,因此我国高校应当配备系统的、日常化的教育模式。科研诚信教育的内容是庞大的、复杂的,我国高校目前流行的教育方式是通过网络、校报、“学术诚信月”、讲座等多种方式对科研诚信知识进行宣传,这种临时性的教育方式无法将其完全涵盖,有必要开展系统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基础的科研诚信教育健全的情况下,多元多样的教育方式能够增加学习的趣味性,提高学习的效率。然而在基础的科研诚信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其他的教育方式犹如没有躯体的四肢,难以表现出其优势。因此当前阶段系统的科研诚信教育才是工作重心,其他的教育方式只能作为系统教育的补充。
遵照教育学的基本理论,从教育要素的角度出发分析,高校需要从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教学安排和教育方式方法等方面全面推进科研诚信教育建设。[8]笔者根据上述科研诚信教育的问题和原因,并结合国外相关经验,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
政府重视是高校开展科研诚信教育的前提,在政府层面,制定科研诚信规范时,应注意使其政策法律体系趋向科学化。我国政策性规范的制定往往跟随热点事件波动,具有应急性特征,[9]政府在今后制定科研诚信政策时应当保持其重视程度的持久性,以教育部、科技部为首,加快科研诚信规范制定的全面化与系统化。具体可效仿美国政府通过调查报告的方式评估我国科研诚信教育状况,出台针对性的政策。[10]此外,还要加快科研诚信专项立法的制定,为部门规章提供上位法依据,完善科研诚信政策的法律体系。
在高校层面,要强调高校科研诚信教育规范的具体化、可操作性,避免抽象笼统的规定使制度虚置。首先,要明确科研诚信教育的主管部门。只有在校内规范中对主管部门明确规定,才能使各部门依照规定各司其职。其次,要明确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对高校还是对师生而言,科研诚信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对于高校部门而言,要明确其权力的行使、上下部门的管理与配合、部门间的责任与监督、部门自身的任务等,细化规则才能使部门高效运转,保证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最后,要明确科研诚信教育开展不当的责任,权责相应才能督促主管部门有效地履行义务。在制定规范时要规定科研诚信开展不当的处罚,如通报批评、自我检讨等,确保科研诚信教育的底限不被突破。
政府层面必须扩大在科研诚信教育方面的资金投入量,为科研诚信教育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撑条件,带动高校科研诚信教育的专业化。政府可采取美国政府与高校合作展开科研诚信教育项目的方式,优先资助部分高校,并且评估科研诚信教育所带来的效益与资金投入的关系,为下一步推广科研诚信教育打好基础。同时,需根据高校当前的科研诚信教育的状况进行分类,采用不同的方案支持学校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在高校层面,实现科研诚信教育专业化需要向两个方面努力,其一,科研诚信教育部门专业化。科研诚信教育内容体系庞杂,不同学科所需课程内容差异明显,若想实质展开科研诚信教育,必须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科研诚信教育。权力过于分散往往不利于系统的教育模式的形成,因此高校可以设立专门部门从事科研诚信教育工作,对内对外全权负责;可根据各学科特点组织教授课程、策划活动,并严加考核。其二,教师队伍专业化。科研诚信教育具有专业性,未经培训或者未从事相关研究的教师很难将科研诚信教育的内容清晰无误地传达,而且很多边缘化行为往往具有争议,更需要教师具有专业的素质。高校可以自己培养或聘用专业教师组建专业化的教师队伍。在自身教师培养方面,科研诚信教育本身就属于诚信教育的一部分,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因此高校可以侧重培养正在教授思想政治课的教师,填补当下教师资源的不足。当然高校也可以根据不同学院的研究领域和专业方向,分别培养对应学科的专业教师,实现专业教师队伍的多样性。在聘用专业教师方面,有学者主张以自然辩证法教师弥补科研诚信教育专业教师的空缺,也具有一定的科学性。[11]
把握科研诚信教育的重心就是要实行系统化的教育模式,其中我国高校科研诚信的重点工作就是高校科研诚信课程规范化,这也是开展科研诚信教育的基础工作。高校科研诚信课程规范化是我国科研诚信教育逐步迈向成熟的重要步伐,是全面提高科研群体整体素质的有力保障,是我国学风建设体系化的必经之路,因此强化科研诚信教育必须逐步做到科研诚信课程规范化。
首先,要强调科研诚信课程的强制性。科研诚信教育课程应当是所有高校学生的必修课,科研诚信规范和学术道德应是高校师生必须了解、掌握并能引导自身行为的常识,美国高校科研诚信课程亦具有强制性。[12]
其二,要强调课程的统一性,实行全国统一的普及式的科研诚信课程教学。只有统一教学才能平衡地区教学资源不均所造成的教学质量差别,填补高校自主组织科研诚信教育所形成的教学形式差距。在课程内容上,我国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2016年6月出版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2017年3月已重新修订出版此书,其内容基本涵盖了科研诚信教育应当教授的全部内容,包括基本概念、科技工作者应遵守的学术规范、学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学术不端行为的社会与个人因素分析、学术不端行为案例剖析等,基本与科研诚信教育中“知”“畏”“德”“才”的教育内容相符,[13]此外《科研伦理与学术规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一百问》《学术诚信与学术规范》《学术规范通论》等书均可作为科研诚信教育的课外读物来源。教育部亦可根据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不同特点编著适应学科特点的分类细化教材,为不同学科学生量身定制教材。
其三,要强调其他部门科研诚信教育的补充性。由专门部门开展统一的科研诚信教育虽能解决当下教育缺失的大部分问题,但各部门现下已存在的如专题讲座、座谈会等教育方式仍然具有其存在的价值。学校各相关内设机构和二级单位最为了解所管理师生的精神面貌及在科研诚信方面的实时动态,能及时地处理和纠正师生的错误行为和思想,消灭不良风气苗头,是统一科研诚信教育的有力补充。
其四,要强调教师、导师在科研诚信教育中的针对性。《办法》规定了教师、导师对学生进行学术诚信教育的责任,学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时,导师亦会受到相应惩罚,因此导师应在科研诚信教育中更具有针对性,一对一地解决学生在科研学习过程中所面临的困惑。对教师及其管理人员,应以培训方式教育为主。此外,根据《若干意见》,高校应当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诚信教育评价是评价者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以系统的方式综合评价与分析诚信教育过程,对诚信教育优化做判断的过程。诚信教育评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评价方式,具有诊断与改进诚信教育、发现诚信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强化诚信教育管理、协调诚信教育过程、推动诚信教育研究的功能。[14]针对科研诚信教育,其教育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科研诚信教育过程评价和科研诚信教育结果评价,包含科研诚信教育决策、科研诚信教育开展、科研诚信认知等多项评价,转化在科研诚信教育上,就是对科研诚信教育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全面强化诚信教育监督,落实诚信教育。
实现高校研诚信教育监督有效化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其一,上级监督。一个上级部门要对应若干下级部门,要求上级部门完全对科研诚信教育进行实质监督是不现实的。上级部门对科研诚信教育的监督应以形式监督为主,实质监督为辅。在形式监督上,上级部门可以量化科研诚信教育的指标,规定适当的硬性课时,考核时也可以根据教学的普遍特点设定考核计划,总之,上级部门需以“看得见”的方式检测科研诚信教育的实质效果。其二,部门自我监督。科研诚信教育部门自我监督体现的是部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总结,一般可以评价科研诚信教育结果的方式进行。例如,运用校内调查问卷、灵活作业等方式检测师生对科研诚信知识的理解和言行。其三,师生监督。师生对科研诚信教育的监督是对教育过程的评价。师生作为科研诚信教育的直接受众,对科研诚信教育的过程感受直观,最具有发言权,师生应当是科研诚信教育的发展方向的掌舵者。因此,高校应当赋予师生对科研诚信教育的监督权,在发生教育不当或不能时,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实现监督的实时性。其四,社会外部监督。社会群众往往不能深入高校体会科研诚信教育的实质状况,因此社会监督也只能以形式监督为主。学风建设年度报告是我国规章条文规定的良好的社会监督形式,且其内容应当包括科研诚信教育的基本情况,因此应当重申学风建设年度报告的作用,以强化社会监督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