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上海书业同业组织制度变迁析论

2019-01-17 03:13杨军郑雷
出版科学 2019年6期
关键词:制度变迁

杨军 郑雷

[摘 要] 近代上海书业同业组织由具有行会性质的书业公所逐步发展为同业公会,体现为书业组织制度的变迁。这一变迁起始于书业行会面对近代社会发展对书业的冲击而自发采取的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终结于国家颁布相关法律、规定,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因此,近代上海书业行会向同业公会转变是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共同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 书业同业组织 书业行会 书业同业公会 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 G23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9-5853 (2019) 06-0116-04

[Abstract] The trade organization of modern Shanghai Book Industry gradually developed from the Book Industry office with the character of trade association to the book guild, which reflected the change of the organizational institution in Book Industry. This change started from the  spontaneous and bottom-up induced transformation of book trade association when faced the impact resulted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and ended in the top-down forced change of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enacted by the country. Therefore, the modern Shanghai Book Industry association transferred to book guild is the result of both induced and forced changes.

[Key words] Book trade organization Trade association Book guild Institutional change

新制度经济学,简而言之,就是用主流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制度的经济学[1],制度变迁理论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组织是“为达到目标而受某些共同目的约束的个人团体”[2]。组织的运行离不开相应的制度;组织与制度是共生关系,组织是制度的一部分。而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秩序和道德,包括正式规则(法律、宪法、规则)、非正式规则(习惯、道德、行为准则)及其实施效果。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就在于它是制度需求和供给之间达到均衡的结果[3],而一旦制度供给和需求失衡并导致利益格局改变,制度变迁就不可避免。制度变迁理论将制度变迁看做是“制度的创立、变更以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4],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5]。按照引起制度变迁的诱因(主体)的不同,可以把制度变迁分为由一群(个)人自发引起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以及由政府法令强制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6]。而组织在制度变迁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既是制度变迁的直接推动者,又是制度变迁的结果。总体而言,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虽然最初是经济学的分析工具,但因其“提供了一种一般性和普遍性的制度分析方法”[7],其理论观点、分析方法较为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科学研究的诸多领域。

同業组织是在同一行业生产或经营的工商界人士,按照一定的组织规程而结成的经济组织。以公所、会馆为代表的行会以及后来在此基础上改造而成或新组建的同业公会,是中国近代工商业同业组织的两种制度形式。行会与同业公会因其所具有的组织制度、性质、职能等不同,对整个行业乃至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作用也各异。在近代出版重镇上海,书业和其他行业一样建立起了书业行会,从1886年的上海书业崇德公所算起,至1930年为书业同业公会制度所取代,其间经历了40余年时间。当前有关近代上海书业同业组织的研究,或对相关史实进行辨正[8],或从现代化角度探讨组织的转型[9],或对同业公会予以专论[10],而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考察书业公所转变为书业同业会这一历史进程的研究尚付阙如,本文即是由此切入,希冀对此问题或可有新的认识。

1 近代上海书业同业组织制度变迁的制度环境

新制度经济学更进一步将制度分为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引导社会和个人发展的基本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规则的总和。制度安排是协调不同组织之间可能采取的竞争和合作方式的制度结构形式[11]。制度环境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调节、掌控,因而制度环境对具体的制度安排起着制约作用。以此来考量,近代上海书业行会到同业公会制度变迁的制度环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及经济结构的变化,推动着书业同业组织制度的变革。行会是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而“渊源关系的存在决定了行会必然要随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市场结构的变化而变化”[12]。上海开埠后,新兴行业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崛起而在通商口岸城市不断出现,出版业、印刷业等已列于新兴行业中。按照资本主义方式发展起来的新式出版印刷机构,它们在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规模、人员任用等方面,都有不同于旧出版业之处;新出版不仅对旧行业形成冲击,并出现了结构性的利益冲突。出版业的新旧分化所带来的生产格局和市场规模的变化,都需要在书业公所的组织制度上体现出来。与此同时,多种出版形式并存,同业范围较为广泛,同行间的业务纠纷、矛盾冲突日益增多,这些都对行业组织提出新的要求,书业行会要继续发挥作用,组织制度的变革在所难免。

其次,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源自西方的商会制度,对行会向同业组织的转化提供了制度示范。1904年晚清政府采纳商部意见,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并开始在各省劝办商会和同业商会,上海书业商会得以在第二年成立。会馆、公所只要缴纳一定的会费,就能成为商会的会员。商会的产生既在一定意义上满足了行业的制度需求,也部分地代行了同业公会的一些功能。但是,书业公所等行会的利益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满足的同时,也在某种意义上产生了促使行会变迁的压力,使行会变革的外部力量增强[13]。

最后,政府为同业公会组织制度的推行和传统行会的嬗变提供法律依据。辛亥革命后,北京政府及后来的南京政府均颁布了诸多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法令,尤其是一系列有关商人团体的法律、条令,对现有书业公所向同业公会的变迁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供给。1914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商会法》中一些符合历史潮流的条款都被移植到1918年政府颁布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中,并且更加完善,许多条文后来一直保留在南京政府颁布的同类法令中[14]。《工商同业公会规则》的颁布为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型工商同业组织的建立提供了可以遵循的法规,同业公会建设步入规范化阶段,也使新旧工商同业组织进入了一个短暂的并存时期。直至1929年南京政府明确规定原有的公所、会馆等工商团体须在一年内改组设立同业公会,于是包括上海书业同业公会在内的同业公会在全国相继成立,由书业公所转变至书业公会的组织制度最终确立。

2 近代上海书业同业组织制度的诱致性变迁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认为,正式制度的演变总是先从非正式规则的“边际”演变开始,而“边际”指的就是正式规则总是存在的变通的余地[15]。也正是制度在边际上的持续不断的调整,最终造成了正式制度的变迁。受制度约束的若干人和群体自发倡导、组织实施对某些规则的变革,这就是所谓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由一群(个)人发起的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书业同业组织制度的诱致性变迁,首先是组织成员因应所处制度环境而从内部开始的,体现于组织结构、职能的章程、条规的不断修订、完善中,以便形成有利于行业发展的非正式制度安排。

传统行会是一种具有强制性且兼具宗教性、慈善性的乡缘或业缘组织。作为传统行会之一的上海书业崇德公所,其宗旨为“除岁除伏腊礼神叙福之外,忝以善举”[16],尤其是对行业神文昌帝君的春秋两祭[17],体现出浓郁的传统行会色彩。再者,传统书业行会监管的核心在于限制生产规模和竞争,严格经营纪律,因此低价竞售、高价收购等经营手段在传统行会中被严加禁止,并推行注册制度和实行规定折扣以限制同行竞争,维持市场秩序。1896年上海书业崇德公所推出《石印书籍章程草约》,详细地罗列同业出版书籍的“登记注册”制度,10年后的《上海书业公所初次订立章程》对此加以补充。在《石印书籍章程草约》中,书业公所对书局销售的旧书、自售书籍及公所代售书籍的折扣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18]。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书局扩大再生产,阻碍了商业资本的运营。在组织的管理方面,上海书业崇德公所也和其他行会一样实行司月制:“司事宜轮流也。举同业中公正之人,挨季轮当以稽出入;另定司月,经理收捐、给发钱洋诸务。”[19]这在管理上难免产生决策和事务推行上的随意性和不连续性。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在中国的迅速发展,行会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加之,外来移民的涌入,资本的不断输入和市场的膨胀,都使得行会据以立足的乡缘情谊、行业垄断的基点难以为继,这也促使原有的行会会适应变化的情势而做出种种调整。1905年成立的由旧式书业同行组成的上海书业公所就彻底抛弃乡缘而强调业缘:“凡上海一埠内关于图书业之商家,无论木板、石印、铜版、铅版、庄局、坊店以及各报馆、仪器馆之兼售书籍者皆当认为同业。”[20]也就是说,在同业是否加入公所的问题上,书业公所入会的限制和增设商业店号的限制已不再像过去那样严格,开始由封闭性逐渐向开放性转化。

书业组织制度的诱致性变迁也在行会的会员结构变化上体现出来。上海书业公所原本由书局老板和印刷、装订工人等共同组成,后来逐渐转变为纯粹由书局老板组成的同行团体。书业公所的会员等级由书局缴纳的会费多少确定,并将会费直接与选举权数联系起来,会员等级不同,享有的选举权数亦有不同。书业公所以入会费和月捐费为标准,将会员分为特等、超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六级,入会费分别为200元、150元、100元、50元、30元、10元,月捐为30元、20元、10元、5元、3元、1元;选举票数为6权、5权、4权、3权、2权、1权[21]。这样一来,以资本主义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取代行会的原始民主,体现出近代性质,也与此后的书业同业公会相关制度趋于一致。

3 近代上海書业组织制度的强制性变迁

传统行会向同业公会这一新式同业组织的转变,是近代中国社会组织发展演变的一种总体趋势。而书业行会制度的整体性变革仅依靠书业组织自身的诱致性变迁显然是不够的,即是说,要使书业组织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具有权威性,使其成为一种正式制度安排,还需得到国家法律的支持,因为制度供给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国家可以凭借政权,强制性地推行某种制度安排,以便降低制度变迁成本。因此,制度的强制性变迁是国家通过命令和法规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体系。

鸦片战争后,工商业经济渐趋活跃,清政府出于发展实业的考虑,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以劝办商会的第二年(1905年),编译新书的书局正式成立上海书业商会。作为上海总商会的团体会员,书业商会和书业公所并无隶属关系。上海书业商会以“遵照著作权律维持版权;联系会内会外及他处同业;谋同业之公共利益”为宗旨对外开展业务,新开店认纳月捐并交纳会费即可成为会员,意见不合自愿出会的具函声明出会理由即可[22],在出入会问题上采取自由原则。显然,书业商会摒弃了传统行会垄断性、排他性的格局,组织开放性更趋增强。可以说,书业商会的建立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行业的制度需求,也为后来书业同业公会的建立提供了示范效应。

辛亥革命后,北京政府于1917年公布的《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为政府管理同业公会确立了基本原则,其中要求“自本规则公布后六个月内,各工商同业原有之团体,应照本规则改订”,其目的是欲强行以同业公会改造旧有的会馆与公所。后因上海总商会反对,农商部于次年公布《修正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其中规定,原有工商业团体不论用公所、行会或会馆等名称均可照旧办理登记,但需将现行章程、规例由地方主管官员或最高行政长官转农商部备案[23]。这对传统行会的存在表现出了很大的妥协性,也因此传统的会馆、公所得以与工商同业公会同时存在。在规则实施5年后的1923年,农商部再次发布《修正工商同业公会规则》,规定同一区域存在公所、行会或会馆时,不得在该地区另设同类同业公会[24]。虽制定了“同区同业一会”的原则,但对会馆、公所等行会依然采取认可的态度。如此,上海书业公所、上海书业商会、上海新书业公会等书业组织依旧在运行。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十分重视工商同业组织的发展。1927年11月,为保护工业团体的利益及促进技术发展,农工部颁布《工艺同业公会规则》,确定“各种同业公会,均为法人”,尤其强调原有的工艺团体如行会、公所、会馆等应依照《工艺同业公会规则》改组,并将结果呈报农工部核准立案[25],也就是规定自《工艺同业公会规则》施行之日起对旧式行会进行改造。《工艺同业公会规则》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旧式行会组织转化为同业公会,也标志着同业公会的正式制度安排从柔性向刚性的转变[26]。

国民党为建立社团管理体制,南京政府于1928年6月通过《各级民众团体整理委员会组织条例》,依此整顿与改组各类民众团体。南京政府又在1929年8月颁布《商会法》的同时,也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法》;为促进《工商同业公会法》的实施,次年又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工商同业公会法》中规定,原有的工商各业同业团体,只要其宗旨合于《工商同业公会法》的规定,均视为合法的同业公会,并应依法进行改组;同业的公司行号均为同业公会的会员[27],即对同业加入公会提出强制性要求。同年5月成立的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依据《工商同业公会法》及《施行细则》,对同业组织依法进行登记、整理。1930年,上海书业商会、书业公所和上海新书业公会等遵照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的要求,合并改组为上海市书业公会。至此,历经40余年,上海书业同业组织在先后经历了诱致性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后,完成了由传统行会至同业公会的制度变迁。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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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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