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登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通篇贯穿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系统回答了“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重大政治问题,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政治性、战略性和指导性,标志着我们党对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认识升华到一个新高度、新视野、新水平,为我们做好各项工作坚定了制度自信、指明了奋斗方向。四中全会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作为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凸显了法治体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性。全会部署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各项重大任务,对于全面加强民政领域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民政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有力指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这是对民政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中重要地位的精辟论述。民政工作是党和国家重要的民生社会事业,是党和政府爱民亲民为民的重要体现;民政工作离群众最近,同群众生活最密切;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最密切、最广泛。做好民政工作就是增进民生福祉,就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就是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民政是民生兜底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底线。兜住民生底线,才能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稳定社会预期,保持人心安定。民政工作具有贴近社会、贴近基层、引导社会参与的天然优势,在创新社会治理、增进社会福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做好民政工作,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展示,也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找准民政法治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职责定位,提高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
准确把握民政法规制度建设形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民政部门着眼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进民政依法行政,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适应民政事业改革发展要求,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日臻完善。目前,国家层面直接规范民政职能的法律9件,行政法规18件,部门规章35件,规范性文件200多件,加上数百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政工作总体上实现有法可依,基本适应民政事业发展需要。适应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民政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但是,民政法规制度建设也存在许多弱项和短板。法规制度体系亟待健全,比如有些领域尚未有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有的领域法律法规严重“老化”,有的政策和制度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基层无法很好落实。行政执法水平亟待提高。民政行政处罚案件主要集中在社会组织等少数领域;一些地方行政执法不够规范、不够透明。按照把制度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要求,民政法规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完善法规制度体制机制。民政法规制度必须真正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形成一套高质量、有针对性、有操作性的相关制度规范,这是推动整个民政法治工作的前提。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的领导入法入规要求。凡是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事项,都必须报请党中央讨论决定。要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定法规政策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集中力量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基层工作最紧迫最需要的瓶颈问题。要提高公众参与的广泛性、有效性,倾听民声、汇聚民意,符合基层实际。要加强与人大、司法机关、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沟通协调,争取各方面理解支持。要认真做好法规制度特别是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起草、审查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要健全决策机制,加强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健全法规制度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要注重法规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把长远制度建设与解决突出问题结合起来,把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结合起来,把试点探路与推动面上改革结合起来,把改革创新与法规政策立改废释结合起来,把破除体制机制顽疾与解决新出现的矛盾结合起来,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
加快民政重点法规制度建设。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贯彻落实《决定》部署,要抓紧健全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健全老有所养、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统筹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帮扶制度体系。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支出型贫困、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发展制度。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突出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方面突出问题,按照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原则,重点推动社会救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彩票法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修改)、收养登记办法(修改)、殡葬管理条例(修改),完成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志愿服务记录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及相关政策制定工作,为民生民政工作扎实开展提供有效制度供给。
确保法规制度落地落实落细。制定法规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确保法规制度有效实施和执行,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义。要克服重制度制定轻制度落实的倾向,强化决策执行、评估、监督,及时调整完善不符合实际的法规制度。
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业律师团队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四公开”,向社会公开法定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和监督方式等,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抓住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强化制度意识,带头依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做尊崇制度、执行制度、维护制度的表率。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提高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作为新时代好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标准,加强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引导广大干部在想问题、作决策、抓落实过程中,不断提高运用制度干事创业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