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处罚过马路“低头族”很有必要

2019-02-07 05:36欧阳晨雨
浙江人大 2019年11期
关键词:低头族嘉兴市安全法

欧阳晨雨

日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该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文明行为规范,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或者嬉闹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如今,随着智能手机的出现,也诞生了神奇的“低头族”。吃饭、走路、逛街、过马路,不分场合地刷剧、聊天、看短视频。可是,一心难二用,更何况是在车水马龙的马路上。翻看新闻,因为低头玩手機过马路引发交通事故的惨痛案例并不少。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行人边过马路边玩手机,不仅难以及时规避可能出现的危险,更会因无视交通信号灯,盲目穿越人行横道等,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妨碍,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或行人置于莫大危险之中。因此,对于低头玩手机过马路的行人,理应就危害道路交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这些“低头族”,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法律赫然在列,固然在面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却也有条款不够具体、指向不够清晰的缺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何为“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并没有作出明确列举,将“低头玩手机”过马路纳入严禁范围。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但这些更具体的规定,主要针对的还是机动车驾驶员,而不是玩手机过马路的“低头族”。鉴于国家立法相对抽象,在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进行“修缮”“补缺”,就显得尤为必要。

审视刚出炉的《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秉承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精神,明确将“低头玩手机”过马路列入违法范围,并在法律构建的框架内,确定了“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于执法部门来说,有了这些更具体的规定,就能“按图索骥”进行操作,对那些肆无忌惮、危害公共安全的“低头族”作出处罚。违法必然接受惩罚,对于付出违法成本的“低头族”,比起空洞的说教,无疑更有教育意义。

当然,基于国家立法的先天局限性,嘉兴市这一地方性法规的处罚力度,与低头玩手机过马路的现实危害性相比,还很难说“恰如其分”。从长远看,有必要推动国家立法的步伐,适当加大处罚的力度。随着立法的逐步健全完善,“低头玩手机”过马路的乱象,才会得到更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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