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珍,刘永竟,周春苗
(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420;2. 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000)
“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党的十九大作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战略部署,明确我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推进贸易强国建设。伴随着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各项工作展开,我国对外交流的领域将更加广阔和频繁,涉及的对外法律问题也会不断增多,这从以往有关机构发布的涉外案件数据可以窥见一斑。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数据显示,各级法院审结涉外商事案件数量2015年为6069件,2016年为6899件,同比上升约13.5%。证监会披露,本领域2017年新增涉外协查案件157起,较前三年平均数量增长15%。从2018年全国贸促工作会议上获悉,2017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案件数量增长了87.5%。新形势新时代呼唤更多的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
高校作为人才的摇篮和孵化器,如何回应社会需求,落实国家关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政策精神,加快培养能够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熟悉目的国法律政策、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正当权益的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具有时代紧迫性和重要性。职业伦理作为涉外法律人才素质构成的基础要素,是从事法律职业应当扣好的“第一粒扣子”,在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中至关重要。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教高[2018]6号文(下文简称教高[2018]6号文)将“加大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力度,面向全体法学专业学生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放在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改革任务和重点举措之首。如何开展涉外法律人才职业伦理教育,值得探讨。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在从事法律职业活动中基于法律职业特点而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崇尚法治、公平理性、坚守正义、廉洁从业的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的精神和法治的公信力所在,也是法治工作者从事法学学习和法律职业的初心所在。[1]在我国进入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各法律院校对涉外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愈发凸显出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前提。[2]史尚宽先生曾指出:“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弊,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而近年来,一些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甚至锒铛入狱,其中大多数并非因为法律业务不过关,而是他们作为法律人的职业伦理严重欠缺,失掉了作为法律人的职业底线。典型案例有如“李某某案”律师泄密事件,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最高法原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奚晓明之落马、还有最近爆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某案件案卷丢失案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还明确提出,“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可见,我国要推进依法治国,法治队伍的建设起关键作用,而涉外法律工作者作为我国法治队伍的组成部分,加强对其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既是贯彻落实《决定》中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职业道德水准的要求,也在客观上满足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伴随着全球化和我国对外交流程度的不断加强,国际间的交往愈加紧密,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冲突也愈发增多。如“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由于“一带一路”建设沿线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差异以及维护自身利益与国家安全需要,我国在国际合作中就遇到了许多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争端。有学者认为,“一带一路”战略不仅事关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还需要建立一套规则,即“国际法治”。当前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比较少,呈不完整、碎片化的状态,国际上急需像每个国家国内一样的一套规则。[3]这就要求涉外法律人才不仅要具有法律素养,还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面对国际法律争端,坚守求同存异的原则与国际间普遍认可的法律职业伦理,合理利用国际法现行规则,创造性地提出或运用法律积极促进地区争端的解决[4],从而推动国际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以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因而,就此而言,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的职业伦理教育尤显重要。
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是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之一,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无疑是实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通过涉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能够增强学生做出职业伦理判断的能力,培养他们的责任感,增强他们的爱国心。在处理涉外案件时,能够承受住来自法律职业伦理的考验,维护国家利益、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平,在具体的案件中维护国家良好的法治形象。
高校法学院系是完成法律职业伦理系统知识教育任务的主要承担者,近年来,越来越多高校逐步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如清华大学从2015年起将职业伦理纳入其研究生的必修课程。但高校涉外法律人才职业伦理教育的整体情况不容乐观,本文拟选取教育部首批22所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a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的通知》(教高厅函[2012]47号),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等22所高校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考察对其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状况,窥一斑而知全貌,检视其中尚待改进的地方。
从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制定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来看,有些高校在其培养方案中缺乏有关法律职业伦理方面的表述,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8年本科法学专业(涉外型卓越经贸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方案等。a该培养方案来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官网,下文提到的浙江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大学等高校有关培养方案都来自各高校的官网,在此一并致谢。有些高校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内容纳入培养方案,如浙江大学2018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对涉外法律人才提出了“拥有深厚的职业意识,高尚的职业伦理,具有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培养要求。西北政法大学2017级本科法学专业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中提出“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优秀”的培养目标。武汉大学法学专业(英语法学高端涉外法律人才试验班)2013人才培养方案中提出“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有些高校培养方案中没有出现“法律职业伦理”字样,却使用了“职业道德”之表述,如中国政法大学2017法学专业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表述为“拥有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吉林大学2013法学专业涉外型法律人才本科培养方案的相关表述为“良好职业道德”。华东政法大学在2017涉外商法方向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验班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表述为“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2018法学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方案的表述也为“良好的职业道德”。培养方案中有“法律职业伦理”“职业道德”之表述的,有些高校将相关表述安排在培养目标中,如吉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有些高校将其安排在培养要求或人才培养规格中,如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这种状况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高校对涉外法律人才何为法律职业伦理、是否应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等问题存在着认知不一,这些最终都势必影响到涉外法律人才之培养。
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各院校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课程建设有所重视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不尽人意。首先,在课程开设方面,部分高校尚未设置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如在2018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涉外型卓越经贸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方案、西北政法大学2017级本科法学专业“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中央财经大学现行2014版本科法学专业学分制教学计划(涉外型)中都未能找到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其次,已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高校在课程名称、是否设为必修课、学时安排、教学内容设置等方面也不尽相同。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均为本科及研究生阶段的法科学生开设了《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程,但学时标准相差较大,其本科教学大纲明确标明课程学时为32学时,而在其2017-2018全日制研究生课表中可以看到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开设却仅在12-16周,总学时仅为15。华东政法大学在2017涉外商法方向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实验班(本科)培养方案中将《法律职业伦理》设置为为专业方向必修核心课程,但学时只有18,学分为1。北京师范大学在2018本科法学(卓越实验班)(Law)培养方案仍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专业选修课程设置。再者,就教材建设来看,教材建设本是课程建设的重要环节,然而当前针对涉外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建设极为薄弱。长期以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受重视,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或者学科地位被边缘化,直接影响市面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高质量教材供给不足,专门用于涉外法律人才教育的法律职业伦理教材没有发现。当前我国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教材主要有:李本森主编的《法律职业伦理》,许身健主编的《法律职业伦理》以及《法律职业伦理案例教程》,程滔、刘晓兵主编的《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底线:法律职业伦理影响性案件评析》等。综合这些教材的内容,可发现它们大多只是着眼于国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仲裁员的职业伦理介绍,教材“涉外性”内容不足,对涉外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缺乏针对性的内容。选用好的教材,不仅能激发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更有助于学生完整、准确、系统地掌握该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同时也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需要。[5]因此,应尽快在针对涉外法律人才职业伦理教育的教材建设方面达成共识,打造出适用于涉外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伦理通用教材。
我国全日制法学教育的层次比较多,实践中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任务主要落于本科以上教育层次。不同层次下学生们一般具有相应的学习能力与知识储备,不同类别的法律人才也有他们相应的培养方向,如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往往突出人才培养的应用型、复合型,而法学硕士的培养方案通常是着眼于人才培养的学术型、专业型。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涉外法律人才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理应体现差异性理念。而在实践中,我国当前大部分法律院校对涉外法律人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没有很好体现这一理念,本科、研究生层次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名称、教学目标等普遍极其相似。如北京师范大学的本科与硕士阶段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名称完全一致。南京大学法学院官网公布的现行2016版法律硕士培养方案显示,非法学和法学两类法律硕士设置了完全一致的法律伦理教育目标,为非法学、法学类法律硕士分别设置的课程名称——《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也极其相近。正如有学者指出,大多数准许设立“涉外法律人才培育基地”法学院的培养目标仍然局限于《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的宏观表达,缺乏明确的分类培养目标体系。甚至部分高校把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就定位于高级涉外法律人才,难免有拔苗助长之嫌。[6]这种表达宽泛模糊的目标体系,以及分类培养理念在实践中贯彻的不充分,不仅会引起教育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划与实施易流于形式。
由于法律职业伦理在我国长期处于边缘学科状态,国家以及高校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忽视,都间接使大多数法学院校缺乏在法律职业伦理研究领域有所建树的学者或专任教师。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网页2015年报道:“中国有将近700所法学院,专门从事该领域教学及研究的人员却非常之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是全国700所法学院中唯一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伦理教学及研究机构。”[7]现实中,因师资缺乏,通常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任教老师多由缺乏实践经验的年轻老师或者从事其他学科教学研究的教师兼任。笔者所在的学校,为法律硕士(非法学)开设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就由主要研究刑事诉讼法的老师承担。
目前不少学校仍采用填鸭式、纯理论的传统教学模式。如上海交通大学的课程教学大纲中对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之教学方式的介绍,就只列举了讲授、课堂讨论两种传统教学方法。各校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考核方式也仍多以传统书面考试方式进行,涉外实践环节的被忽略或弱化是常态,让学生失去了将原本在理论上晦涩难懂的法律职业伦理知识与涉外法律知识相结合,进而在实践中综合运用的机会,最终难免会导致部分学生不能真正理解法律职业伦理的内涵与价值。
各院校应作积极响应教高[2018]6号文提出的“加大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力度”之要求,在未来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中,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明确列入其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部分。对此,浙江大学2018年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有关“法律职业伦理”部分的表述可资借鉴,即把“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写入培养目标。除此之外,在所要培养的法律人才的能力素质要求中,建议增加“遵循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之所以采纳“法律职业伦理”而非“法律职业道德”表述,理由在于:虽然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伦理紧密联系,正如有学者提出:“道德和伦理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伦理离不开道德,道德也离不开伦理。”[8]但应该看到它们之间存在区别:在我国语境下,伦理一般指整体,包括人际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和应该如何的规范;而道德一般指部分,主要指人际行为应如何规范。法律职业伦理偏重理论上的推演性,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使用比较合适,法律职业道德偏重日常习惯的操作性,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使用比较合适。之所以放在“培养目标”部分,乃因为“培育目标”往往位于人才培育方案的文头,纲领性相对更强,一定程度上能更加凸显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之重要性,进而利于改变长期以来忽视职业伦理教育的状况。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在2017年修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时明确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列为法律硕士的必修课。2018年4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明确将“法律职业伦理”列为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完成的10门专业必修课之一。教高[2018]6号文更是明确提出要面向全体法学专业学生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实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这足以体现新时代国家对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建设的重视。
我国各法学院系应该加强涉外法律人才法律职业伦理的课程建设。首先,要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作为全体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必修课,并保证至少开设32学时,各高校还应努力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于整个培育过程。落实“一课双责”,各门课程既要传授专业知识,又要注重价值引领。在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必修课的同时,还必须明确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教学目标如何设定,学者间存在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其教学目标为:应当了解职业伦理的相关内容;能够评估并防止伦理风险;能够投身于公益事业,用自身的法律知识与实务经验保护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使法科生警醒法律职业的公共主义使命,避免成为只关注营销、博取利益之精致的利己主义者。[9]也有学者认为其教学目标在于能让学生形成一种法律共同体内部的荣誉感,让学生通过这种内在感悟的分享和砥砺形成互相理解和尊重,深刻认识到自己从事的职业中所蕴含的公正和崇高的道德价值,从而形成一种基于自己行为和职业的高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10]作为我国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之一的上海交通大学,其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教学大纲则明确教学目标为:一是培养学生理解并尊重职业道德标准的能力,并在今后的法律工作中严格依法依规要求自己;二是培养学生促进社会正义与法律正义的责任感,将来为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做出贡献。这些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加以概括提炼。考虑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特色,笔者认为,各高校所要确立的涉外法律人才职业伦理教育目标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一是促进与培养学生对法律职业伦理的认知能力,而不在于直接造就职业上的“道德人”。因为“道德人”的造就是一项复杂的社会过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11]同时,考虑到涉外法律人才的“涉外性”,因而对其法律职业伦理的认知能力应有更高的要求,要具备通晓国内外主流法律职业伦理的认知能力。二是注重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社会责任感与公益心,避免培育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三是结合法学教育的不同层次和类别,各高校在为本科、硕士、博士阶段的学生设置法律职业伦理教学目标时应体现差异。其次,加快法律职业伦理网络课程建设,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教高[2018]6号文提出要发展“互联网+法学教育”,未来将要“重点建设校际优质在线课程资源共建共享平台、30个左右信息化课堂教学平台、50个左右庭审直播实践教学平台。”事实上,没有哪一所法学院校能够在课程建设的所有方面都占优势,每一所法学院校都只能在某些方面办出特色、形成优势。[12]作为我国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主要承担者,22所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高校应以此为契机,加强校际互动,尽快打造一套适合涉外法律人才、易推广的精品法律职业伦理网络课程。再次,加强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建设中的教材建设。要“将中国法治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写进教材,及时转化为教学资源。”a参见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教高[2018]6号文第三.3.对于涉外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伦理通用教材编写:一是在内容上,应注重多种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介绍。这不同于美国,其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最重视律师职业伦理教育,很少涉及其它法律职业的伦理教育。我国涉外法律人才所从事的法律工作具有多样性,如有审判、检察、监察、律师服务、仲裁、公证、立法、行政执法、涉外企业法务等,这些职业都面临着各自领域法律职业伦理困境,针对涉外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至少应该包含法官、检察官、监察官、公务员、律师等五种主要法律职业的伦理内容。[13]二是突出涉外特色,注重在内容上加入“涉外”因素,如将《欧盟检察官伦理及行为准则》等域外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相关内容介绍编入教材,让涉外法律人才通过教材学习,能够开阔视野,具备一定的国际化法律职业伦理知识储备。三是具有前瞻性,探讨并纳入一定的前沿领域出现的法律职业伦理问题,努力使教材能够反映与法律职业伦理有关的法治实践中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并重视教材内容更新以适应社会飞速发展对教学内容更新的需要,使教材保持前沿性和新颖性。如自2017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高等学校人工智能创新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涉及AI领域的政策。在顶层设计支持下,法律人工智能实务发展迅猛,AI给我们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其所蕴含的法律伦理风险,如数据的不完整性、算法歧视等所导致的伦理判断偏差。[14]而学生却可能由于教材内容滞后而无法了解在AI领域出现的法律职业伦理内容。为了让人类在法律职业伦理领域掌握主动权,做到未雨绸缪,及时在教材中补充涉及AI领域的法律职业伦理知识也是关键举措之一。
如前文所述,法学教育的层次性以及在各层次学习的各类涉外法律人才的水平不同等因素都表明推动涉外法律人才职业伦理教育的分类、分层次实施存在合理性。由此,各高校对在不同教育层次学习的各类涉外法律人才的职业伦理教育所采取的标准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各高校需不断摸索,推动涉外法律人才职业伦理教育的分类与分层实施。各高校在进行涉外法律人才职业伦理培养时应主要区分本科、硕士和博士这三种不同的层次,建构多层次的培育体系,以求人才培养过程的循序渐进。具体而言,本科阶段学习的首要任务是吸收积储知识,就像电脑一样,先把知识输入大脑,该阶段的教学内容应主要围绕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础知识、基本规范以及基本法律制度,使学生系统掌握并将法律职业伦理内化于心,培养其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在教学中宜使用统一编写的法律职业伦理教材,课程名称可以为“法律职业伦理概论”。与本科阶段主要围绕基础理论教学不同,鉴于研究生(硕士、博士)已具有法律职业伦理知识体系,以及其他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视野,社会阅历较为丰富,此阶段教学内容更应侧重法律职业伦理的理论研究,要既研究宏观层次的法律职业伦理学的问题,即法律与伦理的互动关系原理;也研究微观层次的具体法律的伦理问题以及法律部门的具体伦理问题。[15]课程名称宜采用“法律职业伦理研究”之类,在教材使用上可不作统一要求,采用推荐书单的形式供学生参考使用,也可使用教师的自编教材。此外,针对不同类别的涉外法律人才,如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针对他们设置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也应作一定区分,主要是使法律职业伦理教学内容能够凸显相应的人才培养目标(应用型、复合型与学术型、专业型)。
人才培养,关键在教师。教师队伍素质直接决定着大学办学能力和水平。世界一流大学都有一个共识,就是必须拥有一流的教师队伍。[16]涉外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关键同样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为打造这支师资队伍,首先强调专业化。法律职业伦理既为本科法学专业必修课,就应该按照必修课的课程要求建立主讲教师制度,至少有2人以上。而且,主讲教师至少对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是其主要研究领域或之一,坚决或逐步杜绝非法律职业伦理专业老师担任主讲教师。其次,加强培养和引进。可以继续借力于国家的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平台,采取“引进”与“推送”双向模式构建涉外教师队伍[17],包括涉外法律人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方面的教师队伍。与此同时,也可通过积极开展派出参加国内课程培训、公派优秀教师海外访学、开展教学法研讨会等不同途径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知识储备量。再次,注重专任教师的师德考核与建设。“师者,人之模范也”。尤其是法律职业伦理的任课教师,该课程的性质对任课教师的师德提出了更高要求。教高[2018]6号文提出强德能,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因此,各高校要做好以往有所忽略的师德考核,强化师德监督,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最后,做好措施支持。国家和社会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宏观统筹职能。如2018年1月6日至7日,由教指委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承办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法律职业伦理骨干教师培训班在京成功举行,受训教师在教案制作、教育模式探索等方面都收获颇丰。
借鉴国内外的有益经验,高校涉外法律人才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可采用案例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以下重点探讨三种:
1.苏格拉底式教学法。这是指通过教师对学生不断追问的形式,使学生在回答问题中逐渐自主领悟出在面临法律职业伦理困境时应如何做出正确的选择。此种教学方法为西方发达国家的高校普遍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知识的局面,实现了学生由被动接受式向主动探索性学习的转变,从而能让学生对通过自主思考悟出的法律职业伦理之认识更加深刻。采用这种教学方法要求教师与学生在讨论前都要作充分准备,要求教师认真备课,并根据教学计划、学生兴趣、知识储备等方面有针对性地预设课堂需讨论的问题。其次,可围绕讨论主题为学生在课前布置相关法律职业伦理阅读材料。再次,针对当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课时比较紧张的普遍情况,为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当讨论问题基本解决,或者虽然没有解决,但问题的焦点已呈现出来时,教师可在课堂结束前为学生作讨论成果的归纳总结,使学生对讨论的法律职业伦理问题有一个系统的认识,或者能够明晰需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领域。
2.法律诊所式教学法。通说认为,此种教学方法源于美国,且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与法律援助关系密切,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18]这种教学方法主要表现为在法学院中设立法律诊所,学生在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指导下办理真实的案件。[19]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可以使学生体验真实的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环境以及工作状态,让学生不但能在实操中牢固掌握实体法及程序法的法律知识,而且特别是学生在给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更能够潜移默化地深刻体会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增强社会公益心,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从而为以后从事涉外法律职业奠定良好的伦理基础。此外,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实践性强之特点也与教高[2018]6号文提出的要着力强化实践教学之要求相契合。可见,运用法律诊所式教学法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学具有不可比拟之优势,但受限于资源和规模的限制,诊所教育只能是传统法律教育的有益补充。[20]此外,当前我国法学学科建设的核心考核指标依然是科研,要求法学专任教师同时兼顾科研与学生的实践教学,他们往往会感到力不从心,而法律诊所教学方法作为一种实践教学方法,欲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必须建立独立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21]
3.“多师同堂”协同教学法。这是由三名或三名以上来自不同学科背景的教师组成协同教学团队,共同分担同一门大学本科或研究生教学任务,展开共同授课的研讨式教学模式。[22]这种教学方法由西南政法大学所创,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多师同堂”协同教学法主要包含四个环节:课前准备环节、引导授课环节、师生论辩环节、总结深化环节。这种教学法的优势主要表现为:能够更大程度地突破单一教师的教学能力之局限,“一对多”的教学局面转变为“多对多”的形式,意味着学生在课堂上能获得更多的与老师间探讨法律职业伦理问题的互动机会。不同学科背景教师间更紧密的交流还能丰富教师的教学经验,拓宽他们的研究领域,进而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通过师师互动、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来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有利于培养学生跨学科的多元认知能力、判断能力与思辨能力。[23]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有关职业伦理的内容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教学可通过典型案例切入,比较适合采用该方法。由多学科的教师组成“多师同堂”教学小组,通过精心选择法律职业伦理教学内容、提出研讨问题、组织课堂讲授与辩论、进行研讨总结等,有利于提升老师教学水平、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法律职业伦理课堂教学效果。
总之,遵循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标准,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实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石。新时代背景下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明确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写入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加强针对涉外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建设,推动涉外法律人才职业伦理教育的分类与分层实施,打造涉外法律人才职业伦理教育的师资队伍,采用多元化的涉外法律人才职业伦理教学方法,从而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提供涉外法律服务输送更多德才兼备的涉外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