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全喜 武格格
(李全喜,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北京邮电大学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研究中心主任;武格格,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本文为北京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择优资助”项目“习近平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这个概念本身包含了“社会公正正义”和“生态可持续”的价值取向。把“生态补偿”纳入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视域中进行深入思考,不仅有助于深入体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主义”属性,而且有助于深入理解社会公平正义包含的“保障权益”与“履行义务”的内蕴。
过去较长时间内,我们对“生态补偿”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生态赔偿”,其实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存在较大差异。生态赔偿,是从法学角度而言的,是指在发展过程中因为侵犯他人的环境权益或者触犯了生态环境相关法律而受到相应惩罚的行为。生态补偿,是从政治学、管理学角度而言的,是指在发展过程中为了保障民众健康生存与持续发展而采取的积极主动的治理举措。这就是说,生态补偿,更多的是合法实践行为的配套支撑,其目的在于保障生态资源区民众的健康生存权益与持续性的发展机会。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市场、社会与民众的协同参与。这意味着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视域下,生态补偿内蕴了至少四种关系,需要理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已经从过去的“基础性”地位转为今天的“决定性”地位。在此语境下,如何处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生态补偿所面临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山西右玉历任县委书记秉承生态立县理念,久久为功,取得显著成效,右玉民众的生存条件和生存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显然,在右玉,对民众的生态补偿,是党和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的结果。比如,当地的沙棘资源很丰富,那么,政府部门如何做好顶层设计、如何建立健市场机制,对切实保障民众公平分享沙棘产业成果意义重大。尽管市场对资源配置起着决定性作用,但绝不是说任何资源配置都要交给市场,更不是说要放弃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对民众而言,加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恰恰是生态补偿社会主义属性的主要基石。
从参与机制上看,外援型生态补偿更多的表现是自上而下、由外到内,内生型生态补偿更多的是自下而上、由内到外。
政府为保障民众生态权益进行的顶层设计,为生态资源区提供的制度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意在通过外援型生态补偿,夯实民众健康生存的基础。例如山西岢岚县实施的异地搬迁工程,就属于外援型生态补偿的范畴。
外援型生态补偿的优势在于,为民众提供了追求健康生存的外在资源,在客观上为维护民众生存权益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和环境。外援型生态补偿在短期内确实能够帮助民众实现生存环境的显著改变,但如果不能有效转化为民众的内生动力,就不能从根本上保障民众未来的健康生存与持续发展。
如何才能使外援型生态补偿有效转化为民众的内生动力呢?这就需要在实施外援型生态补偿的过程中,保障民众的参与机制,调动民众的参与热情,尊重民众的参与意愿,确保民众在生态补偿过程中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话语权。
在山西岢岚县宋家沟的生态补偿过程中,岢岚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群众可以选择投亲靠友,可以选择县城买房,也可以选择定点搬迁等。不管哪种方式,岢岚县都给予了搬迁群众人均3.88万元的补偿,确保其搬迁不举债。令人欣喜的是,岢岚县不仅重视外援型生态补偿,而且重视当地民众的内生型生态补偿。岢岚县通过扶持本地企业、配置产业、就业帮扶等举措,使群众能够自觉参与到生态补偿的实践中,为未来的健康生存与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生存型补偿主要是为了满足民众的生存需要而进行的必要补偿,主要解决的是人的平等生存问题;发展型补偿则更多的是为了实现民众更多的追求而进行的提升性补偿,主要解决的是民众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的生存意识优先于一切其他意识,只有在满足人的生存的条件下,才可能去谈更高的追求。因此,生态补偿,首先应考虑生存型补偿,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更高层次的发展型补偿。也就是说,生态补偿是一个分阶段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生存型补偿是发展型补偿的前提和基础,发展型补偿是生存型补偿的目标和方向。
这个关系在山西右玉得到了充分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右玉县委书记带领民众种树防沙主要是为了种活庄稼以收获更多粮食,以满足民众的生存需要。当时,右玉的植树造林还不是生态文明意义上的绿色自觉行为,而是保证生存的必要举措。近年来,尽管右玉生态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右玉县委书记依然带领全县民众继续植树造林。从本质上说,这个阶段的植树造林实践,已经不再是生存型补偿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右玉群众的美好生活需求,已经成为绿色自觉行为。随着右玉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进一步显现,以“执政为民、尊重科学、百折不挠、艰苦奋斗”为核心的“右玉精神”正在日益深入人心。
岢岚县宋家沟的生态补偿,不仅注重生存型补偿,而且关注异地搬迁后群众的进一步发展,切实做到了生存型补偿和发展型补偿的有效融通,正在促进当地民众朝着健康生存与持续发展的方向努力前进。
山西煤炭资源的省外输出对全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解决好资源开采地区的生态补偿问题,在全国生态补偿中具有重要示范性作用。就山西而言,生态补偿所彰显的环境正义问题,一方面涉及到对煤炭开采区民众的区域性生态补偿,另一方面涉及到全国层面对山西省的跨区域型生态补偿。
多年来,煤炭资源开采区特别是一些煤矿沉陷区的民众,一方面为煤炭资源开采奉献出耕地资源,另一方面为煤矿沉陷区的生态修复做出积极努力,这些民众的权益保障问题应该成为生态补偿首先考虑的问题。这本身就是生态补偿所要彰显的正义本质。这个问题的有效解决对解决全国其他资源地区转型的民众正义问题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有必要建立健全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从全国层面来统筹考虑对山西省进行必要的跨区域型生态补偿,这是对山西煤炭资源省外输出的积极回馈,是对山西省作为国家发展建设者和参与者的正义补偿。进而,如果能成功实践这样一种区域型与跨区域型生态补偿,并成功推广到全国其他生态主体功能区,对营造生态主体功能区域公正乃至跨区域型社会公正的氛围将会有更强的现实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