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社会治理需包括六个方面”等4则

2019-01-27 04:09
中国民政 2019年15期
关键词:非政府筹资生命周期

有效的社会治理需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参与者形成参与治理的意愿。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有多种方式,要想实现有效治理,各方应该有采用治理方式解决问题的意愿。如果治理一方坚持以力服人,“治理对象”抱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那就无从实行有效的治理。二是参与各方持守治理理念。持守治理理念是说各方要明白治理的本质是平等协商和博弈,而不是权力的行使或无理狡辩,目的是要达成某种共识而不是空耗时间。双方抱着解决问题的善意进行互动,有利于有效治理的达成。三是讲究协商和参与的具体方法。既然治理是对矛盾和冲突的处理,就一定要讲究方法,对于那些久拖不解和敏感问题的解决更是如此。既讲清楚问题,又坚持理性不伤感情,使治理过程坚持往前走,是实现有效治理的“技术手段”。四是实现即时效果。长久有效的治理由一系列治理成果积累而成,某一个治理行动的效果也会影响整个治理的效果。既然治理中有许多面对面的互动,有许多复杂因素加入其中,那么就要注意努力促成积极成果或即时效果,而避免激化矛盾。五是强化积极治理成果的支持因素。有效的治理是某一具体问题的成功解决,要使这一成果能够持续,应该有对于这一成果的持续支持。其中一个方面是强化有效治理的衍生效果,包括参与各方对成功治理过程的体验和感受,以及对治理关系的积极评价;另一方面是建构积极因素对该治理成果予以巩固和支持,包括参与方之间建立与本问题无关的、良好的互动关系,以及建立由更多方面组成的支持体系等。六是将积极的治理效果导入正常的社会运行过程。当将得到有效治理的事务导入正常的社会运行过程之后,这种治理的效果就会更加制度化地延续下去。

摘自:《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王思斌,《社会治理》,2019年第1期

老龄化社会治理须着眼于全人口和全生命周期健康老龄化社会治理是指在老龄化社会里,针对与老年人或老龄化相关的事务,通过制度政策、理念文化、管理服务等方式处理涉老事务的一种综合性国家治理。一般来说,老龄问题涉及的重点人群是老年人,但老龄化社会治理却必须着眼于全人口和全生命周期才能达到预期治理效果,即在兼顾代际利益的基础上保持社会经济较好运行。全人口健康与全生命周期健康是实现健康老龄化的基础。《“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到2030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要达到79.0岁”,如果没有全人口死亡率、疾病发生率的逐渐降低,仅靠老年群体的寿命延长来实现这一目标是不现实的。从个体的生命质量来看,老年期生理、心理、社会功能健康绝不单纯是人们进入老年期后的结果,而是其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健康累积的结果。因此,就健康而言,老龄化社会治理不能局限于只关注老年人的健康,而必须从全人口、全生命周期的视野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最终实现健康老龄化。但是,老龄问题中最棘手的难题正在于老年群体是一个异质性最大的群体。城乡之间、地域之间、不同行业职业甚至性别的老年人在医疗、养老等诸多方面的资源获得程度都还存在着明显差距,而这些差距往往是在整个生命历程中累积起来的结果。如何促进公平性本身就是减少老年弱势群体、解决最棘手的老龄难题的关键,也是老龄化社会治理的基础性要求。健康中国战略着眼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理念和实践,将通过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促进更高水平的全民健康。健康公平能够确保更多的人以良好的健康状态进入甚至度过整个老年期,不但预期寿命能逐渐延长,生命质量也将得到提高,大大减少因病、因残、生活不能自理对家庭和社会照护的依赖。

摘自:《积极探索适合我国的老龄化社会治理方案》,孙鹃娟 蒋炜康,中国社会科学网,2019年8月9日

政府资助对社会组织非政府渠道筹资收入具有显著正向影响近年来,政府资助已成为中国政府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重要政策工具。中国政府资助社会组织的政策效应业已获得一定关注,但研究者多讨论政府资助社会组织提升公共服务效率与社会治理质量的服务性目标,而对政府资助如何影响社会组织发展性目标的研究不足,尤其是对社会组织发展核心要素的筹资收入则关注甚少。基于对中国3016家基金会2008-2015年非平衡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回归模型分析,本文发现,政府资助的资金越多,社会组织获得的所有非政府渠道筹资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和市场活动收入也越多;相较于非限定性政府资助,具有时间或用途限定的政府资助对提高社会组织非政府渠道筹资收入的影响则更强。上述研究发现的可能原因是:中国政府通过财政资金赋予社会组织筹资合法性,提升了社会公众信任度;而限定性政府资助有利于强化政府资助所带来的声誉效应和竞争效应,进而帮助社会组织吸引更多非政府渠道筹资收入。本文的研究发现将为中国政府与社会组织提供以下政策启示,政府部门应该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合理增加对社会组织的财政资助,以“输血”促社会组织“造血”。而在财政资助类别选择上,政府应该更多地使用限定性政府资助,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时间、用途和其他方面进行规定并开展绩效考核,避免财政资金的低效率使用。同时,政府在资助社会组织时应当考虑到社会组织整个行业的发展生态和地域性差异,避免出现过度失衡的现象。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组织获得政府资助不仅意味着其生存和发展资金得到了满足,还意味着社会组织的社会声誉得以提高,运作效率得到增强,这使得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对公众更具吸引力,进而能够吸纳更多非政府渠道的资源。

摘自:《政府资助影响社会组织非政府渠道筹资收入》,沈永东 虞志红,《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9年第4期

从四个视角看社会政策要“兜底” 一是“人群”视角。社会政策要兜底,首先要兜的是困境人群的底,就是要帮助那些由于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方面原因,参与社会竞争能力弱小甚至没有能力,由此陷于生活困境的人。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困境人群的组成也有不同。二是“服务”视角。社会政策可以看作是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而提供一系列服务的制度设计,包括提供物质生活、照护、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心理服务等等。社会政策在满足这些要求方面既要高处着眼,更要坚守底线,要特别着力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权利”视角。社会政策发展经历了从慈善施舍到权利保障的过程,当代社会政策设计和执行的基本底线是保障公民享有的基本经济社会权利。社会政策的“兜底”保障,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我们制定和执行社会政策都要守住这个底线,在保障权利的基础上促进权责对称。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忽视和弱化,就是没有发挥好社会政策的兜底功能。就此而言,我们的社会政策不能止步于慈善救济,要尽力而为。四是“发展”视角。当代社会政策已经从剩余补缺型政策向发展型政策转变,更加强调社会政策对人的全面发展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所以,我们在设计和执行社会政策时,应当考虑好政策出发点的“底线”:我们究竟是着眼于政策对象暂时性的需求满足,还是着眼于需求满足的长期可持续性?是着眼于“输血”,还是着眼于增强政策对象自身的“造血”功能?是不计代价地全面满足政策对象各种需求,还是有重点地满足一些关键需求?很明显,基于发展视角,我们社会政策要量力而行,而且要尽力聚焦于能够既满足公民需求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这里,人力资本提升就很关键,所以社会政策在注重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要特别兜住教育和健康服务的底线,致力于人力资本的生产和积累。

摘自:《强化社会政策兜底保障功能》,洪大用,《社会政策研究》,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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