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谦,许继军
(1.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430010,武汉;2.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430010,武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和 “合理分水、管住用水”水资源监管的两大工作目标,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将推进长江流域取用水动态管控,并逐渐实现取用水管理全覆盖,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目标。
长江流域多年平均降水1 067 mm,折合降水总量19 380亿m3;流域水资源总量9 958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占 9 856亿 m3。
截至2017年年底,长江流域共建成大型水库271座、中型水库1 419座,年末取水量较年初增加了近100亿m3,增量主要源自57座大型水库。长江流域在满足自身用水需求的同时,向其他流域输送了大量水资源,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为例,截至2019年6月通过陶岔渠首累计供水225亿m3,有效缓解了受水区用水紧张局面。
为促进水资源在流域内的合理分配与使用,将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在其承载能力范围内,长江流域以用水总量红线为约束,严格把控流域和区域取用水量。长江委牵头、协调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基本完成2020年和2030年两个水平年的用水总量分解工作,同时已编制完成了汉江、乌江、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牛栏江等7条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并获得批复。
2017年,长江河流水质状况总体较好。Ⅰ~Ⅲ类水河长占总评价河长的84%,劣于Ⅲ类水的占16%;164个省界断面中,全年水质为Ⅰ~Ⅲ类的断面占评价断面总数的90%;61个湖泊和362座水库中,全年水质为Ⅰ~Ⅲ类的湖泊和水库分别为15%和82%;在纳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13年)》的1 261个重要水功能区中,全指标达标率 78%,双指标达标率 93%;在515个评价水源地中,全年水质均合格的占73.2%,合格率达80%以上的占90%。
摸清取用水户基本情况、管控用水过程,是实现行业强监管的基础。长江委向管理权限范围内申请取水的合规用户颁发取水许可证并列入监督管理,截至2018年年底已颁发取水许可证288套。全流域包括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在内,共发证4万多套。
为进一步摸清全流域的取用水状况,2019年,长江委组织在全流域(含太湖流域)开展了取水工程 (设施)核查登记工作。截至6月30日,流域内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完成对象核查阶段工作,共录入28.35万个取水工程(设施)信息,包括闸类2.04万个、坝类4.38万个、渠道类1.42万个、人工河道类469个、虹吸管类635个、泵站类8.54万个、水井类6.38万个、水电站类1.73万个、其他类3.75万个。
根据《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水资源公报》,2017年,长江流域总供水量2 060亿m3,其中地表水源占96%、地下水源占3%、其他水源占1%。用水量中,生活用水占16%、工业用水占35%、农业用水占48%、生态环境用水占1%。长江流域人均综合用水量450 m3,万元 GDP 用水量 70 m3,农业灌溉亩均用水量423 m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69 m3,城镇人均生活用水量260 L/d,农村居民人均生活用水量91 L/d。
虽然取用水管理逐步规范,用水效率有了较大提升,但从长江流域的取用水户数量和用水效率可以看出,流域内仍然有众多取水户没有纳入取水总量的监控范围内,用水强度和效率相较发达国家和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真正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长江流域需要对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取水许可量实行动态管控。
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将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指标细化分解到流域内河流水系,分解长江流域水资源二级区套省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进一步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三级区套地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开展包括綦江、御临河、澧水、湘江、资水、洞庭湖环湖区、赣江、信江、饶河、富水、青弋江及水阳江、滁河、长江干流宜宾至宜昌河段及区间中小支流、长江干流宜昌至河口河段及区间中小支流在内的新一批14条重要跨省江河流域的水量分配编制工作,对已经批复水量分配方案的7条跨省江河则开展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工作。
通过以上工作,流域水资源配置将得到进一步明确,指标细化区域可在此基础上更好地管理本地区的水资源取用,作为动态管控基础。
保障生态流量和最小下泄流量需结合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需要,确定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重要监管断面,制定断面监管方案,确定流域及省份重要断面生态流量和最小下泄流量管理指标并复核。同时,要明确流量监测和数据接入方式,落实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提出监管要求。
在断面管理中,小水电工程下游河道的生态流量、最小下泄流量的保障,是现阶段普遍存在的问题。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建成农村小水电站4.7万座,总装机超过7 500万kW,相当于3个三峡电站的装机容量。除严格控制长江流域内小水电、引水式水电开发外,需组织开展摸底排查,科学评估,建立台账,实施分类清理整顿,依法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小水电项目,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小水电项目。加强小水电项目监管,确保生态流量达标下泄,为配合长江大保护的工作要求,应在两三年内实现生态流量数据接入比例不低于30%,其中部分接入数据实现在线监测。
目前,长江流域正在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这仅仅是此项工作的开始。核查登记的目的主要是建立长江流域取水工程 (设施)台账,建库立档,将未报废的取水工程(设施)所属项目及管理(或者运行管理)单位基本信息、工程(设施)特性指标、取水地点、取水水源名称及类型、现状取用水规模、取水许可审批信息、取水计量监测及在线监控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汇总,并结合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在此基础上,针对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反映出来的取水许可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制定分类整改措施,提出规范化管理要求,全面完成整改提升。
本项工作旨在对流域内取用水户的基本状况进行摸查的基础上,整改不规范行为,并对未来继续深入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流域内取用水动态监控的基础,长江委自2005年开始,不断更新完善长江流域“一张图”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以实现对流域水资源管理对象、管理指标、管理行为的汇集、分析、展现,为水资源综合管理提供信息支撑,目前还实现了与流域控制断面监督管理的融合应用。
流域取用水动态管控的信息化建设重点需要从动态管控平台建设和取水计量监控体系建设两个方面开展工作。对于前者,在已建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增加水资源监测数据接入,可逐步推进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重要断面在线监测全覆盖;通过建立涵盖水资源监测、监管等业务需求的开放式信息平台,加强各相关方的信息共享,以进一步提高协同响应的能力。对于后者,结合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依托国控平台完善取用水管理信息系统,可实现流域内取用水户取用水量报送及统计分析。
长江流域取用水动态管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整个长江流域的水资源安全,是国家战略层面的工作。长江委会同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开展了多项工作,包括用于监测的各项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动落实的各项制度建设,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应清楚地看到,流域内取水户数量众多、用水方式差异很大,要实现动态管控的全覆盖还需分阶段落实相关工作部署。一要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等顶层设计,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二要围绕“合理分水”目标,将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指标细化分解到流域内河流水系,实现水量分配的全覆盖;三要围绕“管住用水”目标严格水资源管理重要断面、重要取用水工程、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科学确定管理指标,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考核问责;四要强化信息化应用与提升,以长江流域“一张图”为基础平台,实现流域水资源管理对象、管理指标、管理行为的汇集、分析、展现,为水资源综合管理提供信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