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 066004)
我们的世界被各种信息所包围,作为信息传输中介媒体所引发的伦理问题日益突出。媒体伦理以社会道义为基础,系统地探究媒体应如何履行责任、媒体从业人员在正当的行为中如何作出善恶抉择以及公众的媒体伦理问题。现代传媒在信息的选择、阐释与评价中影响着人们价值观的形成,在现存的多元社会价值理论相互碰撞的今天,现代传媒以其特有的方式对人们的思想进行积极的引导,某种程度上承担着传承道德价值的重要作用,1当代媒体伦理困境表现为一种媒体行业准则与公众基本权益的冲突,是信息越来越透明化的社会中新旧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导致媒体传递信息的基本功能出现偏离,因而媒体伦理困境的解决应“提上日程”。
知情权和隐私权具有天然对抗性。知情权重在“知”,公众有权利了解国家事务及社会的各种信息,这其中也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媒体提供了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手段,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是新闻媒体的基本职能所在。而隐私权则恰恰与知情权相对立,重在“私”。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人领域免受干扰,保护个人信息不被非法泄露。社会信息透明度越来越高,任何人在社会中好似“透明人”,由此问题带来的结果就是社会及公众对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现如今,一切信息都是通过大众媒介的“传输”才被公众所熟知的,现代大众媒体出现多样化趋势,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也相应拓宽,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体现了媒体受众本位的理念。但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媒体侵犯隐私权的现象也更加严重。媒体的原则就是追求真实性,为了让公众得知事情的真相,在一些信息的采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偷拍等行为,未经当事人同意对其信息进行采集,导致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现象发生。媒体侵犯隐私权现象已屡见不鲜,如何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和保护他人隐私权在两者之间寻找一种平衡是媒体伦理困境之一。
新闻的真实客观既是新闻报道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最高要求,媒体工作者最重要的职责就是把真实客观的事件真相展现给公众,但是媒体工作者在保证新闻报道真实性的同时,却面临着人道主义的冲突。《饥饿的小女孩》这张照片刊登后立即引发了媒体应如何解决真实性和人道主义之间冲突的争论。在类似的灾难性报道中,媒体为了追求新闻的真实性,忽视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与心灵抚慰,只是用冷漠的态度和冰冷的机器对着他们,让他们不断揭开自己的“伤疤”。真实性是新闻媒体的基本职业要求,目的是为了让公众了解社会现状与事实真相,但人道主义也是媒体所必须要具备的道德品质,失去人道主义精神的新闻报道充斥着冷漠与冰冷,真实性与人道主义之间的如何抉择难以化解的难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市场观念逐渐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在新闻媒体领域中,受众成为消费者,媒体成为产品生产者和商品供应者,媒体和受众之间转变为了一种市场供求关系。2大众媒体作为“道德导师”,其社会责任应是在新闻报道中传播正能力、传播真善美,推动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判断,引导社会伦理道德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但是大众媒体成为独立经营的利益集团,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脚跟,媒体行为不可避免的趋向利益化、市场化。忽视对社会责任的履行。这种冲突的存在有其必然性,作为利益集团的媒体追求生存发展是无可厚非的,任何事物的存在究其根本是为了长远发展,但是社会责任又是必须要履行和承担的,这是媒体作为任何一个社会组织或团体不可推卸的义务与责任。
媒体伦理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媒体角色的“两面性”,媒体多重角色之间相互冲突,而每种角色都遵循着不同的价值准则,那么必然会造成不同价值观念间的碰撞冲突。关于媒体角色的定位,卢跃刚在一次讲座中提到:媒体既是“社会公器”,又是“商业机器”;媒体既是利益集团的监督者,又是独立的利益集团;媒体既被管制,又享有特权。3
第一,媒体既是“社会公器”,又是“商业机器”。
展江教授认为,“新闻媒介是社会公器,是全体公民窥视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共同管道和从事公共事务讨论的公共论坛”。4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具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要向公众提供真实、健康、有用的信息;媒体是“商业机器”,大众媒体属于社会利益集团,“追名逐利”成为其“生存之本”,导致媒体行为出现趋向利益化、商业化,媒体要为投资者负责和寻求生存发展,因此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最大限度地追逐利益,不同角色的价值观念和目标定位不同,必然导致媒体行为的冲突。
第二,媒体既是利益集团的监督者,又是独立的利益集团。
大众媒体具有社会监督职能,对社会各类事件进行监督报道,披露社会上存在的种种不道德或非法行为,利益集团为了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常常会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而媒体就是要对利益集团的不道德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利益集团的行为起到一定的制约规范作用。与此同时,媒体又是作为独立利益集团的存在,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由于市场竞争压力加大,我国绝大部分媒体已经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媒体具有了企业所独有的“趋本逐利”的性质,导致失实报道、媒介逼视等媒体伦理失范现象频发。媒体自身是利益集团又是对自身的监督者,角色的混乱冲突导致媒体行为的矛盾冲突。
第三,媒体既被管制,又享有特权。
首先,媒体受到法律的管制是毋庸置疑的,还受到社会伦理体系的约束;其次,媒体又拥有一定的特权。比如媒体记者可以针对一事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媒体的采访自由常常伴随着侵权问题的出现。而面对侵权问题,我国有媒体享有侵权豁免制度,对媒体或记者在新闻采访、报道过程中发生的某些侵权行为,但依据相关规定不予追究。侵权豁免制度有利于保证新闻媒体的自由、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功能,但仍然存在弊端和漏洞,媒体记者的行为得不到完全意义上的约束。因此,媒体既受到管制又享有特权,而这本身就是一种冲突。
新闻工作者的伦理道德素养的缺失是造成媒体伦理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任何行为都有其目的,没有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的引领,所发出的行为必然是有违伦理规范和社会道德的。由于新闻媒体人自身的知识水平和道德局限,许多新闻工作者为了获取第一手资料选择采用违背伦理道德的方式,甚至是非法手段。新闻专业精神追求的应该是一种伦理精神,为社会伦理道德发展提供能量。媒体从业者伦理道德素养的缺失是新闻行业失去本该有的专业精神,导致媒体行为失范现象频发。
在新媒体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受众在新闻传播中的角色发生了变化,信息传播的力量已经不再局限在专业媒体记者手中,公众不再仅仅是新闻信息的接收者,同时也成为了信息的传播者。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手机电脑等工具随时随地将耳闻目睹的事情上传到公众平台,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满足,但是我国网民的伦理道德素养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公众在网络上发布的言论有些是带有个人主观色彩的,往往是偏激的、片面的,缺少客观依据,甚至是虚构的、低俗的。因此,新媒体时代受众角色的转化导致新的媒体伦理困境的出现。
我们发现当今的媒体伦理体系并不健全,并不能真正的解决媒体伦理“两难困境”。任何的理论体系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要随着现实社会的发展随时保持“更新状态”,推陈出新。
(1)从“中庸之道”解决媒体伦理困境
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在媒体伦理中可以引申为适度原则。中庸字面的意思就是“求中”、不偏不倚,中庸之道为我们在过分和不足之间寻求适度提供了方法。中庸之道不仅是指数量上的适度准确,同时还指以正确的理由,在合适的时间,对恰当的人,采取恰当的方式,这种适度原则使媒体报道中的矛盾冲突找到了一个平衡。适度原则应包含几个方面:一是对新闻报道会产生怎样的结果(是善还是恶)做出准确判断,从而对报道内容和形式进行适度选择;二是报道突发事件或灾难事件时,要注重人文关怀,尊重生命,对受难者及受难者家属等进行适度采访;三是在报道对新闻当事人的私人领域适度的公开报道,避免媒介逼视现象的出现。
(2)从“善良意志”解决媒体伦理困境
康德认为善良意志是最高层次的善,是一切行为的准则。在这种善良意志的指导下,人们的行为才是合乎伦理道德的,才是完全意义上的“善”。“一个行为只有出于责任(或善良意志),在道德上才是正当的”5。康德的绝对命令使责任成为了一种普遍法则,按照责任准则行事的结果必然是道德的。绝对命令看重的是行为动机是否遵从“善良意志”。康德的善良意志有新闻媒体值得借鉴的地方,就是以善良意志作为行业的道德准则,大众媒体及其从业者必须保持善良意志,保持至善,对新闻的采访报道保持“善”的初衷,以“善”作为一切行为的出发点,体现出一种行为动机的“善”。
(3)从功利主义解决媒体伦理困境
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追求的是社会利益最大化,功利主义可以视为一种结果论,重视行为结果的有益性。一个行为可增加社会幸福值那它就是“善”的,反之,则为“恶”。功利主义为解决媒体伦理困境提供了一种思路,注重媒体行为的结果是否对社会公众是普遍有益的或者说是伤害最小的。比如《饥饿的小女孩》为世界还原了一个当时非洲贫困饥饿的现实状况,但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却又太过残忍,认为其行为违背社会道德,是“恶”的。但从功利主义的视角来看,这种“恶”的行为其实是一种“善”,它所映的是现实的真实面貌,可以让更多的人来关注非洲贫困问题,体现的是一种“大善”。功利主义为媒体在“大善”和“小恶”之间提供一种选择,为了能得到“大善”,只能无奈地选择“小恶”,总体来看最后结果的“善”才是重要的。
媒体伦理体系的完善并不能完全解决媒体伦理困境,媒体行业及其从业者应提高“自律”意识,严格恪守媒体伦理准则,提高媒体伦理意识,将媒介伦理内化为自己从业的道德准则。媒体对什么是真的、善的、美的,什么是假的、恶的、丑的,应该有正确的价值判断,弘扬真善美,摒弃假恶丑,在正确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进行舆论报道,自觉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与客观性,重视人文关怀,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养,提升媒体的公信力、影响力和传播力。
在新时代环境下,公众角色发生了变化,公众参与到新闻的生产与传播过程中来,因此对媒体伦理困境的主体不应仅仅局限于媒体从业者,还包括社会公众。公众应当对参与的新闻传播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按照媒体行业的伦理规范对其行为加以约束。受众媒介素养的提高有助于培养社会理性公民,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与审美标准,使公民在参与新闻传播中的“声音”更具有合理性与建设性,以理智、清醒、独立的身份参与到新闻传播中来。
随着大众媒介的发展,新闻媒介在社会及公众中的作用及影响越来越大,媒体伦理困境也受到了广泛关注。媒体伦理难题错综复杂,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的,需要我们从问题根源入手,重构媒体伦理体系,加强媒体行业自律,提高媒体从业者及公众的媒介素养及道德品质,树立正确的价值判断,同时在法律法规上加强对媒体及公众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消解媒体伦理困境。
注释:
1.胡少云.从媒体伦理角度分析现代传媒的社会责任[J].新闻研究导刊,2017(21):50.
2.曾建平,杨学龙.和谐社会与媒体伦理[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3(4):23-27.
3.曹林.时评中国:用理性反抗坏逻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209.
4.高炜.社会公器与新闻媒介[J].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40(1):115-118.
5.展江,彭桂兵.从中庸之道到“无知之幕”:四种媒体伦理理论评析[J].南京社会科学,2014(12):10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