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东)
【本刊讯】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公告》称,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包括研发费用标准、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数等不同条件。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公告》明确,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 年1 月1 日 至2020 年12 月31 日,具 体 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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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初,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相关规定,各地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明确了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对促进中小型设备生产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