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萍
摘 要:明代勘合贸易是明代与民间私人海上贸易相对的官方贸易形式,但受中日两国国内形势与对外政策、倭寇等因素影响,贸易关系时断时续极不稳定,至嘉靖年则完全终结。
关键词:勘合贸易;日本;倭寇
明代中日勘合贸易是基于明帝国与日本朝贡关系而形成的朝贡贸易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勘合贸易以“勘合”制度而异于朝贡贸易。勘合有校对,合正之意,勘合是印信的一种,需当事双方各持一半以证虚实。勘合贸易又称贡舶贸易属官方贸易,与市舶贸易即民间海商贸易相对,。明代勘合贸易延续历朝“厚往薄来”朝贡惯例,明太祖言:“诸蛮夷酋长来朝,涉履山海,动经数万里。彼既慕义来归,则赉予之物宜厚,以示朝廷怀柔之意。”“西洋琐里,世称远番,涉海而来,难计年月,其朝贡无论疏数,厚往而薄来可也。”宣德四年,日本贡使的附带物“时直,红铜每斤银六分,苏木大者银八分,小者银五分”,明廷给价“红铜每斤三百文,苏木每斤钞一贯”。受中日对外政策、倭寇等影响,贸易关系时断时续,嘉靖二十六年后中日勘合贸易终结。
1 中日外交关系是影响两国勘合贸易的直接因素
明太祖建国后对外实行海禁,除官方朝贡贸易,一切民间对外贸易皆属非法。洪武初年明廷遣使日本恢复两国邦交并列其为“不征之国”。公元1381年屡次下书日本幕府整治岛内朝政和海盗问题无果,明太祖下令驱离日本室町幕府来朝的两批使节与朝贡船,将日本列为“不庭之国”。公元1384年为防止国内外边民海匪假扮朝贡使臣擭取朝廷利益,朝廷下令颁给朝贡国勘合以作贸易许可之证明,自此开始实行勘合制度,朝贡贸易发展为勘合贸易,而日本被排除在贸易对象之外。明惠帝建文四年(公元1402年)二月,室町幕府将军足利义满向明廷呈送国书,两国恢复正常通交,勘合贸易一往如前。明永乐初中日订立《永乐定制》,许日本“十年一贡,人止二百,船止两艘”,并赐“海舟两艘”以备朝贡之用。公元1408年足利义满死,子义持继将军职,明成祖派周全等前往日本,一为吊唁,二为加封义持“嗣日本国王”衔。公元1410年四月足利义持遣使谢恩,随勘合船押付海盗数名,成祖悦,于第二年遣使王进赴日褒奖,义持受管领斯波义将等人影响羞于对明称臣,意欲废除勘合船制度,王进未见到足利义持反被扣留兵库港(今神户港),最后在走私商人帮助下脱身回国。同年六月,明成祖遣使吕渊等抵日责问义持断绝勘合贸易原因,义持在指派鹿苑院元容周颂赴兵库港福严寺会见明使的信中写道:“我国自古不向外邦称臣,比者变前圣王之为,受历受印,而不却之,是乃所以招病也。”义持以神国思想为推辞,废除明日朝贡制度,忽视日本国内经济需求,直接导致倭寇势头风涨及“望海埚战役”发生。义持死后,胞弟义教接镰仓幕府将军职,公元1433年通过琉球王传达与日恢复通交意愿。同年五月二日,兩国恢复外交并签立《宣德定制》,加赐恩典:准日本“十年一贡,人三百,船三艘。”此后百年往来正常,直至嘉靖年间再起风波。
2 频繁的倭寇海盗活动是影响中日勘合贸易的重要因素
倭从人从委,特指日本人;寇从完从攴,特指盗贼。倭寇分为13-14世纪“前期倭寇”和15-16世纪“后期倭寇”,“前期倭寇”以日本人为主,“后期倭寇”以明朝沿海居民组成的海商集团及一些朝鲜人为主。明代中日朝贡贸易主要受后期倭寇影响。明帝国实施官方朝贡体制及禁海政策,海禁时期,明帝国只保留官方勘合贸易。禁绝私人海外贸易往来,使得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受到严重打压,沿海居民生存艰难,边民无奈扮成海寇洗劫富商大贾,正如戚继光言“民间生业日荒,征敛日急,知不从贼将不免于死亡,于是去而从贼者日益多,而贼党日益盛矣”。《龙溪县志》:“富者骄溢而日奢,官府催科而日蔽。一穷佃而田主二三蚕食之,焉得不为逃徙盗贼也。”“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所以明朝犯边倭寇中中国百姓居多。中国和朝鲜政府屡次要求室町幕府进行管制,但幕府没有足够的力量进行控制,中日两国几乎陷于断交状态,勘合贸易大受影响,如公元1419年6月14日发生“望海埚战役”,值幕府足利义持执政,明军杀倭寇742人生擒857人,此后虽百年无大规模倭寇来犯,但中日勘合贸易亦暂时中断,至足利义教始恢复。
3 “争贡之役”重挫中日勘合贸易积极性
明代中日前八次勘合贸易,都是足利义满执政时促成的。公元1432年至1493年进行的第九至十五次勘合贸易,除幕府船外还有大量地方有力大名组织的船只。公元1467-1477年“应仁、文明之乱”爆发后室町幕府无力控制守护大名,幕府统治权的衰退导致勘合权不再为幕府垄断,进入16世纪,再也见不到幕府船记载,中日勘合贸易为大内氏、细川氏垄断。对日贸易,成为大内氏和细川氏力量的角斗场,直接导致中国境内“争贡之役”的发生。公元1523年4月浙江境内发生“争贡之役”,迫使朝廷厉行海禁,中日勘合贸易中断。“争贡之役”是日本守护大内氏和细川氏所派朝贡团队因争夺对明朝贡贸易而引发。自日本“明德之乱”后,大内氏一跃成为日本西部最强大的守护大名,所赐领国皆沿濑户内海,拥有便利的海上运输条件。大内氏与李朝交好,后者应允作大内氏对明贸易的物流转运中心。中日贸易给大内氏带来巨大财富,更使其领国核心——周防国拥有日本“西之京都”美称。大内氏经济实力的增强引起室町幕府的不满与忌惮,将军因此欲垄断对明贸易。“明应政变”后,将军足利义澄被关在细川氏私宅,形同傀儡,细川氏掌握幕府实权,并以幕府名义发号施令,及组织朝贡贸易。细川氏和大内氏在“应仁之乱”时便已交恶,后来这种状况又被牵延到勘合贸易的利益争夺上。《明世宗实录》卷二八记载“争贡之役”:“日本国夷人谦道宗设等赉方物来贡。已而鸾冈瑞佐、宋素卿等后至,俱舶浙之宁波,互争真伪。佐被设等杀死,素卿窜慈溪。纵火大掠,杀指挥刘锦、袁琾,蹂躏宁、绍,遂夺船出海去。巡按御史以闻。得旨:切责巡视、守巡等官,先事不能预防,临事不能擒剿,姑夺俸。令镇巡官即督所属,调兵追捕,并按失事情罪以闻。”“争贡之役”迫使明嘉靖帝厉行海禁政策,并于1529年(嘉靖八年)废除市舶司及浙江市舶太监制度,浙江各贪赃官吏受弹劾,外国来贡事务改由当地地方官代管,但中日勘合贸易仍有来往,且中日朝贡贸易为大内氏垄断。至大内氏没落,1547年(嘉靖二十六年)派出最后四艘日本勘合船,中日朝贡贸易终结再未恢复。
4 民间私人贸易取“朝贡贸易”而代之
民间私人贸易盛行是取“朝贡贸易”而代之的重要原因。隆庆(1566-1572年)以后,明朝廷开放福建漳州月港,有限放开海禁政策,允许私民入海经商,但对日贸易未被允许,并禁止硝黄、铜铁出海贸易。而万历朝福建巡抚陈子贞奏疏:“近奸民以贩日本之利倍于吕宋,夤缘所在官司,擅给票引,任意开洋。高桅巨舶,络绎倭国。”万历“朝鲜战争”时,明帝国甚至一度关闭福建月港,严禁私民对日贸易,加之日本处于战国时期,国内战乱不断,日本朝廷、幕府及各地方藩侯大名无力阻止勘合商船,因此中日勘合贸易更无恢复之希望。但中日民间贸易一直盛兴不衰,甚至江户幕府锁国后,仍保留与中国的海上贸易关系。
参考文献
[1]《明太祖实录》卷一五四卷六一
[2]晁中辰:《明代海外贸易研究》,故宫出版社2012年版,第47-55页
[3](日)田中健夫:《倭寇-海上历史》,杨翰球 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