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丽君
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支撑。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我国标准化立法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巩固提高、转型升级、谋求突破的四个发展阶段。[1]2017年11月4日,经过充分论证和深入研究而修订的新《标准化法》终于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响应了深入改革的口号。它的施行将促进我国标准化工作迈向新的台阶。与旧法(即1988年实施的《标准化法》)相比,新法从原来的26条增至45条,在对部分条文进行修改的基础上更是增加了很多新的条文。尤其是很多直接涉及企业标准化活动的条文,将对我国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新法赋予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法律地位和渠道,激发了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活力,是新时代标准化领域的重大突破。本文将对新法里涉及企业标准化活动的条文进行详细的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出一些建议。
新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2]新法不再将标准的范围局限于农业和工业领域,而是扩大到了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这就为致力于为人民提供各种服务和着力于社会事业发展的企业提供了参与标准化工作的法律依据,也就会大力地促进这些服务型企业积极地参与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同时,新法只从大的领域范围做了规定,并没有就标准范围的细节要求做出强调,这就将主动权交给了市场,而作为市场主要参与者的企业就可以按照市场规则执行或制定符合市场需求的标准,企业在参与标准化工作中就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自主选择权,进而也就容易激发企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标准化工作中。
相比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的标准化工作整体起步较晚,很多企业还是没有意识到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仍然不够重视自身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虽然国家一再强调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奈何多年来没有实质的法律条文阐释,这让一些正在投入或想投入标准化工作建设的企业总有那么一些顾虑。新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2]这就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国家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态度,国家是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到自身的标准化工作中的。有了国家的重视和法律的认可,相信很多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将信心倍增,并积极地投入标准化工作的建设中。
同时,新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2]也就是说国家不仅支持我国企业在国内开展自身的标准化工作,还大力鼓励企业走出国门去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这对那些实力较强的且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项莫大的支持。企业将有更多信心和底气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地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协会或同行企业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其中的国际标准的制定,结合我国国情和自身实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此外,新法第九条还指出:“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2]这一条文明确了标准化的奖励制度,它从精神上和物质上给了有显著贡献于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最直接的肯定。虽然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物质上的奖励微不足道,但这种荣誉将是一种难得的肯定,这将更大程度上地激励企业积极地参与标准化工作。
强制性标准涉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等。其一经发布,所涉及的企业就必须执行。新法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2]按照新法规定,现行的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电子版逐渐免费公开,企业可以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的“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中查询下载。这就意味着企业可以无偿获得他们所需要的强制性标准文本,并将其运用到自己的生产或服务中,进而使其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或行业的质量要求。这种免费公开使用直接降低了企业落实标准化生产的成本,将调动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
团体标准是市场主导制定的标准。在新法实施前,我国的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新法的实施直接赋予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它将促进更多的社会团体参与到标准化活动中。同时,新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2]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的联盟或论坛将会是制定团体标准的主体之一。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鼓励这些社会团体根据市场需求来制定团体标准,并在团体成员中采用或供社会自愿采用。这样就可以激发更多的企业强强联合组建行业内的企业联盟或论坛,为协调相关市场主体或满足创新需要而制定并采用相应的团体标准,并以此来推动企业自身的标准化工作的进行。
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企业标准的制定是企业开展标准化活动最基础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新法第十九条明确指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2]这就从法律形式上给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指明了方向,激励企业更加积极地制定符合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的企业标准,从而增加我国市场标准的有效供给。
同时,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国家支持社会团体和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这就为那些战略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制定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支撑。这些企业在发展技术创新之时,也就更愿意采用标准文本的形式把这些经验成果表现出来,以持续性地服务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制定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通过标准的制定来科学合理地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从而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以,新法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2]这就明确地告诉企业虽然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但其制定的标准必须符合市场自由竞争,而不能将其作为企业排斥竞争的一种工具。
同时,在新法里,国家还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这就给企业制定标准划定了一条底线,即企业制定的标准里所涉及到的相关技术要求要高于推荐性标准的要求。企业制定的标准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按照此标准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质量上将会更胜一筹,也就更容易获得市场的青睐。
在标准的实施方面,新法取消了企业标准的备案制度,建立了团休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新法只指明了企业标准声明的途径,而对其实现方式并没有做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该制度实现的方式可以多样化,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实现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相较于旧法的标准备案制度,新法的这种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落实了政府简政放权的口号,充分认识到了企业主体的重要性,它将激发企业标准化的活力,促使企业在服务市场需求的同时,制定切合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与旧法相比,新法的一大亮点就在于强化了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新法新增了“监督管理”一章,一方面强调了对标准制定环节的监督,针对标准的制定不符合法定标准制定原则,未依法进行标准编号、复审、备案的,规定了不同的监督措施。这就说明法律虽然放宽了标准制定的主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但这并不代表社会团体和企业在制定标准时就可以完全随意为之。新法意在通过相关条文来规范标准化的制定工作,以引导多元化的制定主体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制定出有实用价值的标准。加强对标准制定环节的监督,对企业制定标准进行适当地约束,将推动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良好发展。
另一方面明确了有关的举报、投诉制度,特别明确了单位或个人举报、投诉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在标准化活动中,企业不只是被监督者,还可以是监督者。新法赋予了企业举报、投诉的权利,企业除了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参与到标准化活动中,还可以作为监督者来监督其他企业或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这赋予了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新途径。在监督别人标准化工作的同时,企业作为被监督者也会不断地自省、反思,在无形中将会推动企业自身标准化工作的不断优化。
新法明确了更多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新法的法律责任制度涵盖所有标准制定主体,涉及标准制定、实施的各方面。相较于旧法,新法在违法行为处罚这块更加突出强调了企业的民事责任和信用惩戒。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这就要求企业在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所涉及到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新法在法律责任中还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这种信用惩戒制度直接涉及到企业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二是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对于这两种违法行为,新法明确规定一经发现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由此可见,新法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这些规定,将从反向角度鞭策着企业恪守职责,在追求企业利润的同时牢记标准化生产、标准化服务的使命。
企业标准化是企业自主开展的活动,但它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新法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做了很多规定,较之旧法有很多明显的区别。企业要想在新《标准化法》下有效地开展自己的标准化工作,及时抓好对新法的宣讲培训就显得至关重要。企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专职人员是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主力,他们对新法的认识和理解将直接影响企业后续的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所以,企业要强化对标准化工作者的培训宣贯工作,以多种形式组织他们参加新法的宣讲培训(如专题培训班、研讨会和讲座等),增强他们对新法的认识和理解,进而提高企业标准化的能力和水平。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企业作为新法直接涉及的主要对象之一,贯彻落实新法的相关规定就是企业标准化工作开展过程中必须要履行的使命。企业要及时审查自身内部涉及标准工作开展的规章制度(如企业标准工作管理制度等),对与新《标准化法》不相适应的现有规章制度及时组织修改完善。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做了非常全面的规定。企业还要自查正在执行的标准是否符合新法的相关规定,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修改、调整或废止。当然,在后续的标准化工作中,严格遵守新法对企业标准的制定要求和实施要求就是毋庸置疑的。
新法正式实施才一年多,很多与之配套的法规制度特别是符合地方发展实际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还不够完善。企业在具体贯彻落实新法时,肯定会面临诸多疑问。企业出现疑问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馈,相关部门在解答过程中就会更加明确地关注到这些实际情况,甚至是对企业普遍反馈的情况展开调研论证,并最终以地方法规规章的形式来进行明确。企业的这种及时反馈不仅可以促进自身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开展,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推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工作的不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