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的影响因素

2019-01-25 20:42俞远高扬
中国环保产业 2019年7期
关键词:工控机污染源分析仪

俞远,高扬

(石家庄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石家庄 050023)

随着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环境执法监管的日趋严格,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作为环境管理和现场执法的有效支撑,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数据质量,不仅可以直接反映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水平和状况,并可为环境税收提供基础数据。但一些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使部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形同虚设,影响数据质量。本文结合环境执法现场检查经验,总结梳理了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质量的环节,以期对有关监管工作有所借鉴。

1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基本概念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分为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

1.1 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废水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是指:由实现污水流量监测、污水水样采集、污水水样分析及分析数据统计与上传功能的软硬件设施组成的系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主要由流量监测系统、水质自动采样系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以及相应的构筑物等部分组成。

1.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

该系统对固定污染源颗粒物浓度和气态污染物浓度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信息传送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确保排污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达标。CEMS系统主要包括:颗粒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单元、气态污染物(通常包括SO2和NOx)排放连续自动监测单元、烟气参数(包含烟气流速、温度、压力、含氧量、湿度)连续自动监测单元,以及数据采集、处理、分析、记录和传输单元。

2 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的环节

在日常的环境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的环节主要为样品采样环节、分析测量环节和数据传输环节。其中,尤以第一、二环节最为多见。

2.1 样品采样环节

样品采样环节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的方式主要是:不规范排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

2.2 分析测量环节

分析测量环节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的方式主要是:违反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干扰等手段,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相关参数、数据,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不在监控站房公示等。

2.3 数据传输环节

数据传输环节常见的问题主要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及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等操作,造成现场数据明显低于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数据。

3 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手段

3.1 监控网络

常见问题有:故意断开或干扰监控网络连接,终端在线设备人为断电,导致超标时段无法正常采样上传,造成监控系统失效以躲避有关部门的监管。

核查方法为:如发现超标时段出现断电现象,应调取监控设备断电时的环保设施和生产设施运行情况,确定是否人为断电。

3.2 分析仪参数

常见问题有:分析仪参数或软件造假。如,分析仪嵌入造假软件,自动生成数据上传;人为设置量程上限,超标数据不能上传;擅自修改设备参数(斜率、截距、折算系数、速度场系数)或计算公式,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甚至发送虚假数据。

核查方法为:采取突击检查方式,断开分析仪采样管路,查看分析仪数据的变化;在CEMS参数设置界面,检查量程设置等,并检查数据上传是否正常;对照在线设备的说明书、验收报告、备案资料等,现场查看参数设置是否一致,系数内容主要包括:斜率、截距、折算系数、速度场系数和计算公式。

3.3 工控机和数采仪

常见问题有:在模拟信号传输下,人为设置分析仪、工控机、数采仪的不同量程,或人为修改工控机或数采仪的污染因子参数设置,导致上传的数据不真实。在设备分析仪与工控机之间的数据线上,连接信号衰减装置,导致发送虚假数据。

核查方法:现场查看分析仪、工控机、数采仪量程是否一致,数据偏差应小于1%;检查分析仪和数采仪的数据是否一致,将分析仪的历史数据与数采仪的历史数据进行比对,如果是采用数字信号传输,则二者应完全一致,如果是采用模拟信号传输,二者误差应不超过1%。

4 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案例

(1)人为故意改动采样头或采样管路的工作状态,使监测浓度比实际值低;采用将废水采样探头放入清洁水样等人为配水手段,对样品进行稀释。某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擅自把出水口的水质自动监控仪的取样探头放置在盛满清水的白色透明玻璃瓶内,导致监控设备不能有效对外排废水进行监控,大量不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规避水质自动监控仪的监控。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证据固定,收集相关证据,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该地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并移送公安部门。

(2)分析仪参数造假,擅自修改设备参数(斜率、截距、折算系数、速度场系数)或计算公式,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某公司在线监控仪的运维人员,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过量空气系数。该公司有一台4吨燃气锅炉,经查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执行《燃气锅炉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该标准规定燃气锅炉的过量空气系数应为1.2,现场设置为1.4,造成实际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降低。该地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部门。

个别企业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作为环境执法工作者,要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注重经验总结,有效监管,精准打击不法行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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