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程照军
近年来,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制度对于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的作用,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CCC认证的检查力度,并取得一定成效。通过办理此类案件发现,其中有很多值得探讨和总结的地方,比如,如何判定多用途产品是否需要认证?如何厘清复杂案情并锁定违法当事人?特定条件下如何对未经CCC认证的产品进行后处理?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背景下,市场监管部门如何优化服务,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这些对于往后办理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笔者结合一起未经CCC认证擅自销售LED模块用交流电子控制装置案,谈谈办理此类案件的几点体会和思考。
2018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某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正在安装LED灯,每套LED灯包含有LED灯带、开关电源和LED控制器。
经初步调查,该批次LED灯包含的LED灯带、开关电源和LED控制器都是由上海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销售给A公司的。其中型号为LRS-350-24的开关电源是为LED灯提供恒定电流,作为LED灯的交流电源使用。
该LED灯的开关电源属于国家CCC认证目录中规定的LED模块用交流电子控制装置。B公司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该产品的CCC认证证书,故涉嫌擅自销售未经CCC认证的LED模块用交流电子控制装置。
经调查,普通的开关电源无需申请CCC认证,但作为LED灯的开关电源使用,则该产品需取得CCC认证证书。B公司以普通开关电源的名义购入涉案产品,却以LED灯开关电源的用途对外销售,而该涉案产品并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现查明,自2018年6月—8月,B公司擅自销售未经CCC认证的LED模块用交流电子控制装置600个,后被退回46个,实际销售554个,销售金额为232 126元,违法所得为32 475.86元。
对于已安装的LED灯的开关电源,B公司联系某权威检测机构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来保障其安全使用:一是将每个已安装的LED灯开关电源和控制器装上保护罩;二是联系检测机构对LED灯开关电源的电磁兼容防护性能进行检测。现所有已安装的LED灯开关电源和控制器都装上了保护罩,且经某检测公司检测,上述LED灯开关电源的电磁兼容防护性能为合格。
被退回的产品,B公司承诺将以普通开关电源用途对外销售。
B公司擅自销售未经CCC认证的LED模块用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单据、材料,积极主动完成整改,符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关于从轻处罚情节的规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B公司从轻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50 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2 475.86元;罚没款共计82 475.86元。
CCC认证实行目录化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为需要CCC认证的产品框定了一个很明确的范围,哪些产品需要认证,都悉数收录其中。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B公司销售的型号为LRS-350-24的开关电源是一款输出350 W单组输出封闭型电源供应器,主要应用于工业自动化机械和工业控制系统领域,作为普通开关电源使用,无需认证。但从现场检查来看,该款开关电源却是为LED灯提供恒定电流,是作为LED灯的交流电源使用的,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规定的LED模块用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由电源电网供电,在安全特低电压或等效安全特低电压或更高的电压下能够为LED模块提供恒定的电压或电流的控制装置,需要取得CCC认证后方可为LED灯提供恒定电流。经过办案人员集体讨论并邀请检测机构专家现场查看,达成共识:型号为LRS-350-24的开关电源虽然作为普通开关电源使用时无需认证,但现场检查时该款开关电源主要作为LED灯的交流电源使用,必须经过认证。因此,B公司擅自销售未经CCC认证的LED模块用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涉案产品涉及多家企业,较为复杂,如何通过梳理案情、厘清关系来确定违法当事人,是案件成功办理的关键。通过调查发现,型号为LRS-350-24的开关电源虽然是由B公司销售的,但是并非由B公司生产,而是B公司向其他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采购后对外销售的,C公司也并非该款产品的生产企业,C公司同样是向其他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购买后销售给B公司,而D公司才是该款产品的生产企业。通过调查D公司和C公司发现,D公司是全球少数以标准品电源供应器为主业的专业制造商,在国际、国内电源行业内知名度较高。D公司生产的该款开关电源主要用于工业自动化机械、工业控制系统等领域,产品无需认证,D公司以普通开关电源的名义销售给C公司,C公司销售给B公司同样也是以普通开关电源的名义进行交易的,B公司并没有告知C公司购买该款开关电源的最终用途。最后,B公司对外销售该款产品是在知道该款产品将用于为LED灯提供恒定电流用途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经过讨论,排除D公司和C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最终确定B公司为违法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对于普通未经CCC认证产品的后处理基本都需要进行召回。办案人员要求B公司第一时间对尚未安装的LED灯开关电源进行了召回,并承诺将以普通开关电源用途对外销售。但是对于已安装产品的后处理较为复杂,由于工程特殊、时间紧迫,全部拆除、召回已安装产品不太现实。此外,已安装的型号为LRS-350-24的开关电源产品质量稳定可控,不仅通过了国家CQC认证,符合GB 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而且通过了国际CB认证、欧洲CE认证、美国UL认证等机构的认证。办案人员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建议B公司联系权威检测机构专家召开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主要采取以下措施来保障已安装产品的安全使用:一是在电源的外面加装一个金属保护套,把电源和外面环境进行隔离,保护套加大加宽,便于产品的散热,同时又可防止外物对其干扰,确保产品稳定工作;二是联系检测机构对LED灯开关电源的电磁兼容防护性能进行检测,经检测,其电磁兼容防护性能合格。综上,B公司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及时对已安装产品采取了补救措施,有效地消除了安全隐患。
在调查过程中,B公司声称并不知道销售型号为LRS-350-24的开关电源作为LED灯电源使用时需要CCC认证,另外,公司之所以销售该款开关电源也是出于“好意”:由于LED灯开关电源支配使用的是高功率高显指变色灯带,每种色温光源最大系统功率在18 W/m,每根灯带为5 m,两种光色达到最高功率值为90 W,故理论值双色温最高功率达到36 W/m,即5 m功率理论上可达到180 W,为安全起见,350 W电源供24 V电给放大器,再供给LED灯带,这样在保证照明稳定性的情况下用尽可能少的电源达到最大的使用功能,做到了物尽其用。其次,由于灯带流明值高,功率大,所以电源功率也要相应大,发热量高,而室内主动散热(自带风扇)机型,能使电源热量及时散走,使得电源性能更加稳定。综上,B公司希望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笔者认为,行政承担的重要原则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实施的某个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无意而为之或出于其他什么样的考虑,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公司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
然而,考虑该案中,B公司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涉案产品的采购、销售单据和发票等材料,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及时召开专家论证会,积极主动完成整改,对已安装的LED灯开关电源采取了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确保已安装产品的安全使用,消除或者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关于从轻处罚情节的规定。因此,最终对B公司进行了从轻处罚。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震慑市场乱象,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执法机关实施刚性监管并不是以处罚为目的,而是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上海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是执法者,也是“店小二”,在刚性监管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柔性帮扶,服务企业。办案人员参照《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的工作指引》,通过主动告知、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和行政约谈等方式对企业进行精准普法,积极向企业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让企业了解哪些产品需要认证后方可生产销售,未经认证擅自生产销售将会产生什么样的严重后果、受到什么样处罚等关于CCC认证的基本知识,提高企业法律法规意识,让企业避免在基础性问题上发生错误。
信息专递——
上海市召开2019年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扩大)会议
6月12日,上海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扩大)会议召开。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朱明出席会议并讲话。朱明对各成员单位长期以来的支持表示感谢,并指出,随着当前国际竞争日益激烈,标准化工作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更加突显。下一步,要强化联席会议协同机制建设,围绕国际标准化高地的建设目标,着力完善“上海机制”、打造“上海标准”、建设“上海高地”、优化“上海治理”。会议通报了本市2019年下半年标准化工作要点,并就长三角标准一体化、地方标准复审、国际标准化等重点工作作了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