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学习消防知识、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主任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需要集中约谈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单位。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和消防志愿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捐赠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集中曝光、约谈警示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消防队伍建设。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消防安全培训、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改造等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住宅小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商场市场等推广建设电动车智能化充电系统。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监督、检查本区域内消防安全状况,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对沿街门店、出租房屋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等地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与村(居)民签订防火协议,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三)组织防火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纠正消防违法行为。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组织对无人扶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指导、督促、考核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将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作为本行业、本系统单位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依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积极应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推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电气火灾监测等技防、物防措施。
(八)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每月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
(六)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组织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知当地消防部门。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三)建设快速处置初期火灾的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统一的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每幢高层住宅明确1名专兼职消防楼长,负责楼内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等工作,可以由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或网格员担任。
商业、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组建行业消防安全联防联勤组织,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安全互查、宣传教育、联合应急演练等活动,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大型连锁、集团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自身和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企业、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集团企业总部要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模式,制定总部和所属企业消防安全制度,指导并督促下属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以及执业准则的规定,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设区市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和奖惩办法,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并将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地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