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会芬,石庆功
(郑州大学 a.图书馆,b.信息管理学院)
图书馆古籍寄存管理,是指将一些古籍保护条件较差、短期内又不能得到根本改善的基层图书馆、社会团体和私人收藏的珍贵古籍寄存到条件较好的省辖市以上的图书馆代为保管,古籍所有权不变,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古籍文献保护和安全的基本条件,分级管理。一旦古籍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满足国家规定的古籍保存条件,代管图书馆立即将古籍返还,当然也允许寄存者的其他合理选择,比如继续寄存、捐赠等。[1]就目前国内古籍保护状况来讲,大中型图书馆开展古籍寄存管理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1.1 基层古籍存储单位保护条件堪忧
流传至今的绝大部分古籍以纸质为载体,容易受到水湿、火烧、虫蛀、鼠咬、霉烂等因素的损害,古籍的科学保护需要良好的保存环境和严格的保护措施。[1]根据《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GB/T 30227-2013),古籍收藏单位应设立单独的古籍书库,有独立的恒温恒湿空调系统和防紫外线装置,有安防自动报警和气体灭火装置等与古籍保护和安全相关的措施。[2]然而,基层图书馆的服务呈现出区域间非均衡发展、城乡间差序发展、阶层间非均等享受的发展态势,[3]不少基层图书馆的建设主体力量薄弱、保护水平低下,很难达到古籍书库的国标要求。以沿海城市南通为例,其六个县(市)馆大部分是从普通书库中隔出一间房作为古籍书库,均未达到国标要求。[1]中部地区县级图书馆的古籍保护状况更令人堪忧,以河南省平顶山市为例,下辖四个区五个县(市),各区县图书馆馆藏古籍少则几百册、多则数千册。截至2017年7月,鲁山县、叶县、石龙区、宝丰县和郏县的古籍堆积仓库,多数已发霉、酸化、甚至腐烂,平顶山市图书馆古籍保存条件稍好,但亦无法达到国标标准。“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开展十余年来,基层图书馆古籍保护状况、古籍保护条件依然不容乐观。
1.1.2 私人收藏者古籍保护能力有限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仍有相当数量的古籍藏于民间私人收藏者手中。[4]而由于保管条件的诸多缺陷,这些珍贵文献资料损毁、甚至失传的现象不在少数。对古籍来说,损坏是不可逆的,不适当的藏书条件和藏书环境会对古籍的长期保存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古籍保护事业虽然发展了很长一段时间,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古籍收藏者无法正确保护古籍,不少私人古籍所有者由于缺乏古籍修复知识,面对损毁古籍常常是“病急乱投医”,不能进行科学地修复。可见,私人收藏者的古籍保护情势并不乐观,开展古籍寄存服务是改善这种状况的重要手段之一。
1.1.3 节约古籍保护成本
我国图书馆普遍存在经费短缺的现象,图书馆古籍保护经费尤其缺乏。中央财政虽然每年都拨付古籍保护专项经费,但是长久以来,古籍保护经费并没有被列入图书馆的专项经费预算中,一些省份的基层图书馆甚至根本无此项经费,[5]制约了古籍保护工作的开展。事实上,如果每个收藏单位都按标准建设古籍书库,一次性投入非常巨大,并且后续的维护、管理、投入要求更多。通过在一定地理范围内构建古籍文献寄存体系,使古籍收藏单位和私人收藏者共享资金,拥有相同的社会组织结构,解决相同的需求和共性问题,比较容易形成共识和取得资金支持。通过合作协调方式实行古籍寄存集中管理,能够为古籍保护机构吸引内外资源的注入,优势互补,减少古籍由于分散收藏保护而造成的巨大浪费,缓解古籍保护资金、专业人才、存储库房以及保护设备等方面的压力,最大限度地扩展保护空间,共享技术设备、人力资源和文献资源,创造1+1>2的协同效应。[6]
古籍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和传承载体,[7]是中华文化的血脉。保护传承、开发利用古籍,是为了传承先人的文明智慧,加强古籍的研究、考证能够拉动社会对古籍文献的需求,是实现古籍文献增值性开发的途径,也是古籍的重要意义所在。通过古籍的开发—保护—再开发—再保护,能够实现古籍价值与传承的良性循环系统和运转机制。深度开发古籍,将古籍的开发融入文化产业,可以在实现古籍增值性开发、增强文化产业竞争力的同时激活古籍,使它从书斋进入平常百姓家。[8]
古籍的社会化功能使之很好地担负起传播文明和文化的重任。学术界提出了“藏以至用才算完美”的期望,藏书家要通过对古籍的研究、考证、著述,彰显其学术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价值,服务社会。然而,要求藏书者普遍进行研究、考证、著述是不现实的,故图书馆应开展古籍寄存服务,将收藏者的古籍纳入图书馆的文献资源保障体系中,使古籍“藏以至用”,最大限度地激活古籍的生命力,使深藏的私家古籍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古籍寄存是一种最大限度地发挥藏书价值的形式。[9]
20世纪前期,国内一些图书馆已经开展图书寄存服务,丰富了中国早期图书寄存的具体实践,为现代图书馆开展古籍寄存服务提供了规章制度建设、寄存推广宣传、寄存古籍保管、古籍分级寄存等方面的经验。[10]2007年,青岛图书馆推出古籍寄存服务,制定了《青岛市古籍保护中心关于实施古籍寄存制的有关规定》,市民可将收藏的古籍寄存到该馆,这一举措被称为古籍保护的“青岛模式”。[11]2008年3月,广东省古籍保护中心挂牌,接收小型图书馆或者收藏家寄存所藏古籍。[12]2012年,山东省图书馆开展古籍免费寄存服务。[13]2016年,广东首个古籍寄存签约仪式在广州中医药大学举行,私人藏书家秦启明所藏的40种共236册古籍交予广州中医药大学图书馆寄存,寄存期限为5年。[14]档案馆界开展档案寄存工作,把档案寄存作为其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图书馆古籍寄存工作提供相关参考。[15]西方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开展图书寄存,其寄存理念、寄存模式、寄存类型也可为我们提供相关借鉴。[16]
2007年,“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开始实施,文化部颁布了《全国古籍保护试点工作方案》,提出从普查、分级、修复、库房改造、寄存五个方面开展古籍保护工作。相对于私人和诸多基层图书馆古籍保存的简陋条件,大中型图书馆古籍保护条件基本符合专业标准,拥有专门的古籍书库,制度化的运作模式能避免人亡政息的情况发生,优势显而易见。一般情况下,大中型图书馆都有固定的储藏空间和合适的藏书环境,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固定的经费保障,有从事图书管理、保护、修复的专业技术人员,能为古籍提供更好的储藏保护条件。同时,大中型图书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行业内的合作,借助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界的整体力量从事图书保护工作,为古籍提供更好的保护条件。[15]
百余年来,国家层面一直是支持图书馆开展古籍寄存业务的。1910年颁布的《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规定:“海内藏书之家,愿将所藏秘笈暂附馆中扩人闻见者,由馆发给印照,将卷册数目、钞刻款式、收藏印记,一一备载。领回之日,凭照发书。”《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是中国第一部图书馆章程,具有行业法规性质,其对文献寄存的明文规定体现了文献寄存的作用与地位。[17]2007年,《全国古籍保护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指出:“对于库房条件过差和库房管理严重不合格的单位,根据藏品等级,必要时将寄存上级收藏单位或其他收藏条件好的单位,归属权不变,待库房的改进经专业人员认定符合藏品需要后,藏品方可归回。”[18]2017年,“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规划”明确了切实加大古籍保护力度的措施,提出“推动建设一批符合国家标准的古籍寄存书库,为不具备存藏条件的单位提供寄存服务。”[19]寄存作为古籍保护的一种方式再一次得到国家政策的提倡,成为古籍保护的主要任务之一。
相较于私人和基层图书馆,大中型图书馆古籍保存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其专业性。① 专业化的古籍保护条件。“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开展十余年来,大中型图书馆古籍保存环境不断改善,可以根据古籍存放的环境以及当地的气候特点,科学改善保护条件,包括古籍储藏地书库的建筑质量、温湿度的控制、库房空气净化与通风、光照强度与紫外线的控制、水火灾害防治、安全防护、虫鼠防治等。《图书馆古籍书库基本要求》(GB/T30227-2013)为未来古籍存放环境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化的建筑和设备为古籍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存环境。[20]② 专业人才配备。私人藏书者往往缺乏科学的古籍保护知识和古籍修复技能,基层图书馆在古籍保护和古籍修复专业人才方面也有较大的缺口,通过十余年古籍保护与古籍修复课程培训、古籍专业教育培养,大中型图书馆古籍特藏部门往往有专业的古籍保护和古籍修复人员甚至是队伍。据统计,截至2017年8月,中国大陆已经有175家“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这些单位都有专业的古籍保护和古籍修复人才队伍。[21]至2014年上半年,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已经举办古籍普查、编目、鉴定、修复等各类培训班110余期,培训古籍在职人员6,000余人次,而这些受过培训的人员基本都成为了大中型图书馆古籍保护和古籍修复队伍中的骨干。[22]
图书馆古籍寄存管理的安全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建立在图书馆古籍保护专业性基础上的古籍本身的安全保存环境,前面已经论述,不再详叙。其二,建立在一种法定权利与责任基础之上、以契约为凭据的古籍所有者古籍所有权的安全性。无论是国内20世纪前期的图书(含古籍)寄存,还是“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开展以来所实施的古籍寄存,都强调古籍寄存者对寄存古籍的绝对所有权,无论图书馆以何种原因造成寄存古籍的丢失、破坏、损毁等,都必须由图书馆单方面进行赔偿。为了确保古籍寄存者的产权隶属关系,图书馆和古籍寄存者通常会履行一整套的法律手续,签订详细的合同,合同内容包含寄存者和所存图书的全部信息、寄存方式、寄存古籍的保护、使用权限、所有权变更以及寄存图书遭到损坏或遗失后的处理办法等。[4]
图书馆古籍寄存与社会上的其他寄存服务不同,图书馆古籍寄存是完全免费的社会公益活动,是图书馆发挥其公益性职能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来讲,图书馆古籍寄存的公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20世纪初期国内图书(含古籍)寄存诞生到今天,图书馆古籍寄存活动都是一种面向广大藏书者和藏书单位的免费服务,是不收任何费用的古籍代管理,古籍寄存者基本不需要承受经济负担。另一方面,通过图书馆对部分寄存古籍的合理开发,将寄存古籍以多种形式纳入馆藏体系,以合法手段使社会大众免费利用寄存的古籍资源,深入挖掘其价值。
通过调查,目前国内图书馆古籍寄存管理主要通过可利用式寄存开展,其具体包括两个模式。① 仅供图书馆利用的寄存模式。一些寄存者担心自己的古籍受损,不愿扩大利用范围,但同意图书馆复制文献并将复制本作为图书馆的文献样本。② 可供公众利用的寄存模式。一些寄存者在图书馆保护寄存古籍的基础上,想让自己的古籍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用。[23]前一种偏重古籍保存保护,后一种偏重古籍的开发与利用。
4.2.1 寄存古籍的接收
(1)古籍清点。图书馆与要开展古籍寄存的古籍所有者取得联系后,先由古籍所有者清点古籍数量,图书馆派至少两名专业人员对古籍进行清点,双方清点的数量一致方能共同认可,亦可由双方共同清点,核实无误后予以认可。清点古籍数量时,要注意针对不同装帧形式的古籍选用准确的量词,如卷轴装以“卷”为单位、册页装以“册”为单位,整函古籍要记清一函几册等。
(2)古籍运送。寄存少量古籍时,寄存者可以选择自行将古籍送至图书馆,如果寄存者不方便,可以由图书馆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工作记录器全程拍摄。对于寄存古籍数量较多的个人或者单位,图书馆应主动运送所要寄存的古籍,当然也允许寄存者或单位运送,但必须在寄存双方同时在场的前提下进行二次清点。需要注意的是,运送车必须安装监控设施。
(3)古籍鉴定。图书馆需要对寄存古籍的版本优劣、真伪等进行鉴定,以便对其进行分级保护和管理,提高古籍保护效率。
(4)签订古籍寄存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寄存者的姓名、职业、住所;所存古籍的书名、作者、卷数、版本、估价等;寄存古籍的保护、阅览和外借;寄存古籍遭损坏、遗失后的处理办法、寄存古籍的期限、寄存古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寄存古籍数字化再生性保护中涉及的版权问题、寄存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不可抗力对寄存古籍产生损毁的责任等问题。
(5)古籍著录。图书馆按照《古籍著录规则》(GB/T 3792.7-2008)进行著录。
4.2.2 寄存古籍的保存
(1)古籍入库。寄存古籍若出现发霉、生虫、灰尘污染、酸化严重、破损情况,入库前要尽可能地对其进行保护和修复;要及时为没有盛具的古籍制作合适的盛具。寄存古籍入库时,要进行消毒处理。
(2)古籍排架。图书馆应将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古籍按照时间、内容、载体等整理成特藏专题。考虑到寄存古籍载体的多样性,应为不同的古籍实体选择不同的盛具,古籍之间存放间隙要合适,尽量避免各种形式的摩擦。馆藏和寄存古籍要分开保存,必要时可以建立专门的古籍寄存书库。
(3)古籍检查。确定专人管理库房,每月按固定排架清点一次,核查有无缺少、错架、损坏等,确保无误;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以确保寄存古籍的安全。[24]
(4)古籍库房管理。库房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安装实时监控系统,每天检查古籍书库的红外视频监控、红外线防盗报警系统、七氟丙烷气体自动消防灭火装置、烟感报警器、防漏水自动报警系统、防紫外线窗帘、新风换气系统等。严格按照规定开启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或停用。[25]
4.2.3 寄存古籍的开发利用
(1)编制寄存古籍书目。针对寄存古籍,图书馆可编制独立的古籍书目并在图书馆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对寄存古籍书目数据库进行长期维护,随时更新、修正编目数据,[26]让蕴藏在这些古籍中的资料得到充分的利用。同时,可以为《中国古籍总目》提供补充资料,进一步摸清我国古籍的全部家底。
(2)寄存古籍借阅。图书馆分析用户利用文献资源的情况,并结合其个人的社会声望、信誉度、学历、职称等划定不同的服务等级,给予其利用寄存古籍的不同权限。同时,采取古籍只阅不借的管理办法,[9]保障古籍的安全。
(3)古籍形式转换。选择寄存古籍中较有价值的内容进行再生性保护的格式变换,包括拍照、缩微、扫描处理和影印等。制定古籍原件格式变换路径选择的整体规划,对保存与利用的长远需求进行评估,依据古籍原件的状况与数字化处理的能力及其成本等因素,确定究竟采用何种形式。[27]数字化扫描古籍时,需按照规范要求操作,认真甄选可扫描的古籍,妥善处理好透字、折书、还原修复、图像处理等问题。[28]
长期以来,图书馆业界对古籍寄存服务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古籍寄存工作极少开展,绝大部分图书馆与社会公众都对此缺乏了解,没有意识到古籍寄存服务的重要意义与实用价值,对古籍寄存有所顾虑。因此,必须广泛宣传中国早期古籍寄存工作的成功案例,[17]大力推广古籍寄存工作,提升全社会对这一服务形式的认知。
首先,开发历史文献,挖掘寄存服务的发展历程及相关经验,为推进此项服务提供参考依据。其次,开展深入细致的理论探讨,如图书寄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工作模式等。再次,图书馆界应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让基层图书馆和个人藏书者理解并支持寄存服务。最后,通过举办寄存仪式、开设寄存图书专藏等形式表彰图书寄存者,从而达到鼓励古籍寄存的目的。[15]
调查发现,目前寄存古籍的利用率普遍较低,并且各图书馆古籍寄存工作缺乏交流。笔者在青岛图书馆了解到,该馆虽然遵循可利用性古籍寄存的原则,但是寄存古籍极少得到开发,寄存古籍数字化工作进展缓慢,前来借阅寄存古籍的读者屈指可数,宁夏[6]、海南[5]也存在同样问题。未来,图书馆应在不违背古籍寄存协议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阅览寄存古籍,加快寄存古籍的数字化进程,在保护寄存古籍的同时,变“死资料”为“活资料”,充分发挥这部分古籍的历史价值。[4]此外,开展古籍寄存服务的图书馆间要不断增强古籍寄存管理经验交流,利用工作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交流相关信息,分享成功经验。同时,依托E-mail、QQ、微博、微信等网络交流平台,以提交、互换寄存古籍管理经验的方式,加强与国内外相关领域同行和专家学者的交流,[29]逐步规范古籍寄存管理方法。
目前,中国古籍寄存的缓慢发展现象显示了古籍寄存体系建设滞后和寄存制度的缺陷。规范、标准建档是健全古籍寄存的保证,是科学管理和利用古籍的前提,[30]必须严格古籍寄存制度,尽快制定图书馆古籍寄存规范或细则,避免寄存过程中产生误会和纠纷,因地制宜地推进古籍寄存工作。图书馆要不断完善古籍寄存风险控制体系,做好寄存前的评估、寄存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以及危机事件应对工作,促进古籍寄存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31]古籍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国民凝聚力和民族自信心、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32]图书馆应通过对寄存古籍的保护与修复,深入开发利用寄存古籍,实现古籍版本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创造性转化,发掘寄存古籍的现实价值。就现世而言,寄存古籍的开发与利用是一个社会与古籍双向互动的过程,对寄存古籍的开发与利用能实现古籍文本所蕴含的社会价值,而社会价值的实现将部分反映到寄存古籍实体本身,这种互动对于寄存古籍物理实体生命延续、图书馆寄存管理和社会整体古籍寄存与保护意识的发展无疑是一种良性的、可持续的促进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