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旭升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天津 300131)
暨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社会学概论》中,社会力量指能够参与、作用于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党群社团、非营利机构、企业等)。以此为借鉴,本文将社会力量界定为——能够参与、作用于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单元,主要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大类。法人中尤以企业、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等非政府的机构为重点。囿于实际情况的约束,本文将企业(尤其是私企)作为主要的社会力量来研究。
目前,职业教育领域内关于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研究并不十分多见。综合来看,现有研究集中于三部分。一是政策与理论研究方面,学者研究重点多集中于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形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内外驱动因素及动机、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后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及未来可能引发的现代管理体制方面的变革、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后的办学治理结构构成。二是实践研究方面,很多的研究成果集中于路径研究与契约关系研究,即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及治理的有效路径以及通过制度供给实现政府、职业院校、社会力量契约关系再次定位。三是国际对比研究方面,多数研究成果集中于中外模式的政策制度支持、模式建立、内涵建设等。
来自民间的力量具有天然的活力和对利益自发追求的特性,但是同时也同自然个体一样,具有对自由的自发追求的本性。不管是个体还是机构,这种不受约束的自然属性体现在事业中便是追求利益时的无边界感以及对既有规则和规定的刻意忽视。因此,当来自“体系”内的机构寻求与这样来自民间的力量合作时,对这一点的忧虑总是在最初的喜悦之后迅速占主流,继而引发对主导权的刻意争夺,使得追求良好结果的“初心”无处安放。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需要克服的困难,从宏观层面来看,集中于政策制度及基础理论支持方面。
从顶层进行政策制定及制度设计从来都是理论界各方的公约数。现实中,当代对社会力量进入职业教育办学领域进行管理的制度肇始于2014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 号),发展于2016年的《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及2017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第三部分“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对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给出了明确的支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并且对民办职业教育的各个层面、各个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该文件从办学模式、运行机制、教学环节等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给出了指导。
无论是举办职业教育还是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所谓的社会力量首先应具备的属性应是足够的经济实力。这便注定了企业是社会力量的主体组成或者至少是具有充沛实力的个体。与企业相关的除了企业本身,还有企业的自发性组成机构——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管理以及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是整个管理体系的第一批组成部分。
另一端的学校以及相应的教育属性机构,是决定企业或社会力量能否成功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的制约因素或者至少是主要决定因素之一。因此,对职业院校以及相应的教育属性机构(职业教育集团)进行制度层面的管理是保证这个运作能否成功实施的首要的可依赖的因素。
社会力量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过程中,各种细节、各种情节错综复杂,需要更详细的政策推进具体实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发〔2014〕6号)(以下简称为《规划》)将对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归入“体系建设”的板块中,并将对民办职业教育的规划简化为两点:完善政策环境和创新办学模式。当前,社会力量进入职业教育办学领域最大的障碍是政策及法律的认可,这一点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已经得到了确认。《规划》按照操作流程对民办力量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的事业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准入及审批制度,纳入地方教育发展规划,推动试点,健全包括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等在内的支撑制度。对模式的创新,《规划》对与资金及其他资源要素相关的模式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划》中对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办学或举办,秉持一种非常开放的态度:股份制与混合所有制被支持探索,购买、承租、委托管理等方式被允许试点,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性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权利也被允许,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学院、校内股份合作制形式的工作室也被允许探索。
可行性确认与合理性确认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不可逆的,可行性确认是合理性确认的逻辑下延。这样的下延总是体现在各层次低级别政府出台的指导性意见,如《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激发职业院校办学活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天津意见》)。《天津意见》中鼓励社会力量以8种形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在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运营管理、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重大项目建设、示范区建设、课程教材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交流,改造办学活力不足的职业院校。
研究可行性的重点在于如何激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社会力量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的实施自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颁布后便得到落实。因为契合了社会需求,相关一系列政策的实施相对顺利。其中的驱动力量是需要发掘的。在此基础上,结合上述研究将其分解成三个层面的问题。
1.现实可能性。国家层面的经济体制变革为社会力量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提供了现实可能性。来自民间的经济力量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均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扮演了左右整体趋势走向的角色。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充分调动了“公家”(国家、集体)外的民间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在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税收外,还为“就业难”的解决提供了最大的和最有效的方案。得益于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主要经济指标均较40年前有了巨大的飞跃。
2.保护边界。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为社会力量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提供了刚性的保护边界。我国的民办教育从1978年起,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试点到推广的发展过程。其中,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有:1987年出台的第一部相关制度《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1997年出台的第二部相关重大制度《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同时,各省市为了配合、落实这些规定相继出台了关于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制度条例。基于此,社会力量参与或独立举办教育事业便有了政府的支持。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上述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颁布后获得了巨大的推进亦是得益于这一点。《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中,第三条和第十六条分别从宏观层面进行了定位和微观层面的经济利益归属属性。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在这样的法律法规条例中得到了肯定和推动。
3.社会基础。职业院校办学体制数十年间发生的变化为社会力量参与或独立举办职业教育提供了政策依据。从微观层面看,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人民群众越来越能接受为教育付出经济支出,也越来越能接受为相应水平的教育付出匹配的经济代价。职业教育的正规院校教育以及社会培训两大类体现形式均获益于此,溢出的效应得到展示,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愿意为正规院校的职业教育和高水平的社会培训付出相对较高的经济代价。因此,社会力量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便有了越来越坚实的群众基础。
社会力量本身的利益考量,是社会力量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本文将企业(尤其是私有企业)作为社会力量的主体,研究企业招收新员工时各种市场行为透露出的特点与规律。
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形式很多,本文采集了近两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就业洽谈会到场企业及其招聘行为相关数据,以用人单位招收新员工时体现出来的各种细节为观察及研究对象,研究其中的特点、规律,试图寻求其中的规律及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掣肘因素。以企业名称、单位性质、工作地点、技能证书要求、招聘岗位数、招聘人数以及福利待遇等为维度对这些企业进行信息采集。其中,单位性质分为私企、国企和外地;招聘岗位数特指要求为高职学历及以上水平的岗位数。经过整理筛选,2018年实际采集到36家企业的相关信息,采用其中29 家有效且较为全面的数据作为研究对象;2019年实际采集到84家企业的相关信息,采用其中80家有效且较为全面的数据作为研究对象。
对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认可已经是大概率事件。2018年的29家企业中,针对高职毕业生明确有岗位设置的有26家。2019年的80家企业中,有77家。
来到招聘现场的企业,首先,是基于对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平台的信任;其次,是对参加了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尤其是获奖的选手的认可;再次,是对当前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水平的基本认可。扩大到来招聘现场的所有企业,可以认为具有第三层信任的企业2018年是40 家,2019年是90 家。第二层信任,意味着企业对经过筛选的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选手产生了兴趣,但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总体水平的信任并没有建立。针对高职毕业生明确设置了岗位的可以认为建立了此等级信任,2018年共26 家,2019年共77 家。第一层信任,意味着企业对我市高等职业教育的总体水平的信任并未完全建立,还需借助类似于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这样的外在平台来确认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信任。没有针对高职毕业生明确设置岗位的,可以认为只拥有此等级信任。以第三层信任的企业数为基数。在所有对高职毕业生感兴趣的企业中,2018年,26 家(65%)居于第二层信任,14 家(35%)居于第一层信任;2019年,77 家(85.56%)居于第二层信任,13 家(14.44%)居于第一层信任。
反向来看,高等职业教育院校走近以企业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已经向前推进到了可以借助类似于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这样的平台获取社会的信任。这为以企业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举办提供了社会基础和物质基础层面的可能性。
所谓的信任,只有落到了实处才具有真正的意义。针对高职毕业生的岗位设置越来越多,福利越来越好。2018年,招聘企业为高职毕业生共提供了109个岗位;2019年,共提供了401个岗位。
另一个指标是,为了招聘新员工承诺的福利待遇(五险一金、保险、上升空间、培训、带薪年假、免费食宿、工作餐、股权分红、免费旅游、免费体检、带薪年假、节日福利、年终奖等)。在招聘广告中明确承诺(姑且将在招聘广告中列出视为承诺)福利待遇的企业,2018年共有16家,占总数40%;2019年共有56家,占总数62.22%。
一个对自身新员工招聘如此有诚意的企业,对他们的“生产”地产生兴趣必将是大概率事件。勿论这些企业是否能如职业教育人所愿完全参与到职业教育办学中来,至少他们对职业教育“生产”出的学生如此认可,已然是一种参与。只是,这种参与显然具有很强的被动性质。但是,星星之火的诞生暗示着我们燎原之势(以资金、人才、房屋、其他资源参与其中)是可期的。
认可高职毕业生更多的是私企,其次是外企、国企。2018年,私企占比82.76%;2019年,私企占比96.67%。显然,在对天津市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的认可上,私企扮演了扛鼎的角色。由此可以看出,在我们考虑邀请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时,如果从参与热情角度出发,显然应该首先考虑私企。对于这样的企业,政府需要做的就是为他们提供一种可能性——减轻税负;一种保障性——政策和配套资金的支持。这样,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事业将成为大概率事件。
综上,关于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问题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以企业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对天津市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是信任的,且在招聘时表现出了很强的诚意。这表明让以企业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是有物质基础的。
其次,企业的诉求在主动贴近职业教育特点。过去六年来,国务院推动取消大量行业的从业资格证书,之前职业教育形成的双证书培养制度随之逐渐淡化。在这样强有力的政策导向下,大量高职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时已经不再追求资格证书。
再次,以企业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事业的阻力首先来自于职业教育事业本身。职业院校在具有了相当的水平后,便可以得到企业的信任与认可。企业会主动与自身认可的高水平职业院校合作,并且在对利益的追求的考量下会表现出诚意。
最后,校企双方共同期待的将是政府能否为参与职业教育事业的企业提供一种可能性和一种保障性。在得到肯定答复后,企业主观能动性与职业院校的积极性便会得到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