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的一名同车人员下车与于海明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时,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中于海明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轿车。刘某跑离轿车,于海明返回轿车,将车内刘某的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某的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刘某逃离后,倒在附近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昆山反杀案”经网络发酵后,引发关于正当防卫界限的争议与讨论。民意汹涌之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如何应对?
8月27日当晚公安机关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8月31日公安机关查明了本案的全部事实。随后,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王勇作为该案的办案检察官,率领团队依法主动介入引导侦查,与侦查人员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发挥各自优势,达到了1+1>2的效果。
在介入初期,他针对案件事实共提出16条侦查建议,为及时查清案情提供了帮助。在查明事实后,他及时撰写了7000余字的事实和法律分析意见,提供给上级参考,为该案最后定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其间,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
無论是公安机关迅速查明案件事实,还是王勇在“昆山反杀案”中对案件定性的释法说理,都体现了专业的法治精神、娴熟的法律技术、深刻的人文关怀,最终博得了公众的理解与赞同。“昆山反杀案”的办理是让公平正义被社会大众“看见”的一堂法治公开课。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昆山反杀案”被选入其中。最高检认为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同时肯定防卫人以对等或超过的强度予以反击,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必顾虑可能成立防卫过当因而构成犯罪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如果面对不法侵害人“行凶”性质的侵害行为,仍对防卫人限制过苛,不仅有违立法本意,也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逞凶者步步紧逼,无辜者退无可退,生死一线间,法律是武器,不是羁绊!正当防卫,是你给出的铿锵答案。善良,不再是善良者的墓志铭;邪恶,更不是邪恶者的通行证。你让正义不只书写在条文里面,而是鲜活在了巷陌之间!
—2018年12月4日 CCTV年度法治人物颁奖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