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规定醉酒挪车、接替代驾驶入小區不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社会热议。
有网民表示,过去,那些挪车被处罚的事发生后,不仅当事人感到很冤,公众也会觉得此人倒霉,但由于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当事人会在后续工作生活中遇到很多障碍。这时,我们虽然看到了法律的刚性,但也会觉得少了点柔性,不那么合情合理。
也有一些声音认为,酒后人的判断力和操作能力降低,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这就会影响到驾驶车辆时的制动、加速、减速、变道等操作。由此可见,酒驾、醉驾无论是何时何地何处,危险性都毋庸置疑,都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隐患,对于酒、醉驾执法工作一刻也不能松,也松不得。
有评论指出,法律是有生命的。任何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既需要有好的法律效果,也需要有好的社会效果。法律并不是越严苛越好,刑法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适用应当谦抑,刑法调整面太宽的话,容易造成人人自危的境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