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星 龚祥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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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29日,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双河镇村民在新立屯北附近一树林内发现一具女尸,经辨认确定为同年9月10日失踪的李某。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摩的司机金哲宏。1995年10月11日,金哲宏被永吉县公安局收容审查。1996年11月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7年12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之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处死缓。1998年10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第三次审理后仍判处死缓。2000年8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前述死缓判决。2014年7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将对该案进行复查。2018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另行组织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同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金哲宏无罪。
法院认定:现有证据虽能证明金哲宏曾与李某接触,但无法证明其实施了杀人行为。金哲宏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前后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原裁判认定金哲宏杀人动机、金哲宏加害被害人行为、被害人李某死亡时间的事实不清。综上所述,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金哲宏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提出依法改判,金哲宏及其辩护人提出应改判金哲宏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金哲宏23年冤狱的背后,是身躯的饱受折磨、内心的惶恐惊惧。在本案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原判据以认定金哲宏杀人事实的证据最终客观、公正地得到了法院的重新审视,并促使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无罪判决,使长期关注本案审理的金哲宏的家人与战友得到了宽慰。金哲宏案对于今后司法机关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把握好事实关、证据关、刑事政策关,坚持最严证明标准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金哲宏案自2014年才通过澎湃新闻的报道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当时澎湃新闻推出申诉者专栏,先后报道了多起申诉案件。金哲宏案得益于媒体的报道、社会的关注、体制内法律工作者的重视、律师及志愿者的介入。可以说,缺少任何一方的参与,这个案件都不可能得到解决。
金哲宏案存在诸多的疑点,证据体系极不完善。冤错案都是如此,案件很多的疑点只要稍微分析一下,便一清二楚。我们一直认为,刑辩律师和普通群众没有太大的区别,金哲宏案的众多疑点,普通人也完全能够辨析出来。
近年来我们关注、推动和亲自参与代理的一系列已经平反的冤错案,最显著的特点是:除了口供之外,没有客观证据。口供之间也存在严重矛盾,存在众多疑点。具体到金哲宏案,要证明金哲宏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行为,一定需要相应的客观物证加以证实。杀人、强奸犯罪,不可能不留下物证,尤其是经过激烈搏斗之后的强奸杀人案件。但是金哲宏案却没有,没有毛发,没有脚印,没有唾液,没有血液,没有精液,甚至没有打人的棍子……口供也需要一定的客观证据来印证,在客观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杀人事实成立呢?
另外,原生效判决认定金哲宏将被害人掐晕后,用尼龙绳捆在摩托车上,然后驮至另一个地点抛尸。那么捆绑尸体的绳子在哪里?摩托车上的痕迹呢?尸体身上的勒痕呢?这些都没有,如何让人相信金哲宏杀人、抛尸?
从直觉上来讲,只要没有客观证据,只要笔录和证据无法相互印证,这个案件就是存疑案件,不可信。金哲宏案卷中的其他问题,也进一步加深了我们的疑虑。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金哲宏是下午5至6点杀人,被害人下午没有时间吃饭,但是法医检查被害人的胃容物是饱满的,有大米饭粒、豆角粒皮、黄瓜、芹菜、肉等食物残存。之后金哲宏的供述,不得不添加“带着死者到别处去吃饭”的情节。
最为重要的是,这个案件没有杀人现场。办案人员不知道金哲宏具体是在哪里杀的人,抛尸现场究竟是不是杀人现场也弄不清楚。而作为一起杀人案件,其第一现场即杀人现场,必须要经过被告人辨认,这些卷里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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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中还有很多无罪的证据,比如金哲宏的父亲金汉坤是农历八月十七去世,按照朝鲜族的习俗,金哲宏每年要提前一天在农历八月十六夜里11点后为其父亲摆供。金哲宏的邻居都看到了金哲宏在案发当晚农历八月十六,到其母亲家做相应准备工作。然而,原生效判决恰恰认定的是农历八月十六这天晚上,金哲宏杀人、抛尸。
此外,犯罪动机也很重要。金哲宏从小家庭环境优越,他是退伍军人,案发前没有任何劣迹,他的邻居、战友对他的评价都很高。案发当年,金哲宏在开狗肉馆,也算小有成就,那时孩子尚小,但三口之家也算是和谐幸福。没有前科劣迹,没有犯罪人格,金哲宏为什么要杀人?
案卷中还有很多细节,让人看了不可思议,被害人是一个未婚小姑娘,为何要乘坐金哲宏的摩托车在镇上转来转去?案卷描述被害人举止轻浮、品行不端,还与金哲宏发生了性关系。实际上小姑娘生前品性很好,也未在死者体内检测出精斑、精液或者第三者的分泌物,如此编造案件情节,也是对被害人生前名誉的一种侵害,对死者不公。
综合以上所有疑点,我们内心确认这是一个错案。事实上,这些也不是到我们手里才发现的,吉林高院两次发回重审的提纲就写着这些疑点;吉林市中院第一次审理的时候,法院给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就写着,有些疑点查不清楚,案件就不能认定。
迟来的正义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灾难,金哲宏遭遇了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不只是对金哲宏同情才帮其申冤,而是因为我们意识到刑辩律师对这个国家有一种责任,恰恰是这种责任激励我们介入此案,一步步坚持到案件平反。
我们大约是在2013年介入此案,找到我们的是金哲宏的一位小学女同学。金哲宏家人为他奔波10年,后来也都放弃了,他的爱人抚养小孩儿,对申冤无能为力,只有他这位同学在帮助、支持他。他同学关注了我们近几年代理或推动申诉成功的几起重大案件,这才找到我们,但我们手里的冤案实在是太多了,金哲宏案也只能排队。他同学不断找我们,非常坚定和执著,我们邀请洗冤网的志愿者律师参与这起案件,还有很多助理也一起参与此案的分析、调研。
我们认真阅卷后,判断这是一起典型冤案,我们有信心解决,但我们不知道需要多少年,难度肯定很大,我们无偿援助,所有的差旅费都是我们自筹。我们觉得对于一个刑辩律师来讲,接受这类冤错案的委托没有为什么,这就是一个刑辩律师的责任。我们来回跑了几十趟,每一次见到金哲宏,他都会痛哭。你能感受到他心灵深处对外界的呼救,面对这样的当事人,我们不可能放弃。
我们非常庆幸,在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遇到了一位好法官——张法官。我们把案卷的每一个字都打成了word版本,做成光盘交给他,我们和他沟通了多次。最后一次他暗示我们,吉林高院可能要自己解决这个案件,但是我们再去找吉林高院,吉林高院没有接待我们。
令我们绝望的时段是2016年到2018年,对于刑辩律师来讲,绝望不仅是案件本身,而是我们没有办法回答蒙冤者的问题:“我的案件什么时候解决?”我们深信他是无罪的。我们为了这个案件,跑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吉林高院、吉林省检察院,数不清多少次,可是我们碰到的都是铜墙铁壁,不管这个案件怎么冤,我们认为应该赶紧给他放出来,但是我们找不到说理的人。
2018年,我们没有任何消息。我们也是在鼓励金哲宏。希望他相信法律,希望他能继续坚持下去。说实话,我们也十分需要这样一个再审决定书,收到再审决定书的时候我们就知道这个案件已经成功了,拿到再审决定书意味着金哲宏案件就已经有了平反的希望。
我认为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平反是因为金哲宏幸运地赶上平反冤案的大潮,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的案件,继张辉、张高平案之后,陈满案、聂树斌案、陈夏影案、念斌案、吴昌龙案先后平反。这些年,冤案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尤其被新闻媒体报道后,也会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其实,不管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国家和社会对冤案还是零容忍,只是目前,司法机关的反应还是有点慢。
我们认为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张法官非常负责任,感谢他为平反金哲宏案所做的付出和努力。金哲宏非常要面子,所以案件平反后他没有太大的情绪波动,不过他也非常感谢吉林高院的法官和吉林省检察院的检察官。
我们还特别感谢参与办理金哲宏再审案件的检察官、法官,此案的申诉和再审,直到宣告金哲宏无罪,任何一个人的因素都是决定性的。如果检察官和律师在法庭上的意见没有达成一致的话,此案也有可能得不到平反。
对我们来讲,一个案件宣告无罪什么都预示不了,我们习惯把办理案件比喻成爬山,还有很多起案件在爬山。我们的顾虑是,包括民众和司法机关,千万不要因为一个案件的成功冲昏了头脑而影响判断,还有很多人在坚持喊冤申诉,他们非常难,我们更应该关注他们、帮助他们。
我觉得金哲宏案的意义在于让我们相信坚持的力量,只有坚持才有希望。冤案是不可避免的,有司法的地方就有冤案发生,即使法治发达的国家冤案也是不可避免的。从冤案平反的角度来讲,我们希望国家尽快建立一套冤案快速平反机制,能够快速发现冤案、快速审理冤案、快速平反冤案。当前最大的问题是在审判监督环节上,司法机关投入的人力、物力有限,太多的冤案根本进入不了他们的视野,没有人负责。命案是最不幸的冤案,蒙冤者基本都是无期、死缓,但是命案相比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领域的案件,又是最受关注和重视的,因此平反也是最容易的。
最后,我们希望蒙冤者们不要放弃,随着法治的健全和进步,正义终会来临;希望能有更多的媒体、公众关注冤案、推动冤案平反;也希望国家能完善冤案的申诉体制,让冤案平反不要变得这么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