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前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鄂豫边区抗日根据地(以下简称鄂豫边区或边区),是抗日战争时期由新四军第五师(以下简称五师)开辟的抗日根据地。鄂豫边区与其他抗日根据地基本隔绝的“飞地”特点,使之具有独特的学术研究价值。虽然学界对鄂豫边区已有一定的研究,但是对其减租减息斗争、农业生产以及粮食工作均缺乏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减租减息斗争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经济工作的主要切入点,也是根据地经济工作的主导性方向。在鄂豫边区的各项经济建设任务中,农业生产因服务于战争的现实需要,而具有首要和基础的地位,粮食工作也成为一项重要的战时经济任务。笔者不揣浅陋,全面考察鄂豫边区的减租减息、农业生产和粮食工作,以期补充学界对抗日根据地经济史的学术认知。
鄂豫边区农村社会,存在着巨大的减租减息的要求。根据对边区应城、陂安南、京山、汉川、黄陂、孝感、云梦7 县土地关系的调查发现,占人口18.5%的地主和富农占有43%的土地,占人口80.6%的中农、贫农占有57%的土地,即“土地集中在地主、富农之手,而以地主集中为最多,中农、贫农土地很少,而以贫农为最少”[1]420。以土地质量而论,地主、富农同样优于中农、贫农。如水田、旱田的占有情况,以应城为例:占总户数20%的地主、富农,占有59%的水田,而占总户数43%的贫农只占有11%的水田。以土地使用量而论,应城5 个乡37 个保,地主占有2804 亩土地,自己只使用855 亩,即只使用30%,其余70%用于出租食地租;富农占有与使用土地数量大体相等;中农自有土地6215 亩,使用土地7415亩,自有土地仅及使用的85%,其余15%需要租种;贫农自有土地2523 亩,使用土地6013亩,自有土地仅达使用土地的42%,其余58%需要租种地主和富农的土地,被迫忍受高额地租剥削[1]420―421。总之,尽管“边区的土地集中,不算很大,就是说,没有很大的地主”,但是“地主及一部分富农仍然拥有较多较好的土地”,“地租问题依然是农村中的严重问题”[1]422。
边区名义上的地租率普遍为40%,如“信南每年每亩交地租八斗六升,占总收获量之百分之四十,应城每年每亩交租谷一石,亦占总收获量之百分之四十,京安每年每亩交地租八斗,占总收获量之百分之三十四,黄冈交五石,占总收获量之百分之三十二”,但1942年黄陂五区鲍家的地租为“每亩田平均收获量百分之六十七”[1]423。边区地租主要有定额租和不定额租两种。此外,还有地租之外的额外剥削。结果,“佃户付给地租及额外剥削高利贷等,当在其总收获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1]419,“佃户还要耗费种子肥料及修补农具牛工,甚至还有人口等等,再加以每年应担负之捐税等,所以每个佃户每年收入不会超过其总收获量之百分之三十到四十”[1]424,即地租率为60%−70%。因此,减租减息是边区农村社会的迫切要求。
减租减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经济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主导性方向。减租减息的前提是对包括地主、富农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的人权和财权给予充分的保护。“我们的土地政策,是保护一切穷人、富人的土地所有权,除了极少数的坚决当汉奸的人的土地财产实行没收外,其余一切伪政府伪军人员的土地财产一律不加没收。一切在敌占区住,或者参加反共的地主富农的土地,一律加以保护”[1]203。但是,在农村剥削阶级地主、富农与被剥削阶级中农、贫雇农之间,边区党和政府理所当然会选择站在中农、贫雇农一方。1941年7月,吴祖贻在救国联合会干部会议上指出:减租斗争要坚决贯彻二五减租原则,站在农民一方,“改善租佃条件,实行减租法令,反对湖田收稞礼钱压租,和一切额外租佃剥削,反对地主无故退佃;反对高利贷,请求政府办理低利借贷,和各种生产贷款”,支持农民“请求政府没收罪大恶极的汉奸土地,分给无地及少地之农民耕种”,甚至“帮助农民收回土地革命失败后,地主非法没收农民的原有土地,及保障农民赎回已经期满的当田压田”[2]58―59。当然,“在游击区和抗日民主政权不巩固的区域,则可以灵活运用各种方式,个别说服。那些区域的地主让稞,在减租的运动中必须注意地主农民双方的违法行为”[2]35。
鄂豫边区通过立法指导减租减息工作,保护减租成果。1942年3月23日,豫鄂边区施政纲领宣布:“举办土地登记,实行减租减息,取缔私人征收湖稞河稞,免除湖赋河赋。地主不得超过主要收成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保证地主一律按二五减租原则收租,佃农按此原则交租,地主不得预收地租,废除押金等额外剥削。利息由双方规定,但旧债不得超过年息二分,法律不保护高利贷,保证债主放债收息,债务人按此原则还本付息。旧债付息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超过二倍者本利停付,凡农民因借贷而典当押出之田地,期满后有随时赎回之权利。”[3]9―10鄂豫边区1942年减租办法明确规定:“凡佃田之租稞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其原定实付租额减百分之二十五;减后租额如仍超过主要收成之实收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时须减至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为保障佃农土地经营权即佃权,办法规定“佃田虽经业主允许亦不得将土地转佃他人,在本办法实施前有转佃情形时(即二佃东三佃东)应由政府召集业主中间佃户最后佃户协议解决之”,亦即“废除中间佃户由业主与佃户最后直接定立契约,减租利益应归佃户;最后佃户因转佃关系丧失直接佃种时应享有之权益时,由中间佃户补偿”。为防止地主恶意撤佃,办法规定:“业主辞佃时应顾及佃户之生活并须于一年前通知佃户,收回自种之田,其生产量不得低于佃户耕种时之生产量。”办法杜绝地租之外的一切封建附加剥削,如出租土地一律不许收取押金及其他额外报酬;货币地租因战后货币跌价致租率过低者,得由业主请政府召集业佃双方协议解决之,但地主亦不得于收成后预收地租;力役地租原则上应予废除等[4]48―50。豫鄂边区1945年度减租办法更明确要求“凡佃田之租稞,一律按该地沦陷前原定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但对于负担过重的接近敌区的业主,可适当减轻负担,低于此标准。根据年景的丰歉,办法还规定:“在歉收地区须按歉收成数减成,减成后再二五减租,年成即以该田丰年实收量与当年实收量对比,主佃双方不得故意抬高或压低。”[4]72
针对减租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边区党和政府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对策,力求减租政策的科学性。1940年4月11日,边区党委针对减租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分别采取相应的对策:首先,对于原来普遍流行于经济作物种植的钱稞地租(货币地租),即“鄂东地区由于抗战后,商品作物(豆、棉、芝麻)涨价”,以及“货币地租之增加,或将一部改为物。在此情况下,对农民极为不利”,边区政府“拟不提改现物一部,而只提出由政府集主佃双方协议解决,按具体情形求得适当妥协”[1]595。其次,关于两季租制,“拟合在秋季一并减”,“上季应减而未减之租,则夏季一并扣出”。最后,关于过低租额问题,“拟法令规定一律要减,但因减租而使地主收入过少者,亦由政府邀集双方协同具体解决”[1]596。1942年9月,陈少敏指出,“要注意减租后,地主阶级要收回其出租之田地自己经营,转化为富农经营,或经营地主”;针对可能因此出现“一定会有大批的农民失掉土地”的新变化,边区政府应“实行低利借贷或发展工业,增加工资,及帮助小农经济之发展。同时要奖励富农经营土地,削弱封建统治,同时要禁止奸商投机取巧,操纵物价,保护正常的商业”[5]65―66。
1942年,吴祖贻指出减租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具体问题:首先,在押金退还的具体实施中,鉴于法币跌价导致用钱还押金的佃户吃亏太大,“比较合理的办法是按付押金时的市价折谷退还,在今年付租时即由佃户扣除”[1]378。至于大礼小稞及蹋稞钱在减租时无法计算的问题,“一律应按战前原租定额照二五减租原则减价后,再扣除蹋稞或让稞之数目”,同时要求“减租后一切蹋稞钱应与地租脱离,另按双方以契约规定重立新的借贷关系”[1]378。其次,关于看稞交租问题,“凡租种水田之佃户,因在现种土地上,投入额外之资本或劳力,而收获多于社会一般平均收成时,其多于社会一般收成之额外部分,应为佃户独有,地主收租看成时不应将此额外部分计算在内。但农民在投入过多资本或劳力之先,可要求地主合理负担部分工资资本,而于收成后与地主合理分配收成之额外部分”[1]378。再次,关于力租的减租问题,“应一律将力役地租双方以契约改订为谷物或钱租,以便按二五减租原则实行减租,业主需要劳力者可按双方自愿及互惠原则成立新的雇佣契约”[1]379。最后,关于典田问题,“凡典田已经期满的,原业主有随时赎回的权利,任何拒绝赎田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凡典田限期订至今年秋收以前期满,而农民过期即不能赎回者,最好统由法令规定要延长赎回年限一年”[1]379。
减租政策实行之后,边区减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942年,边区党和政府“普遍的发动农民群众参加减租斗争,坚决执行了二五减租法令,提高了农民的斗争情绪”,同时“真正做到了二五减租之后交租”,稳定地主阶级情绪,“使得一般地主真心信仰政府,都能乐于让步,愿意减租。至于一般开明地主,则更积极拥护减租法令,自动地起模范作用”,从而“大大的减轻了农村中封建性的剥削,相当地改善了穷苦农民的生活,同时又在保证交租的政策方面,顾全了地主阶层的利益”[3]142―143。信阳、应山两县,“坍稞、干租,一般的说都禁止了”[3]164。但是,也仍然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总体效果差强人意。以应城县巡检司乡梅保为例,1941年田租在二五减租后,物品即实物地租“每斗完稞,有的六斗,有的四斗”,货币地租“每年完租,有的六元,有的四元”。而且,高利贷剥削依然沉重,以至于全保163 户,“负债之家,竟达六十余户”。高利贷形式,借债10 元,有月息1 元、5 角、2 角5 分以及日息1元四种,“尤以第四种为最可恨,俗谚:‘翻斛斗’”[3]235―236。再如汉川县于1941年8月1日颁布的减租办法,“以不损佃户与业主之双方利益为原则,并确立以土地收获量十分之二为规定租”,以此为基础,实行二五减租。但是这一减租政策反而引起激烈的业佃斗争,如“往年南北两岸垸田每亩租课为四元左右,二八租额颁发后,地主有请求加租者,而佃户以有‘轻于规定租额者,应以其以前约定’之明文,反对加租”[3]202。无论地主还是佃农,均不满意。
边区党和政府对此有着清醒而科学的认识。1942年9月,陈少敏在分析边区经济形势时指出,连年灾荒加剧了边区的贫富分化,一方面“广大群众的土地减少了,他们被天灾逼迫着贱价出卖了自己的田地和农具、耕牛,甚至连人口也减少了”;另一方面“富裕的地主、富农、商业资本家则在天灾中发了财,他们用贱价收买田地,收买工具,并且放高利贷,天灾没有损坏着他们,相反的还扩大了他们的财产”。加之国统区法币恶性贬值造成“物价无止境的上涨,工资未实际增加,贫苦群众的生活更加贫困”。由于减租工作尚不深入,所以“我们对基本群众仅仅是没有再增加他们的新的经济负担,而对地主、富农、商人则给了他们以大的便利,因为合理负担未实行,地主富农对政府的经济负担是极轻的,甚至不出什么捐税”。边区各阶层的经济状况均有变动。首先,地主阶级经济地位下降,“一般的大地主是下降的”,除逃到敌占区、大后方,以及委身做汉奸者,“剩下的,部分有的转成商人,有的破落成中小地主”,而且“纯粹的地主并不很多”,“大部分地主都兼营着一点土地或商业”。其次,富农经济实力增强。但是,与中共中央提倡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经济相反,“边区的富农封建性很大,他们多半是自己不劳动,顶多自己管理土地,他们除出租土地外,并且雇佣着大量的雇工”,此外“还操纵着一部分商业资本,还兼着放高利贷”,总之“封建剥削占着主要成分”。地主和富农经济的封建性决定了他们“拼命的反对发展农村资本主义”。农村的基本群众中农、贫农“基本上未有普遍的发展,尤其贫农更未沾到民主政府的光”。除天灾、日伪顽破坏造成的沉重债务打击外,主要是因为“减租减息不彻底,合理负担亦未具体实行,大部分的捐税仍落到中、贫农身上”[5]59―61。
上述遗憾固然是由于鄂豫边区险恶而复杂的斗争环境所致,但是减租不同于土地革命,并非是直接针对生产关系的变革,它只是在不触动现存既有土地制度的前提下,对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并不能从根本上摧毁地主、富农的经济基础和剥削潜力。
鄂豫边区拥有良好的农业生产条件。“鄂豫边区为出产米、麦及棉花之区,特别是随县东及沿汉水各县与湖区地带。此外杂粮以菜子、黄豆、玉米、小米为最多。”[6]19鄂豫边区党和政府把农业作为经济建设的基础产业,给予高度重视。豫鄂边区军政联合办事处于1940年成立后,“各县均注意兴修水利、开垦荒田,提倡生产各种特用物(如麻、靛)及蔬菜与畜牧,并进行减租减息,各县农救还提倡组织生产学习小组,力求增加生产自给自足。在应城,还发行三十万元的生产救国公债,作为提倡农业生产之用”[3]63。1942年3月23日,豫鄂边区施政纲领宣布:“发展农业生产,改良农业技术,提高人民劳动生产热忱,积极垦荒殖田,修堤造林,预防水旱灾荒,奖励精耕及富农经营,提倡农村副业,增加农业生产量。”[3]91942年9月,陈少敏在报告中指出,边区农业政策是“一方面彻底减租削弱封建剥削,另方面刺激富农生产之发展,并奖励发展农村资本主义生产”,同时“实行合理负担,开办合作社,放低利借贷等政策,使中农贫农在民主政府的帮助下,向上发展”[5]63。
兴修水利设施是农业生产的基础性工程,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组织和社会动员,集中体现了边区党和政府对农业的领导能力。1941年7月,吴祖贻在救国联合会干部会议上指出,边区党和政府应领导农民在减租斗争中“和平解决水利纠纷,帮助农民得到水利灌溉”[2]59。1942年,边区党和政府“在山乡领导人民挖塘、修堤、筑坝,在湖乡领导人民筑堤、修闸、疏通河道”[3]136。1942年1月11日,鄂豫边区党委要求各县“真正造成一个兴修水利运动。特别要求京山县修理石板河之坝,安陆及应城县委要修理漳河沿河之坝,天汉承继去年之经验,修理湖区堤垸”[1]251―252。1942年2月,许子威指出:边区经济建设的中心工作是整顿水利和加紧春耕。为展开全面性的水利建设,“由政府聘请党政军民各界领袖及热心公益的士绅,组织全边区及各县的水利建设委员会”,作为水利建设事业的研究机构和指导机关,“务必限期在农忙之前完成”;“在山地要将旧有的公私塘堰,堤垱之重修者,一律加以补修,要将凡属可以利用之河流港沟及一切需要蓄水而可以蓄水的地方,一律相度地势,重新修筑”;“在湖区要将原有的官堤,民堤,参照去年修的办法,一律补修到最高最厚最坚固可靠的程度。要将应当重新修筑堤垸的地方,马上提倡开工修筑”[1]270。丁连三指出:“为了预防将来旱灾,京、安、云、应各县县政府,应组织筑坝委员会专门负责测量水路选择地势,动员民众筑坝拦水以资灌溉。在没有受灾的汉川、汉阳、天门等县。应组织修堤委员会。督促修堤筑垸,吸收灾区人民做工,实行以工代赈,经费可按亩摊派。受灾各县亦应发动殷实富户尽量拿出钱来挖塘,或将钱供给贫户挖塘”[1]274。夏忠武指出:边区境内较大的河道,“比如京山之石板河、安应之漳水,应南之黄沙河,随南之清水河,当阳之漳河,这些都可以筑很多的坝,引这些河道之水,灌溉两岸之田,就是在天旱之年,每个坝可以供给数千石以至上万石的水量”;较小的河道,“可以筑水塘”[1]293。1942年4月13日,鄂豫边区行政公署要求各县政府“发动人民兴修水利,在平原及山地筑坝修塘,在湖区筑堤修垸,并制订水利公约,保护水利,节约用水,勿使浪费,合理解决水利纠纷,防止旱灾”[4]45。
豫鄂边区1943年度春耕生产命令要求“工程巨大非私人力量所能办到之水利建设,得由政府或地方举办、其私人举办者可请求政府贷款”,其余部分“依享有水利灌溉之土地所有权之面积多寡与受益之程度,合理负担”[4]53。1943年10月,吴祖贻在边区宣传会议上指出:要把兴修水利作为冬耕工作的主要内容,首先做到“兴修合理化。修正要合用,摊工要合理”;其次“实行精工政策,订立劳动规约,一面适当改善雇主待遇,一面要求提高劳动热忱,节省业主的开支”[2]280。1945年7月3日,李先念等致电中央办公厅称,襄南三军分区“完成金家拐马颈项两大堤工”,“保障了襄南、江、潜、沔等县农民之生存,受益田有一百万亩”[1]51。
各地响应边区党和政府号召,积极兴修水利设施。截至1941年7月,两年内“安陆修府河堤二座五十余丈,花工五千工。信南修走羊乡河二里溉田一百七十石。云梦拨五百修三区堤。千河修韩集乡两个垸堤。应城正在进行修两河口河堤”[1]240。1941年,应山县抗日民主政府领导农民兴修水利,“在走羊乡修水道二里长,吸引了羊山的水源,可溉田一百七十石”[3]164。1942年5月,京山县委在总结春耕工作经验时指出:农村水利问题的中心,首先是余水问题,“农村的积习,一个垱或者一条冲的冲水,业主纵然用完,让余水浪费掉也从不给没水分的人灌田的”[1]669。其次是“公塘公堰,不按田用水,而按次大家抢,抢起水来,往往是富人占上风”。对于前者,“要说服水分的所有者,多余的水应让别人灌田,农救应召集双方进行谈判,适当解决”;对于后者,由农民救国会“出面调整,实行合理用水,公塘应选一人至三人负责管理,适当调节用水”[1]670。1945年2月1日,黄安县政府公布该年度春季增产造林参考大纲,要求在水利建设方面,“去年已经修过,塘底无泥可挑而水路来源不大及必须留水作下秧之用者可不放水,只将塘埂增高放宽;水路来源可靠、淤泥太深、灌溉田数较大者必须放水挑泥挖深;加修新塘新堰或新沟新坝合并联在一块的几个小塘,或将原有小塘面积扩大挖深;公私塘堰沟坝经过兴修,增加大量水,原无水权必须享用该项蓄水灌田者,皆可请求参加摊工摊钱及按照摊工摊钱数目之多寡享用一定水量”[1]730。3月18日,黄安县政府要求针对“今年节期早,大的工程不易修筑”的春耕情况,“着重普遍修理,和拣积泥多的塘堰先挖,把水利与积肥联系起来”[4]89。
边区党和政府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发动群众,在种子、肥料、耕牛、耕作技术等诸生产要素环节,提高生产技术,挖掘生产潜力。
边区党和政府不断强调提高农业生产技术的重要性。1941年7月,吴祖贻在救国联合会干部会议上讲话指出:“提倡生产,改良农村手工业,奖励畜牧养殖,奖励私人开荒,请求政府帮助组织集体开荒”,以及“帮助农民解决耕牛和肥料的困难,贱价收买种子肥料,借给农民”[2]59。1942年,边区党和政府“提出了广种精耕的口号,鼓励人民开垦生荒,消灭熟荒,鼓励人民仔细耕作,注意选种施肥,组织代耕队替抗属解决劳动力问题,替农民解决耕牛种子问题”[3]136―137。许子威在《论边区财政经济工作》报告中指出:在灾区“要普遍设立耕牛站,大量供给种子,要保证全部田都能按苗,要多种春粮,早谷、蔬菜,禁止以豆麦作肥料,要保证全部春粮都收起来,全部水田都能够栽秧,并在容易受干的地方提倡早谷,要注意病害虫害,讲究施肥和精耕”;在湖区“多种稻麦,少种棉花,要重视春收,提倡早谷,在秋干冬干之后,如果又是春干,一定要把种子撒到堤垸外面去,撒到没有水的湖心”[1]271。丁连三指出:种子方面,“应该从速购买种子,预备春耕时发放,并且发动向富户借种子”;肥料方面,“务须以搜集牲畜粪或以树叶蒿子等为原则,绝对禁止人民耕麦渥田,减少春收。同时,各乡或以合作社,可以组织打榨烧窑,将油饼石灰发给贫户肥田”;耕牛方面,“实行统制耕牛,如果灾民因生活关系实在不能饲养,可由政府设法收买组织耕牛合作社”[1]275。1942年4月13日,鄂豫边区行政公署要求“本年农业生产,须以五谷杂粮为主”,各级政府在春耕中“要调剂农具,组织耕牛合作站,解决耕牛困难,同时要提高农业生产热情,提倡打蒿割草施肥,严禁耕绿苗作肥,奖励精耕垦荒”[4]44―45。
豫鄂边区1943年度春耕生产命令,要求“耕牛,由政府登记,春耕期内,除自用外,应合理出租,牛主不得拒绝,租用人亦不得劳伤耕牛”,“牛可由政府或管理春耕机关公平规定,凡不从事农业生产者在春耕期间,必要时由政府征发优抗济贫”,“春耕期间严禁耕牛出口或宰杀”[4]58。1943年7月1日,边区号召“发动党政群的力量,展开广大的除草运动,消灭水田的稗子、荸荠苗等杂草,旱地消灭回头清刺芥等,使水稻旱苗一蔸有一蔸的收成”[1]708。10月,吴祖贻在边区宣传会议上报告指出:“政府发行耕牛贷款,让群众自己去养,群众最为欢迎”[2]270,同时“帮助人民购置肥料。最好的办法,政府代与卖主接洽,成批整购,再发票给购肥农户,各农户凭票自己去购”[2]271;对农业生产的指导“必须从农民生产的需要出发,必须尊重农民生产的经验和习惯,必须完全以农民的自愿为原则”,特别是“要看当时当地群众生产中最迫切的要求和困难是什么”。为此“要研究农民已经熟悉的老办法、老经验、老方式,稍加改良,予以提倡”[2]276―277。1945年7月3日,李先念等致电中央办公厅,指示春耕工作“除在襄南北大规模兴修堤垸,解决耕牛、种子,及割春肥,收效较大外,基本县为局部的进行借粮、借种、挖塘及农忙大换工”,“发动群众,在种子、农具、耕牛等方面实行贫富互助、灾区互助,割麦、插稻、割青、施肥”[1]50。
各地响应边区号召,根据地方实际提高农业技术,挖掘生产潜力。为保护耕牛,云梦县抗日民主政府“禁宰耕牛,设立交换所”[3]218。信阳、应山抗日民主政府领导农民“开荒田五十余石,按田的土质种茶棉花豌豆芝麻”;“积极增加农业生产,在各甲成立农业生产互助队,改良稻种。农民群众并且学会采卯法,还大力提倡近村副业养猪养鸡等等”[3]161。1945年2月1日,黄安县政府公布1945年度春季增产造林参考大纲,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储蓄肥料,如“发动群众互助换工,推挖草皮制造堆肥;发动老弱妇孩收集畜粪储聚水肥;指导群众选割绿肥;组织榨坊制造饼肥;柴山、河洲无论私有公有,在春耕期间一律合理使用,任凭农民挖取草皮割取杂草树叶作肥料之用”[1]731。1945年3月18日,黄安县政府提倡在春耕中精耕细作,“号召每斗田‘今年多打一斗谷’,做到‘田不荒角,地不荒边’,克服过去‘只求耕耘,不能收获’及‘广种薄收’的缺点”[4]89。
边区党和政府还积极提供社会服务,为农业生产提供政策支持。其中,农业贷款成为边区对农业给予财政扶持的主要途径。1942年4月13日,鄂豫边区行政公署命令,要求“各县政府须以收入百分之五十投资于农业建设,举行生产借贷,使农民得到财政上实际帮助”[4]45。1943年10月,吴祖贻在边区宣传会议上指出:“边区农贷政策,采取重点主义,集中于最需要的生产项目上,只放在特殊地区,贷于最重要的区域,贷到最困难最需要的农户上,以便最有效的发挥作用,最便于贷出,最易于收回。”[2]2711945年7月3日,李先念等致电中央办公厅指示:“发放春耕贷款法币三千万”,贷款方向重点“贷给最需要的地区和最需要的群众,作购买种子、农具、耕牛、肥料之用”;在灾区发放救灾款1000 万元及谷500 石,“给灾民组织挑贩队,运油盐米等物”[1]50。除银行外,合作社也“代理边区建设银行办理生产贷款农工商业投资及兑换边币”[1]444。
此外,边区还鼓励农民开展生产互助,发展副业。1941年7月,吴祖贻在救国联合会干部会议上指出:“实行生产互助,按自愿原则组织各种耕种收割的竞赛,集体解决人力及牛力缺乏的困难;发展军民合作社,低价供给日用品和义务代销土产品,减除牙行剥削。集体组织运销农产品及副产品。”[2]59边区政府注意到农民各阶层对副业生产的强烈需求,“富农及富裕中农为使田地弄得好,增长食粮生产,很多做榨坊粉坊副业的,榨坊除油可赚钱外,主要的能落饼肥田,粉坊除卖粉外,主要为喂猪落粪肥田。中贫农,特别是贫农为着忙时能安心种田,不为饿肚所牵,一般的贫农每年收入总要差一、二个月以上的粮食,故在农闲时拼命做些挑贩生意,把差的粮食及平日用的油盐钱赚出来”[2]197。1943年10月,吴祖贻在边区宣传会议上指出:“在工作基础强、干部能力强、环境比较安定的地方,要布置到按家计划,订出农业、副业的计划。”[2]282
粮食作为战时一项重要的战略物资,得到边区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粮食不仅体现着农业生产的成绩,而且作为战略物资,是敌伪抢购的对象,因此粮食工作成为边区对敌经济斗争的主要武器。在农业生产战线加强粮食作物生产的同时,边区党和政府一方面采取行政手段向富裕阶层募集余粮,另一方面采取贸易手段实施粮食统制。
1941年4月通过的鄂豫边区第二次军政代表会议重要提案指出:“由边区行政公署通令各县组织粮食调剂委员会,主持统一运输与计划调剂事宜;组织物价评议委员会,举行平粜;封存民有粮食,严禁资敌。”[3]876月,陈少敏建议:“为了封锁粮食,政府将办粮食统制局,以便于老百姓随时出卖其剩余之粮食,同时,可大批的供给部队米粮,尤其是有组织的封锁敌人。”[1]198边区通过合作社调剂粮食供销,“禁止粮米出口,举办粮食集销处,运销合作社。因此,在敌据点内,米粮价格比我区内高出很多,同时也解决了民众食粮问题,不致发生严重的恐慌”[1]237。
1942年2月,新四军军部指示五师“一方面加紧发展春耕运动,多种生长成熟较快能济春荒之农作物;另一方面可向地主粮商进行借粮募粮”,在借募方法方式上“必须特别注意耐心审慎”,借募时应“分别富裕程度,实行合理负担”[1]21。3月23日,豫鄂边区施政纲领宣布:“实行粮食统制,武装保护收成,收藏粮食,反对敌伪抢粮,严禁奸商偷运资敌及囤积居奇,调剂粮食,平定米价。”[3]9同月,边区军政委员会要求“建立各县粮食部、科,或粮食统制局,尽量做到统筹统支。制定通盘的征集粮食计划”[1]307。4月13日,鄂豫边区行政公署命令要求:“各县所筹集之粮食,以百分之七十五拨充正规部队及边区一般机关。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地方生产投资及救济春荒之用”[4]43;在正常田赋之外向富户额外征收,“除催收旧欠及征收上忙田赋外,如仍不足应筹之数者,可向富户借粮券,或借钱购粮”[4]43;“在不产稻米之区,得以杂粮代米”[4]43;强化党和政府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分区成立粮食委员会,由各地军政负责人及地方士绅共同组织之。各乡成立粮食站,由粮食委员会领导,负责管理、贮存、运输、供给等项工作”[4]44。同月,中原局指示五师,在借粮募粮工作中“务须防止简单摊派的过左行动,需要进行艰苦深入的调查研究与耐心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建议“向地主富农借募之口号,似乎可改作向有余粮剩粮者借募粮为较妥,虽然事实上有粮剩余者,多为地主富农,但也应向剩粮之中农及屯粮之粮商酌量借募,以示公道”[1]22,原则上“不能只是强调反对地主路线,而应指出必须防止左倾”[1]23。8月12日,张旺午指出,粮食供给办法需遵照“人员的编制,由粮食机关统一实行计时授粮;发统一粮证及实行领粮转账制度;口粮与办公账目公开”原则,各财政部门“要以粮食问题为中心,来进行健全会计制度”[1]335。
1944年8月12日,中央指示豫鄂边区党委,为尽量避免灾荒,生产方面“应以一切方法,动员一切男女老幼部队机关去抢收秋禾,补种晚禾及番薯豆子等,特别应普遍大种蔬菜,采购各种蔬菜种子广为播种,并将蔬菜晒干,留作冬春食用,又须多种麦子豌豆等,以便明年春末能有收获”;贸易方面“要防止灾区根据地粮食外流,向无灾区及敌友区购进粮食,政府应设粮食调剂所,不使奸商操纵粮价,但不要限制粮价,以免引起黑市及粮食外流”[1]29。
各地响应边区号召,根据地方实际摸索粮食工作的经验。比如:应城县抗日民主政府从购销两个环节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首先,“在每一保里,清查了户口,由县府发给粮食证给各花户,各花户有粮食证,可以到粮食集销处去买”。其次,“为防止投机商人操纵市场,将粮食行取消,允许粮行参加集销处,以调剂和流通食粮,防止操纵”。最后,“成立油盐食粮合作社”,一方面“稳定市场”,另一方面“使米油盐日需品能及时供应”[3]149―150。
综上所述,减租减息斗争是鄂豫边区抗日根据地经济工作的主导性方针。鄂豫边区党和政府把农业作为经济建设的基础产业,给予高度重视,兴修水利设施集中体现了边区党和政府对农业的领导能力。边区党和政府广泛发动群众,在种子、肥料、耕牛、耕作技术等生产要素环节,提高生产技术,挖掘生产潜力。在农业生产战线加强粮食作物生产的同时,边区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向富裕阶层募集余粮,另一方面采取贸易手段实施粮食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