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某生前有两任丈夫,其与第一任丈夫崔某1945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崔甲,1967年崔某意外去世。后李某与第二任丈夫高某结婚,高某入赘到李某家,婚后二人育有一女高乙,2008年高某去世。2012年3月,李某自感年事已高,便自立遗嘱,对其身后事进行交代,其丧事全部由其女高乙料理,费用由高乙负责。2015年李某因病去世,其女高乙按照母亲的遗愿料理母亲的后事,将母亲的骨灰与父亲高某合葬,但是却遭到了同母异父的哥哥崔甲的阻挠。崔甲认为按照当地的风俗,“一女二嫁”中女子死后“紧前不紧后”,其母亲李某的骨灰应与其父亲崔某合葬。二者争执不下,高乙将崔甲诉至法院。
答:骨灰作为人去世后经火化而产生的特定物质形态,凝聚着逝者生前的尊严,寄托着死者亲属的情感。对骨灰的处分权,应充分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如死者在生前没有表示,则由其近亲属行使处分权,但是,不能违背法律精神以及公序良俗。在本案中,李某已经立下遗嘱,明确写明其后事由高乙料理,指定高乙为丧事料理人,高乙有权处理骨灰安葬事宜。此外,当地雖有“紧前不紧后”的合葬风俗,但是违背了法律精神,与新时代新的道德风尚相违背。因此,法官会支持高乙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与高某合葬。
律师 陈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