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2019-01-21 11:49雷硕平
西部论丛 2019年3期
关键词:电文电子签名数字签名

雷硕平

摘 要:电子商务合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电子数据网络的快速普及,当事人通过订立电子商务合同而开展经济活动的比重越来越大。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调整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具有无纸性、虚拟性等特点,必然给传统的合同法律规制模式带来全新挑战。本文拟就电子商务合同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

一、前言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活动蓬勃发展的需要,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发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合同予以规制。2018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专章明确了网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订立电子商务合同时需要遵循的法律规则。由于立法目的、适应范围等的不同,以上法律在规范电子商务合同方面,部分法律问题仍不太明确。本文拟对此部分问题进行探讨。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此处的合同应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所有合同,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形式。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及信息系统等进行了定义,其中“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1]“数据电文”的内涵远远大于电子商务合同,包括一切通过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产生的数据,但未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定义。电子商务法在第三章规定了“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但仅对电子商务合同签订和履行做了法律指引,未对电子商务合同进行定义。我国法律对电子商务合同明确定义,只是通过合同法的原则规定予以明示,而通过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予以分别规制。但电子商务合同毕竟不同于其他合同,如果不明确其定义,无法准确界定电子商务合同的范围,难以对电子商务合同予以有效规范。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公共电子信息网络并以电子形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

和传统的书面合同相比,电子商务合同具备以下特点:

1.交易主体虚拟而广泛。站在电子信息网络的角度,所有的当事人无不显现为一个符号,当事人具体的年龄、行为能力、履约能力等,都是虚拟的;由于信息网络的辐射,参与交易的主体可能遍及全球,因此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2.无纸性。电子商务合同往往是由一组电子信息组成,这些数据信息容易丢失、改变,电子合同也可能遭致病毒侵袭而毁损灭失,这就会让人们对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可靠性、安全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电子商务合同的广泛应用。

3.技术性。虽然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电子商務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网络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对于除此之外其他合同,如果采用此种方式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值得商榷。因此,要规范当事人的主体及行为,需要一系列先进的技术支持,比如电子签名以及电子认证,为电子商务合同顺利签订的基础保障。

4.电子商务合同具备财产性。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及规制建议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规定明确了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合法形式,因此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中国合同当事人就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是符合法律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但该类书面形式应以适当的形式保存相关数据信息。

(二)如何确保电子商务合同主体适格的问题。在电子商务无纸化的特点下,传统的数字签名是无法实现的,但是当事人的亲笔签名在交易中具有重大的意义,电子商务合同只能以数字签名。数字签名不仅仅能够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还对一直受网络安全而影响的电子商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数字签名应该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得到强化。身份认证与数字签名具有一定的联系,作为电子商务合同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进行电子交易的时候,都需要鉴别对方的可信度,因此就需要一个可靠的第三方平台来进行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法虽然有所规定,但只是赋予了身份认证和数字签名的市场化并由市场化主体开展此项业务,与日益增加的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性要求不能匹配,因此,建议在立法上,借鉴身份证管理模式,为每一个人、每一经济组织建立虚拟网络电子身份信息及数字签名信息,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和保证,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三)关于电子商务合同订立中的审批问题。由于电子商务合同覆盖面广,可能存在当事人签订的某些合同需要上级或国家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确认是否批准从而准确界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参与者中,必然需要加入有关的第三方当事人,并对其身份、签名予以公示、确认,这也要通过立法或国家权力予以背书。

总结:总而言之,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新型合同形式,他在经济活动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笔者建议,应以立法形式明确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具体调整规则,同时建立健全国家电子信息网络个人身份信息及数字签名系统,并通过国家公权力予以管领和推行,保证数字身份信息、数字签名的真实性;同时,通过司法解释等,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合同的证据保全规则,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电子商务活动取得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廖斌.论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9

[2]秦伟.国际贸易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8(18):59-61.

[3]周洁文.电子商务中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8(17):170-171.

[4]施宇光.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17(0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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