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 阮治国 王宇 耿锴
(1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24;2中合元(北京)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102399)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部分[2-3],也是实现我国伟大复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能在我国经济方式转变的前提下,通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为实现繁荣富强找到一条符合国情的道路?
资源有限,循环无限。充分利用使用过的资源,如垃圾等,是实现循环经济的关键。垃圾,亦被称作放错位置的资源。如果能通过构建垃圾分类体系,动员全民参与,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并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实施严格分类,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且再利用产出形式多样,形成产业链,则将给我国带来显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等方面效益[4]。
建筑垃圾作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副产物,占到整体城市垃圾的三分之一。据估测,我国建筑垃圾的产量还将呈增长态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生的效益,超过整体垃圾资源化利用效益的三分之一。如何更好更快地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呢?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在建筑过程中,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各类活动,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如渣土、构筑物和管网等结构性物品,还有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等[5]。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经分类、工业加工形成再生产品,使其重新应用于建设工程的行为[5]。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可以理解为将建筑垃圾变成待用资源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对建筑垃圾的前期分类筛选、加工、作为待用资源的过程。
建筑垃圾经过上述资源化的处置后,95%以上可用作建筑工程的原材料。且研究表明,在建筑工程上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生产的砖瓦、无机混合料、再生骨料混凝土等建材产品,最长十几年未发现质量问题[5]。
但目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方式,整体上粗旷化、简单化。这与随意堆放建筑垃圾、不对其进行分类筛洗、二次加工,也就是没有将建筑垃圾转变为可用资源,有很大关系。且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形式单一,销售渠道有限,无法自发形成产业链。如何推进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真正实现废物资源化、产业化,发展我国的循环经济,那么先进国家的实践与经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对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实现控制,实现建筑垃圾源头的“无害化”和“减量化”,建筑垃圾流转中的“资源化”和“产业化”,基本实现对建筑垃圾全流程的控制。据统计,截止至2010年,发达国家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就已达到约1.8万亿美元的产业规模。在今后的30年内,其规模将远超3万亿美元[1]。
仅美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产业规模就超过2400亿美元,与其汽车业相当。而德国更是有200家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年营业额总计达20亿欧元。在德国,仅2017年投入本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人力、物力就达到27万人、11000家企业及15500套设备,使得其超过90%的建筑垃圾实现了资源化利用[6-7]。同时,2017年德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年产值也是十分可观的,达到了700亿欧元(约5500亿人民币)[6-7]。
发达国家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作为长期国家战略,其政府除了制定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责任与义务外,还在政策与技术等方面给予本国企业诸多支持与鼓励。
控制方面,发达国家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基本原则为“谁生产谁负责”,源头上对建筑垃圾产生企业征税,强调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即使产生,也要产生无害化的建筑垃圾;强调建筑垃圾的细致分类,为后期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减轻压力。例如新加坡就将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直接纳入建筑工程验收体系,倒逼建筑企业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1]。
技术方面。发达国家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高,与其建筑垃圾分选技术、分选结果密切相关。目前发达国家常见的建筑垃圾分类方式有现场分拣利用、常规振动筛分、电磁分选及风选等,更为先进的分选技术还有可燃物回转式分选、不燃物精细分选、比重差分选等。这些先进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加速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强调“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使得建筑企业直接参与到后期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过程中,也减少了因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转移带来的风险和不匹配性。
支持方面。发达国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总体实现特许经营,通过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企业施行税收减免、增加处置费补贴等手段来支持本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生产正常运转及技术研发。在销售端,通过政府采购、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张贴绿色产品标识等手段,鼓励政府及建筑企业使用再生产品,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拓宽了销售渠道。
通过控制和支持两方面,发达国家打造了一条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建筑垃圾科学分类、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质量监测及销售的完整产业链。对本国的建筑垃圾实现了较为全面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据不完全统计,利用率不足5%。且我国建筑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为填埋与堆放。仅靠填埋与堆放,不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的话,无疑加重了建筑垃圾后期资源化利用的成本及难度,更不用提治理这种粗旷处理方式所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而造成的成本了。
我国建筑垃圾无法形成产业化还有一个原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无法通过小规模作业收获较为可观的收益。
建筑垃圾与废金属等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不同。废金属等资源化利用的回报能让参与者切实的感受到,所以较为容易自发形成产业链,而建筑垃圾在经过了“一拆二捡”[5]的处理后,且在天然砂石资源不紧张和价格低廉的情况下,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已没有任何的增值空间。加之运输距离过长、运输成本大于增值空间,更加重了建筑垃圾不经处置就近随意倾倒[5],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所以强调“谁生产谁负责”,有助于降低建筑企业对其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的技术风险,同时减少转移成本,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链的形成。
推进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法律方面,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发布与实施,为实现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的延伸及细则,还有待优化。例如但该法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建筑垃圾“谁产生谁负责”,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建筑企业加收税率、对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企业减少税率、提供技术支持等,都有待进一步明确优化。
再生产品质量方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有待健全与完善,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的建筑工程,也无相应的验收规范来进行保障,有待完善。
技术方面,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还不成熟,整体偏重理论缺乏实践,且研究内容分散、重复、不系统,缺乏全面主导性的应用研究。国内建筑垃圾分选装备的生产与研发尚属空白。
支持方面,在明确建筑垃圾产生企业的责任与义务的同时,应该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企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企业,提供保障,促进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
近期国务院印发的《“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出,到2020年,我国要实现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主要农业废弃物全量利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全面安全管控以及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事件零发生,同时培育一批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7]。结合我国目前国情来看,我们距离实现这个伟大梦想,还有一段距离。本文希望通过汇总他国经验与技术,为早日实现我国的“无废城市”梦想找到筑梦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