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怎么做

2019-01-21 02:03
党建 2019年1期
关键词:条例干部习近平

问:什么是干部人事档案?

答: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 (党组) 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它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问: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取得了哪些显著成绩?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广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者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全面清理干部人事档案,着力以档案的清清爽爽保证用人的清清爽爽,扎实推进制度化、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正本清源、教育干部、深入人心的效果,为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供了有效服务,为从严管理档案、高效利用档案提供了有力支撑,为服务全党工作大局和组织工作中心任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提供了有力服务保障。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 《条例》 ?

答:中央印发《条例》,目的是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党的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明确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落实好干部标准和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作出部署,这都需要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从制度层面作出系统谋划、全面部署。应当看到,创建于延安时期的干部人事档案蕴藏着大量珍贵史料,凝聚着党的光荣传统,在不同历史时期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教育培养、选拔任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发现的干部人事档案涂改造假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档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迫切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研究解决。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严把选人用人档案关、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应用、推进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积累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也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使之坚持下来。可以说,《条例》 的出台,为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问:新形势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总体上要把握哪些要求?

答:《条例》提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条例》 强调,新形势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要遵循5项原则: (一) 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 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 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 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 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问:如何做好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答:做好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義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在持续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上下功夫,全面提升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要持续加强档案审核和内容建设,严把“质量关”“准确关”“认定关”,保证真实准确、全面规范、鲜活及时。

要坚持主动用档、科学用档、有效用档,更好地服务高素质专业化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要持续用力,继续做好巡视巡察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干部人事档案抽查和整改工作,巩固和拓展专项审核成果。

要健全从严管理档案工作体系,扎紧织密制度“笼子”。

要加快推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助推科学化。

要夯实基础、建强队伍,为提高档案质量和管理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条例》四个“新增”一览

新增档案审核内容,坚持干部人事档案“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凡转必审”,全面规范档案的“建、管、用”。

新设专章明确了档案工作纪律和监督要求,细化责任分工,强化责任担当。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十一条纪律:

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职责中,新增“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内容。

新增对“档案造假”的规定。凡发现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或者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

(摘编自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组织人事报》、共产党员网等) (责编/范吴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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