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 山东万祥矿业有限公司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发展也呈现出诸多新特点。现阶段来看,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推进,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不同形态的企业共同推进国民经济的增长。但是,我国企业还存在生命周期短、经营风险较高等问题,这就需要从立法上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充分发挥公司法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一系列修订,但在改革进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利因素。所以,本文对我国公司法改革趋势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公司法改革的背景。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的形态也发生了变化,公司法改革有利于完善企业形态和建立完善的公司法律体系。同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我国的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如何规范企业的相关行为是公司法体系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催生了公司法改革的推进。此外,在新经济形态下,企业的发展也呈现新特征,例如企业准入门槛、股东利益等内容都发生了变化,这就需要推动公司法改革,以满足现代社会发展所需。
(二)我国公司法改革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正式通过,迄今为止共进行了五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8年10月26日,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简言之本次修订主要围绕公司股份回购的相关内容进行[1]。本次修订是企业不断发展的产物,是稳定资本市场的必要途径。
2019年4月29日,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开始实施,此司法解释出台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对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案件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司法解释五的出台也标志公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在日后的发展中我国还进一步推进公司法改革,从而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新发展理念。
(一)未充分体现与国际化接轨。随着公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未充分体现现代思想。总体来说,我国的公司法主要服务于经济政策,重点在于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的发挥,这也是我国多次对公司法进行修订的目的所在[2]。但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并未充分体现现代思想,未实现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特征的凸显,公司法改革也应当侧重与国际化接轨。
(二)未充分体现不同的公司形态特点。一方面,我国公司法的针对性不强。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形态,公司法的部分条款具有统一适用性,并未有针对性地进行区分,不利于充分约束相关企业行为。另一方面,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区分也不明显。
(三)公司法修订进程比较缓慢。我国的《公司法》于1993年出台后,分别于1994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进行了五次修订,修订进程比较缓慢。最近一次修订也只是针对公司股权回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并未涉及比较大的修改。然而,受到国际市场和国内经济发展的影响,近年来我国企业发展十分迅速,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企业经营风险也不断增加,因此需要进一步推进公司法改革进程,完善公司法体系。
(一)不断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公司治理水平。我国公司法改革的宗旨应当与国家政策具有一致性,并且为相关政策服务。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实施,公司法改革应当致力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应对激烈的世界市场竞争环境[3]。同时,《公司法》中应当完善对引进外资的相关规定,从而实现吸引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这样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
(二)在立法中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区分。从我国来看,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能在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民营企业则更加注重经济利润的提升,二者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法改革进程中,应当注重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相关条款的区分,因为二者的股东性质存在差异,所以相关的《公司法》条款也要对二者加以区分,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三)公司法改革应当与时俱进。一方面,对于《公司法》中已经不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要求的条款要进行删除,并及时进行修订。公司法改革只有与时俱进,才能体现现代化思想,才能实现企业与国际接轨,才能发挥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提升的职能。另一方面,公司法改革应当充分考虑我国企业发展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与时俱进的同时,公司法改革还要满足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充分体现法律的强制力。
(四)引入商法思维,推进公司法改革。商法思维主要指利用商法思维去思考、解决问题,有利于保证公司的稳定运营。公司法改革在引入商法思维后,才能更好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让公司治理回归理性。同时,商法思维的引入还应当注重合理性,而不仅仅是强力引入,要与国家政策及主体法律具有一致性,从而保证公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