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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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炒股,承诺保底不亏,这样的承诺诱惑十足,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炒股合作也并不少见。然而,炒股的风险很大,尤其是利用杠杆配资炒股,风向好时利润可直接翻数倍,但一旦风向发生变化,利空时往往血本无归。当夫妻一方在帮助他人炒股时,对于高风险的单方承诺,超出了配偶对风险的合理预期时,可以拒绝。
李明有几位同学,在证券公司上班,对炒股很有研究,常常接受他人的委托,帮助他人炒股,挣到的钱双方平分。李明常常帮朋友撮合委托理财事宜。久而久之,李明就成了委托理财炒股的中间经纪人,一方面,接受想要理财炒股的朋友们委托,在自己的同学社交圈里帮他们物色合适的人选;另一方面,为从事证券金融工作的同学介绍委托理财资源,双方都得益,这样的好生意一直很红火。
潘妤是李明的朋友,正好手上有些富余的资金,得知李明能帮助介绍理财高手,就托李明帮忙。这样,在2014年以前,在李明从中撮合下,潘妤多次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委托李明的同学炒股,两方都挣了不少钱,合作十分愉快。
在与同学的交流中,李明耳濡目染,对炒股也颇感兴趣,渐渐摸到了一些门道,自我感觉不错,也想试试接受他人委托帮助炒股,却一直苦于没有机会。2014年6月,潘妤与别人委托理财的合同正好到期,再次委托李明帮其介绍理财高手,李明瞅准时机说:“我跟着这些理财高手做了几年了,你就别委托别人了,我帮你理财吧,你可以先投入一小笔钱,看看我做的行不行。”潘妤点头应允。2014年6月17日,两人签订了一年期委托理财协议,潘妤在自己的炒股账户中注入十多万元,将账户及密码交给李明,由李明使用潘妤的账户及10多万元的资金进行炒股,双方约定按“5∶5”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李明承诺如发生亏损,将不足资金补给潘妤。
还真别说,李明通过向理财高手们那儿学来的“杠杆炒股”操作,大胆、精心、谨慎理财,仅仅一年的时间,利用10余万元的本金,大胆使用杠杆,为潘妤赚到了360万元。潘妤也信守承诺,在合同到期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李明应分得的投资收益180万元汇入李明的银行账户。
合同到期后,潘妤觉得李明的理财能力还真不容小觑,去年一年收益十分可观,就想继续委托李明炒股理财,李明对自己的炒股经验也越来越自信,于是在2015年6月17日,两人重新签订了一份内容完全相同的协议,不同的是,靠着相信李明还能赚到大钱,这次潘妤投入了去年资金的20倍200万元,作为理财资金。
通过杠杆配资在股市上涨的时候赚钱很可观,然而,2015年风向突变,股市动荡调整,利空消息频频传来,潘妤账户内200万元的理财资金接连亏损,最后竟然亏了194万余元。
由于亏损数额太大,自己前期投进去的钱也全部亏损,李明像霜打的茄子一样,一时间根本筹集不到这么一大笔钱来补足潘妤的亏空,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潘妤知道李明自己也喜欢炒股,肯定投进去不少钱,现在这笔亏损估计他自己是还不上的。转念一想,虽然李明与张娟现在离婚了,但合同签订时两人并没有离婚,于是一纸诉状将李明及其前妻张娟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李明与张娟共同支付亏损款19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李明对潘妤起诉自己没有意见,但认为这是他的个人债务,与张娟无关,他个人愿意承担该债务。
张娟得知自己也被起诉了,觉得实在说不过去,因为自己与李明已在2016年3月离婚,自己并不知晓李明与潘妤签订过委托理财合同,更没有在合同上签过名。况且,这笔债务非为家庭生活或经营所负,自己有正当职业,也没有享受过李明之前分得的利益。因此认为该债务系李明个人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委托理财协议的签订看,虽签订时间在李明与张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但是均系李明一人参与、一人签字确认,并无张娟签字认可,且被告张娟事后亦不予追认。从委托理财协议的内容看,李明的债务源于对证券投资本金的安全保证承诺,该条款通常被称为“保底条款”。鉴于李明自愿承担潘妤全部损失且依本案审结情形不会侵犯第三方利益,故可予准许,但李明对“保底条款”的承诺,实际上将高风险转化成配偶一方对委托方的保证,损害了妻子的权益。李明虽曾于2015年获得过一次原告分配的收益,但是该款直接汇入李明银行账户,从外观上不能直接得出张娟据此受益,结合被告张娟具有正当职业等情形,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2018年10月20日,京口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李明向潘妤支付194万余元及利息,驳回潘妤对张娟提出的诉讼请求。这起因帮他人炒股导致亏损引发的纠纷,随着法院的判决,暂告一个段落。
无论是替人炒股还是通过借放贷牟高利,在这些高风险投资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看不见的风险危机。本案的发生,引发了两个方面问题的思考。
一是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一些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有关投资保本的约定,具有“保底条款”性质,该约定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因“保底条款”系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故“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委托交易协议书》整体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委托理财交易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交易对方并不特定,故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与普通合同无效之处理方式不同,不宜机械地套用合同法所规定的恢复原状等处理方式,不能因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而否定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及结果。在委托理财合同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无资质、订有“保底条款”以及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而无效等场合,受托人应将委托资产本金返还于委托人。所以,李明需要为《委托交易协议书》中的“保底条款”买单。
二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甄别。本案中,首先,李明单方面与潘妤签订协议,张娟未签字并且对该协议不予追认,这类单方承诺不应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证券投资损益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委托投资协议确定的“保底条款”,事实上将高风险转嫁于受托方,受托人对“保底条款”的承诺如因婚姻法律关系发生牵连,实质转化成配偶一方对委托方的保证,如果发生风险会导致直接损害张娟利益。最后,李明直接取得之前接受委托理财所取得的180万元分红,不能直接得出张娟据此受益,且张娟具有正当职业,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以,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对外承担保证责任,配偶不能当然也负有该保证义务。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性质的认定一直都是审判实践的难题,既要兼顾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要甄别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确保各方利益都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