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凡,李俊杰,梁 晨,赵勇智,王牧野,李建平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北京 100081)
农业综合开发是财政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式,其致力于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通过优化和改善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其中,产业化经营项目是我国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要渠道[1](朱湖根, 2007)项目资金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比重逐年增加, 2016年比重达23.49%。作为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重要实施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数量及规模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经营主体主要包括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2],从事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建设。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研究。一种是将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畴并把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于亢亢等[3](2012)在交易费用和契约选择的基础上,运用对比权变理论和制度理论研究经营主体的变革趋势,选取区域自然、经济、产业环境及制度环境等驱动力变量,研究各类经营主体适宜存在的区域环境及结构变化,为不同产业类型农业组织形式选择提供启示。黄祖辉等[4](2010)以浙江省农业企业、农业大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研的方式揭示其发展现状、特征、差异和效能及面临的约束与挑战,从而为中国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启示与参考。另一种是以某种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为研究对象,对组织模式、分布特征等方面进行研究。万伦来等[5](2010)以安徽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不同的组织模式对龙头企业技术效率的影响。刘帅等[6](2014)以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为研究对象,分析其空间分布特征及其影响因素。周月书等[7](2015)利用江苏省规模农户的样本数据,建立Heckman两阶段和Tobit模型,实证分析得出产业链组织模式、市场势力对农户产业链融资规模具有正向的影响。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是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显示着改造传统农业的历史规律性,也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承担者,在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及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8]。基于此,首先,文章将这两类主体作为新型经营主体的代表,以1 104个农业综合开发县的调研数据为基础,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状况、经营情况、品牌认证情况、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然后,研究其经营状况的影响因素。
该文数据来自于“农业综合开发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状况调查”,得益于国家对地方优势特色产业的重视及不断推行的优惠政策,其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经营势头良好。广义上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涉农企业等。虽然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经营主体的一部分,在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调研中发现,各农业综合开发县基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规定,并结合区域农业产业发展状况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多倾向于扶持具备一定条件的涉农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基于以上原因,该文以涉农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该研究虽然没有涉及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是样本数量巨大,而且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经营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能够基本反映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情况。该文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实地问卷及访谈调查,调查的时间结点为2014年底,调研地点覆盖了全国20个农业综合开发地区的1 104个县,根据每个县的农业发展状况确定样本数量。
此外,多项研究已经表明,在一些地区农业专业大户牵头组建的合作社已经成为农民合作社或者农业企业的主要形式,这些组织的经营者往往同时也是专业大户[9](张晓山, 2009; 徐旭初,黄胜忠, 2009)。因此,为避免重复抽样,该次调研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随机抽样时,若抽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还担任专业大户或农业企业的经营者,则跳过该样本继续抽取下一个。最终,整理获得的有效问卷共计7 734份,其中,涉农企业3 541份,占总数的45.78%,农民专业合作社4 193份,占总数的54.22%。
通过对问卷的统计分析,该文一方面了解了样本县社会经济状况、物质装备水平、科技推广水平、经营管理水平、财政支持水平、产出能力、可持续发展水平等基本情况,另一方面掌握农业综合开发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品牌认证、带动能力等方面情况。
资金实力是各主体存在的前提,是其引进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发展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该次调查以注册资本衡量; 财务状况反映了经营主体在财务上的资金筹集和资金运用状况,是一段时间内各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结果的综合反映。该次调研主要包括:总资产、固定资产、总负债、净资产、销售收入、净利润。品牌认证能够推进农产品品牌化经营,减少农产品市场上逆选择的发生,降低推介成本提高经营效益[10](张可成等, 2008)。品牌认证评价主要包括:级别认定,即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等; 是否有商标注册; 是否为著名、驰名商标; 是否通过了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 是否通过了管理体系认证,通过了哪些认证标准。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经营规模相对较大、生产流程相对规范,更易建立品牌。带动农户数量反映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是各经营主体社会效益的集中体现(表1)。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特征
变量名变量说明观测值数均值标准差最小值最大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别农民专业合作社=0; 涉农企业=17 7340.4580.4980.0001.000总资产7 7347.2571.5900.69315.985固定资产7 7346.4041.6360.00012.434净资产7 7346.7221.6120.18212.964总负债7 7345.042.840.00012.770销售收入7 7347.4371.7741.60913.385净利润7 7348.1112.8550.51916.804品牌级别认定有=1 无=07 7340.7280.4450.0001.000商标注册(有/无)有=1 无=07 7340.6100.4880.0001.000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有=1 无=07 7340.2180.4130.0001.000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无公害 绿色 有机 无7 7340.4840.5000.0001.000管理体系认证情况有=1 无=07 7340.2250.4180.0001.000基地面积7 7347.2181.9850.00015.009带动农户数7 7347.2532.1572.30314.052 注:表中数据未经过加权处理。总资产、固定资产、总负债、净资产、销售收入、净利润在对数化前单位为万元; 基地面积对数化前单位为667m2; 带动农户数对数化前单位为户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企业在组织构架、经营规模及模式、利益分配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从本质上而言,两者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新时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状况,即: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经营状况良好; 经营规模适度,辐射带动能力较强; 市场导向明显; 强化产品质量认证,注重品牌营销[11]。
调研发现,相较于传统农户,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较强。2014年,全国范围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5万元,而调查的新型经营主体中,涉农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944.06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额均值为402.26万元,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明显高于单个农户。此外,得益于制度创新、规模开发、规范管理等优势,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较好,被调查的涉农企业的净利润平均为742.09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净利润平均为23.31万元。较强的盈利能力一方面能够增加新型经营主体的营业收入,激发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能够增加新型经营主体的资本存量,加大资金投入及新技术的引进,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
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优化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统计资料显示,农业生产经营户的耕地面积约为0.27hm2,而被调查的新型经营主体中,涉农企业的基地面积均值达1 050.84hm2,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面积均值为361.61hm2,远超过普通农户的土地经营面积。新型经营主体通过组织模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走农业规模化发展道路,能够实现农业规模效益和产业增效。此外,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等组织经营模式,把各主体联结为利益共同体,一方面,能够实现原料供应、技术服务、产后加工、市场销售为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新模式,另一方面,带动并激发了基地及周边农户的农业生产积极性,调研数据显示,农业企业带动农户均值为5 41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均值为904户。
新型经营主体注重提高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以市场为导向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在销售渠道方面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是市场自销、贩销商以及依托下游企业,值得注意的是,各类经营主体由于经营模式、销售策略不同,各种销售方式所占的比例各异。此外,新型经营主体依托农发县的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产业类型。因此,其经营范围广泛,从销售的广度来看,涉及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副产品,从销售的深度来看,包括初级农产品和精深加工的产品。新型经营主体注重通过农业产业链的延伸提高农业生产的增值收益,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调查结果显示,获得级别认证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比例分别为86.31%、64%,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3个等级。在调研的3 258个农业企业中, 2 796个企业完成了商标注册, 1 664个企业注册了著名商标,占全部农业企业的51.07%; 在产品认证方面, 55.84%的企业通过了无公害认证,其中30.64%的企业通过了绿色产品认证,还有26.90%的企业通过了更为严格有机产品认证。通过产品认证的合作社的比例为33.87%,其中,产品通过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有机产品认证的合作社比例分别为52.89%、23.73%、16.90%。对比可以看出,农业企业的产品认证情况要好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两类新型经营主体的产品认证仍以无公害级别为主,产品通过绿色产品及有机产品等较高级别认证的主体比例相对较低。随着经济发展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的消费需求由“大路货”向“优质、新鲜、绿色”的农产品转变,因此,加快品牌建设并提高产品认证标准将有助于新型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
国内有关研究发现,在被调查的农业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分别有77.6%和55.4%的样本其农业投入及发展资金主要靠自筹资金(黄祖辉等, 2010)。一般而言,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会影响其资金融入状况、信息技术供给能力、涉农业务收入、辐射带动规模等方面的情况,进而可能对经营状况产生影响,该文以净利润代表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同时,黄祖辉(2010)调查结果显示,拥有自己农产品品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比例达到61.8%,农业企业农产品品牌比例高达65.9%,品牌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产品认证、级别认定是否会发挥品牌效应,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产生影响,影响效果如何,在国内外研究学者中尚有定论。
基于上述分析,该文以营业利润率为因变量; 以新型经营主体类别,资产负债率,级别认定、商标注册、商标级别、产品认证、管理认证情况,基地面积以及带动农户数为自变量,研究资产结构、品牌认证及级别认定、辐射带动能力等指标对其经营状况的影响[12-17]。 构建多元回归模型如下:
y=β0+βixi+u
(1)
式(1)中,y为营业利润率,xi分别代表新型经营主体类别、资产负债率、级别认定、商标注册等自变量,i=1,2,3,…,9,β0、β1、β2,…,βi是模型的参数,u为误差项。
把数据输入spss17.0软件得回归方程,分析发现管理认证及带动农户数对营业利润率的影响不显著,因此去掉这两个变量,重新做回归分析,得方程如下:
y=1.744-0.803x1-0.126x2-0.066x3-0.03x4+0.036x5-0.023x6-0.009x7
(2)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式(2)中调整的判定系数R2=0.862,调整后的R2=0.744;显著性统计量F=3193.824,可见,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模型整体显著。
根据以上统计结果,回归方程的所有检验全部通过。其中,新型经营主体类别、资产负债率、级别认定、商标注册、商标级别、产品认证以及基地面积能够较好地解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营业利润率的情况,而管理认证以及带动农户数在回归方程检验中没有通过检验说明这两个指标在营业利润率增长上作用不显著。可能的原因主要是管理认证情况是主体经营管理质量的衡量指标,只能反映经营管理水平的某个方面,对主体营业利润率的影响不直接、显著,带动农户数是营业利润率提高的结果,而不是营业利润率提高的原因。在(2)式中,新型经营主体类别的回归系数为-0.803,说明农业企业的营业利润率较低,相较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其营业利润率低了80.3%,可能的原因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对灵活,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较为紧密,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提供农业生产效益,从而提高其营业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的回归系数为-0.126,说明资产负债率对主体的营业利润率有负的效应,即资产负债率减少0.126,将使营业利润率增加1,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资产负债率越低,经营主体可以自由经营活动的能力越大,能够较好地发挥规模优势及比较优势,从而营业利润率越高。完成了级别认定、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的主体或农产品,对市场及客户群体有较高的要求,虽然能够提高农产品价格,但是对销量的影响冲击也很大,因此这3个指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营业利润率有负向影响。商标级别的回归系数为0.036,说明具有著名商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营业利润率较高,比具有驰名商标的主体高了3.6%; 基地面积的回归系数为-0.009,说明基地面积并未越大越好,其每降低0.009将会使营业利润率提高1,适度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主体营业利润率的重要抓手。
根据前文的理论及实证分析,该文得出以下两点结论:(1)新型农业主体的经营状况存在资金状况良好、适度规模经营成效显著、市场导向明显、农产品商品化程度高及品牌建设良好的特点; (2)商标级别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营业利润率有正向作用,主体类别、资产负债率、级别认定、商标注册、产品认证、基地面积对主体的营业利润率有负向作用。
政府应把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主体的经营绩效作为财政支农的重要衡量指标,将着力点放在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上,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建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流通及服务体系,实现农业发展、农产品生产及市场需求的有机衔接。(1)加大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资金的扶持力度[18]。 项目投入效果并非立竿见影,效果充分完全地发挥需要持续、不断的扶持资金投入,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商标、品牌建设等均需要大量的资金,扶持资金的注入能够为农业主体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2)扩宽农发资金绩效的评价标准。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资金约占中央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总投入的90%以上,是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主渠道,资金使用效率直接影响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的高低。农发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应包含主体自身发展、农业、农村、农民多方面的内容,从而多维度进行绩效评价,不断纠偏,重点施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3)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农发资金的扶持,而基于农发资金扶持的政策规定[19](即:建立中央与地方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和农民集体自筹资金配套投入机制)及农民自身资金缺乏的局限性,就需要重点扶持辐射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周边地区及农民发展。应当采取市场调节及政府理性干预相结合的措施,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选择一批有规模和效益、有市场潜力、管理规范合理的主体重点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