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优越性初探
——基于对山西省岢岚县和右玉县的调研

2019-01-22 04:47
中国生态文明 2019年6期
关键词:补偿文明生态

2015 年6 月,由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和德国罗莎·卢森堡基金会北京代表处共同组建了“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研究小组”,其理论旨趣是对中国生态文明的理论体系和实践路径建构做系统性研究,一方面考察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进程中所体现的社会主义价值理念和制度,另一方面,探讨社会主义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又如何推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良性发展。为此,小组开展了数次学术调研,最近一次是在山西岢岚县和右玉县。基于此次调研,研究小组得出了一组结论。

一、生态文明建设,须注入社会主义政治考量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无论是作为公共(集体)自然资源法定拥有者还是企业生产活动参与者的社会主体,如何能够以一种更加普惠性和制度化保障的方式加入,并公平分享其中的物质财富产出,民主掌控新型绿色经济的未来,必须将社会主义政治考量的注入与持续推动考虑进来。岢岚县和右玉县的实践探索,集中展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的思维进路,不仅促进了县域层面上的生态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与经济现代化发展的统一,而且兼顾了人民群众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基本需求。

二、生态扶贫,是破解生态脆弱与经济贫困伴生困局的金钥匙

在我国许多地区,生态脆弱与经济贫困往往相伴相生。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把脱贫攻坚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推进生态扶贫,实现在“一个战场”打赢“两场战役”的目标。在此过程中,一要用好国家扶贫政策、争取国家相关经济补贴,这是基本保障;二要用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这是生态脱贫的路径;三要构建“党政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格局,这是根本。

三、生态补偿,要理顺四种关系

生态赔偿属于法律范畴,体现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生态环境破坏者对生态环境受害者进行弥补的过程。生态补偿属于政治学、管理学范畴,是指在发展过程中为了保障民众健康生存与持续发展而采取的积极主动的治理举措。推进生态补偿,需理顺四种关系:一是在参与主体上,理顺政府主导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二是在参与机制上,理顺外援型补偿和内生型补偿的关系。三是处理好生存型补偿与发展型补偿的关系。四是关注区域性补偿与跨区域补偿的关系。

四、政府主导,能更好保障环境正义

岢岚县和右玉县政府主导型的绿色扶贫,使得生态保护和社会主义的环境正义保持了高度的正相关维度。相比国外生态马克思主义所批判的“生态资本主义”,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环境治理模式,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价值理念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设计下,较好地处理了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公平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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