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娟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突破口,推进国企国资改革的广度、深度前所未有。与以往有所不同的是,本轮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更加注重顶层设计、更加注重改革的规范和实际效果。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手段,以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的的混改,着重解决国有企业运营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实现国有资本与各类社会资本融合发展,有利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进一步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各所有制经济活力和抗风险能力。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简单的资本对接或资源叠加,是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深度和广度的融合发展。混改合作对象的选择对于整个改革的推进至关重要,一个好的战略投资者可以给国企带来很多资源或者具有竞争力的市场要素,反之,如果战略合作者选择不当,在混合后有可能存在磕磕绊绊,甚至导致失败的案例产生。结合当前国企混改推进情况和国企混改发展需求,建议各地在确定目标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和标准自由组合谨慎予以甄选。
一、战略选择原则和标准
(一)有较强的改革意愿和共同的发展理念
战略投资者应具有强烈的参与改革意愿,通过合作双方认可的价值理念、设定的共同发展目标及混改项目等,能够在合作的基础上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实现共赢。混合所有制改革第一难题是思想上的认识,是改革的决心和合作的意愿。从实践改革的情况看,有的地方为了应付中央和上级部署要求,进行“拉郎配”式的混改,简单的认为在国有企业中加入了非公资本就实现了混改目标,而不考虑混改所追求的价值提升。有效开展合作,一定是要建立在双方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这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所有进程的前提条件。企业应结合发展需要,选择理念一致、发展目标趋同、有产业协同意识的合作者,对自身进行补短板或双方强强联合。否则,企业混改后,由于股东之间发展目标和理念出入太大,不同股东追求不同的长中短期利益,产业资源又互不相关,混改将很难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
混改的战略投资者对企业的文化理念较为认可,并在相互的合作中,能够就混改项目有关合作重大问题达成共识。混改推进中人的因素非常重要,如不注重文化融合就会导致内部纠纷不断,违背改革初衷,企业人力资源风险防控局面也将复杂。战略投资方应认同混改企业的发展战略,同时能够持续从资源、资金、技术与人才等方面促进混改后的企业产业的提升与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双方存在相互的资源需求互补关系,合作双方就战略定位、方向、目标、发展规划、战略举措等进行认真系统的再思考,从而使自己的战略更加清晰,更加符合国有经济赋予企业的使命和责任,也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和所在产业发展的方向,这样对混改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才能实现可持续提升。
(二)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较高的信用评级
诚信是企业立足社会的基本规范,是市场经济的企业市场发展的基石,而诚信经营则是企业实现“双赢”和“共赢”的基本原则。在国外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尤其关注企业经营者的诚信问题,缺乏诚信的经营者很难被选择为战略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较高的信用评级的战略投资者,在融资和金融市场上具有较好的形象,能够增强国内外市场对混改成功的信心。企业市场信誉是能给企业带来利润与财富的重要的无形资产,良好的声誉是企业的一种持久的竞争优势与战略资源,可以帮助企业取得更大的成功。一个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和影响力,代表广泛公众利益的投资者,是国企混改意向投资者选择应着重考虑的因素。建议战略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并正常经营且有效存续3年以上的公司或投资机构,近3年来连续盈利并无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在市场上和行业内部有较好的口碑。通过企业在审计、税收、法院、市场监管部门有无不良记录来判断企业的诚信情况,例如,如果企业存在一些信誉方面的法律纠纷败诉案件,可以初步判断此类企业可能对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不宜作为最佳投资者予以考虑。
(三)有较强的治理能力和行业竞争优势
战略投资者应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風险防控机制,在进行国企混改合作中,能够提供风险管理、内控建设与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国企混改战略投资者在其所生产经营的领域或行业内具有带动示范效应,通过混改能够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形成产业集群效应。战略投资者具有较强的行业优势,属于国内外顶尖企业或者机构的前列,是靠实力、业绩、贡献逐步树立起来的自身的竞争优势,能够成为其他企业的标准和标杆。这些竞争优势包括较大的规模和持续良好的业绩表现,或者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卓越的产品和服务、较高的国际化水平等。战略投资者在合作过程中,可以从投资创新能力、产品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社区与环境责任、吸引与留住人才、国际经营运作能力等综合方面,提高混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有高度关联的产业链或价值链
引进战略投资者应突出战略协同和产业链价值链的增量。产业链延伸是一种有效的市场资源,它体现产业集聚的规模效应。产业关联性越强,产业链条越紧密,资源的配置效率也越高。通过产业价值链的整合不但可以将不同优势环节的企业相联系,实现产业价值链上的各个环节都达到最优,进而实现企业产业价值链整体最优。通过引进具有高度关联的产业链和价值链战略投资者,使原来国有企业单一的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相融合,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从战略协同及业务合作价值、出资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合法合规等方面综合评议,选择有利于充分发挥双方战略协同优势或潜在价值的战略投资者。产业价值链的有效融合,不仅能够使混改后的企业进行的创新符合市场需求,而且还能快速实现企业自身的创新,在生产创新中与上下游环节协同发展,迅速地将技术创新转换为新产品并高效地推向市场,进而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使得整条产业价值链及其各环节企业处于有利地位,真正实现多赢的局面。
(五)有坚实的实业基础或关键核心的资源
战略投资者应具有雄厚的资本实力,与目标混改企业资产规模和行业地位相匹配。筛选意向投资方时候,需要重点考察其所拥有的核心资源,是否具有国有企业所需要的技术、人才等战略性资源,能够通过资源整合、业务融合、业务板块的进一步优化等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是否具有市场化的体制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制度动力和体制机制动能问题,使目标混改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目标战略投资者的核心资源是能给国有企业的发展带来资源或者生产要素,能够给企业未来发展带来的价值以及加快国有资产增值的能力,具备长期充足的资金保障,拥有专业的行业管理人才及能力,并能够形成双方业务协同发展。包括产业资源,资本资源、管理和运营要素等。产业链上下游发展资源,能够与行业的发展有效绑定。资本资源未来会持续不断带来资金以及资本层面上的助力,管理和运营机制要素有利于国企管理上的监督或者运营效率的调整。
(六)有相对长期的持股计划和追求长期战略利益
战略投资者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必须本着诚实信用和长期合作原则。投资锁定期至少不低于三年,体现对混改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的信心与承诺,应该着眼于构建长期、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而不能着眼于短期投资或策略性套利。意向投资者经营稳健,能够接受目标混改企业的经营理念,并且有做长期投资者的意愿。具有长期的持股行为,着眼于构建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二、不宜合作的混改战略投资者考虑因素
国企混改推进过程中,对其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是一个全方位、系统性和复杂的工作,需要在制定规则、设计方案和明确目标等基础上,运用财务类和非财务类的指标对战略投资者的资金、技术、市场、社会信用、企业文化、产业发展以及管理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以上所提到的六条只是较为主要的正面综合评价因素,另外,除了积极的因素外还需要考虑不宜作为战略投资者的排除条件。结合各地试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失败案例和经验教训,结合当前国企混改实际,建议反向混改战略投资者选择原则和标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排除不适宜作为混改合作的战略投资者。
一是不能认同混改企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投资者。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是用一种体制及机制替代另一种体制机制,也不是两种不同文化理念的企业进行简单的组合,而是两种各有优劣的体制取长补短,从机制上真正实现融合。推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初衷,是希望通过不同所有制资本之间的“混”和“改”,发挥国有企业规范性优势的同时,引进和发扬民营企业等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业的灵活性优势。但是,如果从价值取向上不能认同,一旦结合,有可能造成与混改目标相反的结果。因此,合作双方不能仅在财务实力、资源等外在条件上进行考量,而是更注重在价值追求和产业理想上找无排异反应的合作伙伴。
二是不能有效处理好员工问题的目标合作者。一方面,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传统的老国企,背负着大量的历史性包袱,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和责任和拥有低效辅业资产以及大量的冗员,战略投资者在进入国有企业前往往都会把这些问题的解决作为合作的前提条件,也是战略投资者较为关心和担忧的难题,历史遗留问题和老员工问题的有效解决也是关系到混改后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健康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当社会资本在进入劳动密集型国企时,对涉及员工的疑难问题、历史问题、当期问题和未来问题都要高度重视,并根据混改后企业的发展目标能够制定合理的安排,如果目前还不擅长处理员工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回避與这类企业的合作。
三是参与混改是以追求快速回报为目标的社会资本。战略投资是一种市场化背景下的并且受市场利益驱动的产权交易行为,所追求的目标必然与利益息息相关。然而,国企混改是一项长期推动和需要时间周期的企业内外改革行为,对于急于追求回报的社会资本,与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的国企进行股权合作,尽管混合后可以改变国企的现状,但改变的程度与速度还是会有很大的差距,在这点上如果战略投资者要求过高或者对于投资收回周期要求较急,那么受利益驱使,可能在合作过程中重回报而忽略双方在节奏上和利益追求上的差异。
四是没有持续投资实力的非公资本。并非任何机构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或者机构都成为合格的战略投资者。规范化、主业突出、业务关联紧密、企业文化认同度高、追求长期的投资利益、积极参加公司治理应当是一个具有实力的积极战略投资者具备的持续投资的基本要求。没有持续投资实力的民营企业或者机构,并不适宜作为混改合作对象。
五是不愿意且没有能力承担社会责任的合作者。国企不可避免要承担应该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尽管通过“放管服”等一系列重要的改革,促使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进一步理顺,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与生俱来的社会公共属性,比如企业改制中不允许大规模裁员、经营困难时不让减员等等。如果目标战略投资者目前拒绝承担超出能力之外的政府责任,则尽量避免参与具有一定公益性质和准公益性质的国企混改。
(作者为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体管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