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550000)
道德情感在伦理学的体系中是一个极其重要又十分复杂的问题,同时也是康德道德哲学绕不开的话题。道德情感通常被人们认为是感性的情感,所以康德这种在理性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道德哲学体系中的道德情感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并且很多人都将康德的道德哲学看作是一种形式主义伦理学,认为其伦理学是被架空的理论,对现实生活缺乏关注。但是却并非如此,康德将敬重感作为连接感性世界与理性世界的桥梁,并使其成为保障道德法则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机制。因此,对康德道德哲学中“敬重感”的探究,对现实社会中道德价值的树立有着重要的意义与启示。
虽然康德一贯坚持以理性作为道德法则的依据和支撑,但是他并没有否认人的感性情感,并且认为人常常会被感性的情感所左右,而我们需要找到那种真正的道德的情感。真正的具备德性的情感是一种“能植根于原则之上,原则越普遍,就越是崇高和高贵。这些原则不是思辨主义的规则,而是一种活在每个人心中并且远远不止扩展到同情和取悦的特殊根据之上的情感意识。……前者是普遍仁爱的根据,后者则是普遍尊重的根,这是康德最早注意到敬重感。但是这时康德的所谈论道德情感还只是建立在人的感性基础上的,这时的德性虽然是一种建立在普遍原则之上的,但是却不是思辨的,而只是人们心中的情感意识。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康德引入了“敬重”这一情感来对“义务”的概念做了规定,康德说“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在一个坚持理性的理论体系中加入道德情感的概念,这样的做法势必会引起很多人对此进行批判,康德预先想到了这一点,所以紧接着他用了一个很长的注释来诠释“敬重”这一特殊的情感,他说“尽管敬重是一种情感,它也毕竟不是一种通过影响而接受的情感,而是通过一个理性概念而自己造成的情感,因而与前一种可以归诸篇好或者恐惧的情感有类的区别”,但似乎这样的工作并没有避免人们对这个问题的争论。
康德最终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敬重”这一特殊的道德情感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在康德那里人是作为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同时受到来自感性世界和理性世界的影响。在感性世界总,人与动物一样遵守着自然法则;在理性世界中,人所遵从的是道德法则。但是因为人是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所以人往往会受到偏好的影响,使得自己的行为和动机驶离道德法则的轨道。这是就需要一种道德情感让道德法则能在人们的心中起作用,于是就产生了“敬重感”。“对道德律的敬重是一种通过智性的根据起作用德情感,这种情感是我们能完全先天地认识并看出其必然性的唯一情感”,这也就是“敬重感”区别于其他道德情感的体现。
康德将情感分为两种,即病理学上的情感和道德情感。病理学上的情感是一种先于道德法则的情感,伴随着人的出生而来的,具有自然属性;道德情感则是一种先天的情感,伴随道德法则的规定而产生出来的。然而正是因为人是有理性的,所以道德情感就会战胜感性情感,从而让人的行为符合道德法则的要求。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规避了一切的情感,但是唯独这种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感被康德着重强调。道德情感在康德那里也并不是一种建立在人的感官之上的情感,而单纯只是依据理性本身所发生的。这种道德情感并不能形成客观的德性法则,它亦不能对人的行为做出判断,仅仅只能用来充当动机,以便使道德法则能根植与人们的心中,从而成为行动的准则。
“敬重感”还分为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其消极的作用表现在道德律很有可能会引起一种不愉快的情感,“道德律作为一只的规定根据,由于它损害着我们的一切爱好,而必然会导致一种可以被称之为痛苦的情感”。所有的偏好结合在一起就会形成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情感,随之而产生与之相应的标准,这被无限放大后的“自我”就是“自大”。心灵的作用就在于让人们反思这种“自大”的情绪,从而在道德律面前变得“谦卑”起来,“道德律不可避免地使每个人通过他把自己本性的感性偏好与这法则相比较而感到谦卑。那以其表象作为我们意志的规定根据在我们的自我意识中使我们感到谦卑的东西,就其是肯定的并且规定根据而言,就为自己唤起敬重”,也就是说这种“谦卑”的情感进一步发展就成为了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这也将“敬重感”的消极作用引向了其积极的作用。虽然说道德情感与感性情感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由于道德情感是发自人们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所以说道德情感是一种理性的情感。
“敬重感”引起了人的内心与各种情感之间的较量,最终在理性的指引下,道德情感终将打败感性情感从而获得心灵对道德律的认识与遵循。从排除情感和偏好的方面来看,“敬重感”是消极的情感,但是让道德法则在现实生活中能够更好地实现,“敬重感”却是一份积极的力量。康德认为敬重感总是与义务相联系在一起的,正是基于对道德法则德敬重,所以才会明显的去区分一个行为是出于义务还是合乎义务的。如果说一个行为在客观上是符合道德法则的要求,并在其中排除了一切偏好的规定,那这样的行为就是符合义务的;当一个人的行为是符合道德法则的要求,但若其中却包含了实践上的强迫,主体会产生行为上的不情愿的主观情感,这样的行为虽然是服从于道德法则的,这也只能是合乎义务的,而并不是出自义务。只有当一个行为在主观上是符合道德法则的时候,才能说这个行为是出自义务的,所以康德认为“义务的概念客观上要求行动与法则相符合一致,但主观上要求行动的准则对法则的敬重”。一个出于义务的行为,不仅在主观上是以道德法则为基础的,同时还能从中获得对道德价值的提升。当人们不愿意按照义务的概念来行动,道德法则就会在人们心中产生不愉快感,但是如果人们从主观上就遵从道德法则的要求,并由此产生的愉悦就是敬重感,而道德性就是要求人们排出一切干扰并仅仅遵从道德法则的规定。所以道德法则要求人们的道德行为必须是出自义务的,因为道德行为要求将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作为行为的动机,排出所有的感性因素的干扰,只遵从道德法则的要求。
虽然说道德法则是纯粹理性作用的结果,但是这其中加入道德情感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道德法则更好地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出来。康德也正是因为意识到的这一点,才在自己的道德哲学中加入“敬重感”作为道德的动机,以避免让道德法则成为一个空中阁楼。
人是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所以人的意志就应该受到道德法则的约束,但是人总是会受到来自偏好的诱惑因而偏离道德法则的轨道,所以道德法则会强迫人管束个人偏好,从而导致人在主观上生发出一种敬重道德的情感。这也就表明,“敬重感”作为道德动机,对于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来说是很有必要的,人类的理性要求人们将道德法则看作是至高无上的,保持着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并在“敬重感”这种道德情感的作用下产生道德的行为,也就是保证人的行为是出自于义务的。
康德一再强调,人的意志的主观规定必须是根据道德法则来进行的,而人的道德准则必须是要建立在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上的,所以康德最终将道德落实到了“义务”的概念之上,认为在不管到了任何时候人们都应该从义务的概念出发,保持着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从而服从于道德法则的命令。康德的道德哲学理论也正视人的感性存在,认为人受到理性世界和感性世界的作用,所以康德的道德情感是一种出自理性但是又不能脱离感性的情感。也正是因为如此,导致康德道德哲学中存在着“道德理想”和“道德现实”,“道德理想”表明人类理性为道德设立了一个最高的标准,并要求人们根据这个标准去付诸实践;但是“道德现实”却是一个理性与感性相互纠缠的道德现状。而道德情感的作用就是使道德法则对主体的感性产生影响,从而让人的意志能够促进道德法则在道德实践中的影响与作用。
“敬重任何时候都只是针对人的,而绝不是针对事物的”,也就是当一个人他身上的某些品质成为了榜样并且能够具有普遍的实践作用,那这些榜样就会成为一种直观的法则,从而唤起对道德法则敬重的情感,这也就表明人格是激发敬重的一个重要的东西。敬重的情感是针对与道德法则而言的,但是对于具体的个人来说,需要让人格来激发这种敬重的道德情感,因为人格是一种道德提升,是一种对道德理想的追求。康德在道德哲学中加入人格的概念,就是为了明确道德性是人的最高的规定,是人应该具有的一种最高的价值体现,而正是因为存在着这种至高的价值,所以才会在人的心中产生出敬重的情感,让人能够自主的认识到,人类的最高使命就是对道德法则的敬重。
康德将道德法则设置为形而上学的概念,其目的就是为了让道德法则成为一个理性客观的存在,但是康德的最终目的还是要让道德法则在现实世界中能实现出来,于是他便引入了“敬重”这一特殊的情感作为道德情感,希望能将道德法则落实到每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身上。因而道德法则需要道德情感来进入到的人们的生活中,让人们从主观上遵从道德法则的要求,进而使它成为人们心中道德律的源泉。“敬重感”就是这样一个进入到实践世界的媒介,通过对“敬重感”的论证,康德就为我们很好地解释了抽象的道德法则如何成为生活中行为准则,并且康德在道德哲学中强调敬重的道德情感,就是要让人们能够理解道德的力量,以及那个依据道德法则而建立起来的理想世界。康德说:“有两样东西,人们越是经常持久地对之凝神思索,它们就越是使内心充满常新而日增的惊奇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每一个现实世界中的人都应怀揣着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之情,让自己成为一个具有道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