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英
(潮州市环境信息中心 广东潮州 521000)
2002年,第11届108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这是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起步,为建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积累了经验;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此办法提高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及环境监督权,在法律制度层面保障了公众环境保护的民主参与。
经过多年的发展,各地政府信息公开演变出多种环境信息公开的途径,包括官方微博互动、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今日头条等多种方式。然而,多样化的环境信息公开渠道则导致信息公开出现重复累赘、不成系统等问题。
现今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直接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文件中只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环保部门“由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规定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和公众监督责任落实机制;同时,《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这样的部门规章,只能约束环保部门,对其他相关部门不具效力。
如今环境信息仍存在的部分公开不及时现象,原因主要在于某些环境事件中政府出于“维稳”的需要,不能及时、主动地公开相关信息,引发公众对政府不满,导致公众对政府缺乏信任。如果这个过程中信息能及时公开,广泛宣传,那么这种以GDP增长为目的而牺牲环境的短视行为就可以受到及时制止,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已成为现公众敏感的热点话题之一。
首先,要积极扩大从事环境信息相关工作人员队伍。随着环保受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环保相关的各类政策、法规、规划、环境事件等信息更新速度也越来越快,要对第一手信息快速捕捉、整合,及时的公布出来,这需要更多的环境信息方面人才;其次,要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快速的搜集信息、合理的整合信息、高效的管理信息。最后,要明确本区域内公众的环境信息需求,积极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政府视角转化为公众视角,把握好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内容,提高政府环境信息综合服务能力,满足公众对环境信息的迫切需求。
制度是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有效的重要保障。例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推进并规范了各级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提高了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如今,环境信息公开途径多种多样,如“两微一站一端”已成为发展新模式,覆盖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是连接政府和公众的统筹中心。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等领域技术的飞速发展,应用环境、系统硬件软件也日益更新,作为技术性保障,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上,应当建立统一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这样可以避免信息公开的分散和累赘,而且更方便于管理,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考核制度标准,约束力更强,同时,公众获得环保相关信息的途径更便捷。首先,参考环保部的“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各区域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可建立起一个强大的数据库,将相关数据融入到一个地理信息系统,形成统一的、分类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其次,环保相关管理业务(例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系统、重点污染源管理系统、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高度集成,建成一套高效业务办理平台,以信息化带动全局工作质量与效率,提升环保综合服务能力。最后,将微信、微博、网站等环境信息公开渠道接口统筹到一个信息发布平台,一条信息可同步发布到各信息媒体,减少信息公开重复累赘等问题。同时,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树立便民的信息公开理念,提升其环境信息管理能力,进而提升环境信息公开的质量。
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经多年的尝试、探索之后,已经不断完善,公众接收信息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但缺乏一个统一的、常态化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和更加健全的信息公开机制,所以,推进信息公开立法进程和制度建设,建立一个统一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是当前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