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海刚
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道路上,又树起一座重要的“里程碑”。
1 0 月8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决定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旨在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把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建设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撑、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深度聚焦营商环境问题,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的全球排名从上年的第78位升至第46位,大幅跃升了32个名次。这是我国自世行营商环境报告发布以来首次进入前五十位,被认为是“营商环境改善最大的经济体之一”。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方面,法治化与市场化、国际化一道构成评判营商环境好坏的三大维度,优化营商环境必然要求在政策制定、监管执法等各个环节贯彻法治原则;另一方面,推动营商环境的改善与优化,这项工作本身也需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方能行稳致远,见到实效和长效。这正是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义所在。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2019年立法计划》中,首次提出由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起草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7月14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再到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前后不过五个月时间。可以说,仅从立法的效率之高,即能看出中央对于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以及相关法制工作的重视。
“这些年在‘放管服’改革过程中,各地探索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比我们想象的多,也比我们想象的快。”李克强总理在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到了“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只进一扇门”、“一枚印章管审批”等案例。他表示,审议讨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就是要通过政府立法,及时将这些经验和做法固化下来。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对媒体透露,据不完全统计,条例固化和确认的改革举措有50多项。
毋庸讳言,尽管我国营商环境建设总体来看进步巨大,但各地之间的情况并不均衡。北京、上海两大一线城市,可谓营商环境建设的“高地”。实际上,世行对我国的营商环境评价,就是选取这两个城市为样本(上海的权重为55%、北京为45%)。近年来,京沪两地聚焦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推出了大量改革举措,形成了一批典型经验做法。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今年9月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复制推广借鉴京沪两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并详细列举了36项举措清单。而通过立法将地方实践总结提升为国家规范,确立法律法规依据,无疑更能保障和推动这些经验产生扩散、示范效应,从而带动全国营商环境的持续有效优化。
同时,我们注意到,自2016年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出台省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来,已有河北、陕西、黑龙江、吉林、天津等多个省市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还有一些省份正在酝酿之中。在此情况下,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填补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建设的空白,更加显得必要和迫切。因为,就立法层级而言,全国性法规更能宣示权威性及确定性,给市场主体以稳定而明确的预期;就法规内容而言,条例既可以确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基本准则,又可为地方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探索创新划定边界、留出空间。
根据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条例共有7章68条,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从更大力度放权、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加强市场主体保护、突出政务公开透明、严格责任追究五大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平等、公平”作为营商环境的灵魂,堪称整部条例的主旨和主线,确保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环境,使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彰显了中国用法治力量不断改善提升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接下来的关键就在于践行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