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接上期)
2018年6月13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蓝天保卫战3年行动计划,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确定进一步扩大进口的措施,促进调结构惠民生和外贸平衡发展。
会议指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群众期盼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在“大气十条”目标如期实现、空气质量总体改善的基础上,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长三角地区等重点区域为主战场,通过3年努力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一要源头防控、重点防治。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培育发展节能绿色环保产业;二要科学合理、循序渐进有效治理污染。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坚决依法整治。加强扬尘、露天矿山整治,完善秸秆禁烧措施;三要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完善法规标准和环境监测网络,强化信息公开和考核问责,动员全社会力量合力保卫蓝天。
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对外征求意见,这是中国固废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第5次修订,也是历次修订内容最多的一次。本次修订内容重点涉及工业固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等方面。
修订草案共6章102条,其中修改50条(不包括仅修改“环境保护”为“生态环境”的条款),新增14条,删除4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提出建立固废排污许可证,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实施“一证式”管理,促进落实产生者主体责任;强调废物产生者的主体责任,不随固废转移而转让。由2016年版本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变为“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在污染防治原则层面,强化了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约束性规定,明确“无害化”是”资源化”的前提;提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和产品的污染防治要求,防止二次污染,确保“资源化”过程和产品的“无害化”;提出有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应最大限度减少填埋处置量,倒逼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
对于进口固废,由“限制进口洋垃圾”变为“禁止进口固废”,是2018年6月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里“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的法律确认。
在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方面,增加了鉴别程序和单位管理要求,为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统一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本着环境风险控制的原则,建立危险废物分级管理制度。从当前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处置规划、转移运输、经营许可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应急管理部通知,要求在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落实情况将被纳入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标考量,并作为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
通知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研判制度,完善责任体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车间(分厂)、各班组岗位的工作职责,强化目标管理和履职考核。要按照“疑险从有、疑险必研,有险要判、有险必控”的原则,建立覆盖企业全员、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流程。在每日开展班组交接班、车间生产调度会、厂级生产调度会布置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要同步研判各项工作的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其中,要重点对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状态、高危生产活动及作业的安全风险可控状态和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状态等方面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并按照安全风险辨识结果,严格落实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管控、重大隐患治理及降低风险措施。
通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指导企业于2018年11月30日前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施动态监管,并纳入监督检查内容,作为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对逾期未建立制度、不发布、虚假发布安全承诺公告的企业,进行约谈、通报、公开曝光,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以下简称《指南》)。与2017年10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南》中新增了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的最低监测频次,主要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氟化氢、二恶英等;同时,还完善了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增加了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的最低监测频次。
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在污染物指标确定上,由于石油化学工业工艺、产品众多,无法在《指南》中列全所有种类。《指南》以当前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依据,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规定,要求排污单位制定监测方案时,结合《指南》附表及企业生产现状对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废气特征污染物进行逐一识别后确认监测指标。石油化学工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监测指标的选取要求与之相同。对于合成树脂工业,《指南》在附表中对生产不同产品应监测的其他废水污染物、其他废气污染物分别进行规定,排污单位应根据附表结合本单位生产状况进行监测指标的选取。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山东、浙江和河北等地近日陆续发布化工园区治理政策,涉及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等内容。业内人士认为,新增化工园区受限,不成熟化工园区被整合撤销,将进一步推动化工企业整合升级,淘汰落后中小企业,加速行业洗牌。
浙江、山东、河北、天津以及江苏等地出台了相关化工园区的整顿政策,推动实施了一批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禁止新增化工园区的同时也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山东要求201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园区认定并确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重新认定的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数量将分别控制在75家和10家以内。山东省至少将有114家化工园区(集中区)不能被重新认定。河北省要求加快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的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原则上禁止新增化工园区。
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化工园区工作委员会、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共管廊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起草的国家标准GB/T 36762-2018《化工园区公共管廊管理规程》于2018年9月17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化工园区公共管廊是新兴产业,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化工园区公共管廊面临着诸多法规与管理缺失的问题,而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共管廊有限公司作为全国首家化工园区公共管廊企业,在化工园区公共管廊的建设、管理、运营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该标准总结了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共管廊有限公司十多年来在化工园区公共管廊建设、管理、运营等方面的经验,又充分考虑了全国各地化工区客观情况。该标准具有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内容包括公共管廊管理的职责、规划、设计、建设、运行、事故和应急等。2017年11月24日,该标准审查会在上海化学工业区举行,评审专家组一致认为,该标准送审稿的内容系统全面、适用性强,符合国家标准起草的要求和深度,填补了国内空白,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专家组还充分肯定了该标准送审稿所述的管理规程对中国化工园区公共管廊管理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和社会经济效益,认为其管理模式及技术手段属于行业创新。
《化工园区公共管廊管理规程》国家标准编制工作自2016年9月8日正式启动,它的颁布与实施填补了中国国标在化工园区公共管廊管理的空白,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中国化工园区公共管廊的建设和管理。这也是中国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几十年来的第一个国家标准,该标准的颁布和实施是推动国内化工园区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6月底,全国已经并网的风电项目规模为17 120万kW,已经并网的光伏项目规模为15 456万kW。不过,由于项目种类不同,全国有多少光伏与风电项目备案、有指标、已并网,又有多少项目已备案、有指标、未并网的项目,还有多少项目已备案、无指标、已并网,以及已备案、无指标、未并网的项目,最后未备案、有指标、未并网的项目,数量并不准确。国家能源局要对全国风电、光伏项目进行摸底排查,该工作于2018年10月完成。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梳理“十二五”以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中分别说明了关于风电项目以及光伏项目。其中,关于风电项目,《通知》规定四类项目应予以作废:一是已核准但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且未及时办理延期的;二是纳入“十二五”时期年度建设方案,但未按要求完成核准工作的;三是纳入“十三五”时期年度建设方案,未按要求在年度建设方案发布一周年内完成核准的;四是已核准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承诺不再继续建设的。以上几类项目,被要求明确是否需要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的未开工项目,项目单位需明确是否继续建设;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将依法依规予以妥善处置。
2018年12月1 日,由国家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将正式实施。2018版《规则》相较于2004版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方面更为标准化、规范化和系统化。2018版新《规则》则是一个系列标准,包括7个部分,共600多页40多万字。除了包装制造和车辆要求遵循中国现有标准外,新《规则》从危险货物的一般要求、运输豁免、多式联运、人员培训,到危险货物分类、包装、标签、托运程序,再到运输作业要求、装卸操作要求,包括散装/罐式运输装卸条件及作业要求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危险货物生产单位、承运单位等参与方的责任义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各环节需要遵循的要求条件等,都能从该系列标准中直接获得,真正实现“一册在手,规范全有”。新《规则》规定,承运人要确认承运的危险货物允许道路运输,确认托运人已提供危险货物相关信息,确认随车携带相关单据文件,确认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认不超载,确认车辆已粘贴或悬挂菱形标志牌、矩形标志牌和标记,确认随车携带与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确认罐体检验日期在有效期内。若运输过程中发现有影响运输安全的情况发生,承运单位应立即停止运输,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运输。
危险货物接收单位在收货时若发现有违反该系列标准要求的情况,收货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若无确认的不可抗拒原因,收货人不得拒收货物。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五个督察组于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6日陆续对山西、辽宁、吉林、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等10个省份实施督察进驻。截至11月16日,五个督察组全部进入下沉督察阶段。
下沉督察阶段,各督察组通过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现场,聚焦督察重点,坚决查处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和“一刀切”等督察整改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同时,各督察组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环境诉求,及时转办督办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举报,并现场抽查核实被督察地方办理情况。
被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借势借力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督察整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批群众身边的垃圾、恶臭、噪声、扬尘等污染问题得以有效解决;一批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群众不满意,甚至出现反弹、反复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一批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及生态环保“一刀切”等问题得以查处到位;一批历史遗留的生态环境问题得以曝光、引起重视,并全面启动整治工作。
截至2018年11月16日晚20∶00,5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共收到群众举报18 180件,受理有效举报14 649件,经梳理合并重复举报,累计向被督察地区交办转办14262件;各被督察地区已完成查处4 124件,其中立案处罚608家,罚款3 325万元;立案侦查42件,拘留32人;约谈416人,问责404人。
根据安排,各督察组在下沉督察结束后,还将梳理情况,整理案卷,并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取证。同时,各督察组继续受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问题信访举报,并针对突出问题或重复举报较多问题开展抽查核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通知》提出,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