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加涛 李 娜 胡慧文
(山东建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济南 250033)
长期以来,环境污染与保护的问题始终困扰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一大发展难题。为了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出现,凭借着专业的技术能力、高效的污染治理效率、集约化的治理方式以及较低的执法经济成本,迅速得以广泛推广运用,并且获得了良好的效果。“环保管家”也成为时下一个热门话题。实际上,对于我国而言,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服务方式不是最新的形式,不过进行落实的过程当中依然陷入了困境,呈现出责任主体过于模糊、监管不到位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等诸多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如何加以解决非常重要。鉴于此,深入探究与分析环境保护第三方服务的困境及其法律完善对策显得尤为必要,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
当前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开展时出现相关监管制度的缺陷:其一,监管效果不佳、监管形式过于单一化、监管不当十分明显。虽然《环境保护法》获得改进,不过没有统一化的监管规定。其二,事后监管模式带给政府部门很大压力。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后,加大了监管难度。其三,采用的监管手段不合理。尽管污染治理方式得以改变,但针对环境污染监管的方式却没有变化[1]。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加大环境保护第三方服务监管制度的完善力度。第一,构建统一第三方服务规定。由国家颁布相关的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完成监管任务。第二,凸显出环境污染监管的事前性和实用价值。有关政府部门应运用先进的监管理念,完成事前事中的监管任务,而不仅仅是事后的约谈、处罚。第三,不断优化相关环境污染的监管方法。基于发挥出环境保护第三方服务的作用目的,政府部门应结合具体的情况,不断改进相关环境境的监管对策。
由于国内环境服务市场发展时间较短,相应市场竞争制度成熟度不足,表现出下述不同的缺陷:其一,市场相应准入的条件太低。现阶段的环境服务企业水平参差不齐,易于产生恶性竞争的情况,导致服务质量较差。其二,很多第三方服务公司面临着融资难题。
针对以上问题,应对环境服务市场相关机制加以健全。第一,对有关环境服务市场的准入机制予以优化,谨防出现恶性竞争、弄虚作假的情况。依靠完善相关环境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机制方式,确保其经营成本处于可控范围内,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第二,健全相关环境服务资金供应制度。比如:为相关环境服务企业提供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2]。
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公众拥有环境的参与权,不过实际的落实效果并不佳,显现出下述几点不足:其一为公众不了解监督的途径。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占据主导地位,而群众参与一是机会较少,二是对环保部门的职责不明晰,也给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其二为有关社会资源的调动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为了完善的环境污染治理机制,仅依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力量无法满足相关的要求,还需要联合有关环保协会、高等院校等不同的社会力量。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应该建立拥有一定的共治作用的公众环境参与制度。具体而言:第一,增加公众的环保监督途径。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同时,参考外国的做法,制定政府和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的合作机制。第二,倡导行业协会、社会有关环保组织参与到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依据相关规定,降低社会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门槛,从而发挥出其良好作用。
从本文的阐述和分析当中可以获悉,深入探究与分析环境保护第三方服务的困境及其法律完善对策显得尤为必要,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环境保护第三方服务的困境及法制完善策略:有关监管制度缺陷及完善对策、有关环境服务市场竞争制度成熟度不足及健全对策、公众参与权执行效果不佳及解决措施。希望此次研究与分析的内容和结果,能够获取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关注与重视,并且从中获取相应的启发和帮助,以便增强第三方服务机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服务效果,对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发挥更大的作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更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