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成立吉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作为组织领导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临时机构。考核采取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严谨的原则,考核重点是水土保持组织领导、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和监测及信息化等。
《办法》明确,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和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中水土保持指标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由省政府进行通报。对考核优秀的提出表扬,对不合格的提出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现并查实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吉林省水土保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