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蓉
(同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上海 200092)
价值观及其建设是一个时代性极强的话题,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始终与个体、社会、国家的成长发展不可分离。新中国70年来,我国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建设与演进,是一个在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历史性实践中不断展开的进程,我们以不断推进的核心价值观建设引领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的文明和进步,也使核心价值观成为保持民族精神独立与文化自信的重要支撑。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国社会发展积聚了巨大物质财富和物质力量的同时,核心价值观的建设与演进就成为维系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多重力量,这种力量,既因其所具备的约束与控制功能而阻止某种破坏性的发生,也因其具有的管理与激励功能而形成某种推动性力量,并促进一种文明向着更加健康、健全的方向发展。我们提出新中国70年来核心价值观建设及其演进的认识维度问题,是希望通过对价值观进行一个长时段的考察,从社会形态、社会转型以及社会实践的展开等维度来更好地认识核心价值观的属性、层次、变迁。这也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价值观作为具有时代性特征的思想文化现象对各类主体行为所具有的驱动、制约、导向等作用,并由此更好地考察个体、社会和国家未来发展的方向、质量与动力。
社会形态是历史唯物主义用来分析社会结构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一个范畴。自《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形态的理论逐步成型。恩格斯对经济利益决定政治斗争的认识,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分析,形成了互补与结合,使得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逐步明晰。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形态理论,从生产关系这一基本概念出发,既揭示了上层建筑的物质基础,也揭示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并通过对社会结构的解剖来分析社会形态的不同阶段与历史演进。由此,社会形态所揭示的是特定历史发展阶段下社会生活所具有的整体性特征,按一定社会生产力基础之上的生产关系状态或所有制状态,沿着经济形态、政治形态和意识形态的结构组成,通常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五种形态,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是生产关系的性质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阶段性体现,同时也在思想观念和价值理念上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笔者提出从社会形态理论出发考察核心价值观的属性,指的是:核心价值观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从其所具有的结构、功能还是从付诸实践的角度来看,探讨其属性的逻辑起点应该是社会发展阶段所属的特定社会形态。也即,对于社会主义中国而言,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属性,是其社会主义属性,这是一个事关全局的问题。在当代中国,无论是国家的建立、建设还是发展的进程,都决定了社会主义对于中国而言绝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问题。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上的社会主义性质,意识形态领域的社会主义特性,都需要在价值观的表达与建设中得到体现。这也意味着,我们考察当代中国在个体、社会和国家层面的价值观建设时,就必定需要深入思考其如何体现社会主义属性问题。
回顾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我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建设,其社会主义属性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点,并且大致可以从以下两个时期的历史和实践层面来展开:
其一,是对经典理论的价值认同与对样板实践的价值追随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是指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1949—1978)。在对社会主义经典理论所表达的理想目标的价值认同和世界无产阶级革命浪潮结出制度果实的共同作用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的结合,使中国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虽然,这一实践的进程与经典理论展望下的社会主义之间尚存在一定距离。社会主义,这个本该以经济社会高度发达为物质前提的社会形态,较早地出现在了当时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的东方国家。但是,这个在考茨基等人眼中尚存在先天不足的“早产儿”,毕竟是一个全新的生命体,而且这些革命成功后的国家从开始宣布采用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意识形态之日起,便普遍具有迎接社会主义的较高热情,他们的骨子和血液里涌动着的是对经典理论所描述的理想社会的价值追求,并体现在其对于全新国家的政治与社会生活的制度设计和安排之中,尤其表现在对消灭剥削与压迫、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认同与追求上。在这一阶段,核心价值观的建设与演进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方面是建立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及其弊端基础之上对社会主义价值立场的表达,另一方面则是在建设全新国家的进程中对于当时作为社会主义实践样板国家的苏联的各方面制度设计的价值追随。具体而言,这个时期的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主要包括:经济生活中对公有制、计划经济、消灭贫穷的向往,政治生活中对党的领导、无产阶级专政、民主集中的制度安排,思想文化领域中对文化建设、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等的思想认识。在个体与社会层面则体现为:个体服从于群体、集体、整体的集体主义,不计个体利益的自我牺牲和大公无私的价值追求,等等。这些价值观之中所包含的鲜明的社会形态烙印,是从摈弃资本主义世界的普遍价值取向中走来的,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集中体现,也是使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特点。
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价值观实践,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再到社会主义建设探索的历史进程,包含了过渡时期、十年建设时期、“文革”时期、拨乱反正时期四个历史时期,纵观其中价值观的演进历程,迷茫与模糊多于明朗与清晰,价值认识中的不清晰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这一阶段的实践走了不少弯路。邓小平同志曾在多个场合谈到这个问题:“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个好制度,必须坚持。……但问题是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我们的经验教训有许多条,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搞清楚这个问题”(1)②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6页;第227页。;“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方向是完全正确的,但什么叫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还在摸索之中”(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6页;第227页。。因此,在关于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上,模仿、借鉴或是探索自己道路之间的争论,便是价值导向之争。回首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我们在经济、政治、社会、思想文化的实践领域确实出现过难以遮蔽的问题,但是,体现社会主义属性的价值观建设,不仅在巩固新的政权、建立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系、确立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地位等方面展示了强大的推动力量,更为重要的是,它还以强大的自我修正和扭转能力促进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智慧与两股力量的有机结合,及时遏止了一段时间以来由习惯性的政治与社会运动而形成的可能的不良循环,及时为中国社会提供了自我拯救的机会与能量。
其二,是通过实践中的大胆探索和敢于突破而推动价值观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是指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1978年至今)。这一时期的逻辑起点是价值反思。自1978年5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掀起了大规模的思想解放运动后,这次思想解放运动以强大的价值观力量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紧接着,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更是在重大历史关头解决了中国社会向何处去的问题,为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顺利召开以及全党工作重点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转移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此后,以“改革、开放”为核心思想的一系列具有引领性的价值理念的提出及其对实践的推动,使得中国社会持续性地走上了一条全新发展之路。改革开放以来的历代领导集体和领导人,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突破姓“资”姓“社”的质疑走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阐述,到“科学发展观”理念的形成,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都充分体现了价值先行对中国社会改革与发展进程的引领。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3)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月5日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见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几个问题》,载《求是》,2019年第7期。的论断,更是为我们当前与今后的行动再次明确了价值标准,厘清了发展思路,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五位一体”统筹发展、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四个全面”、“五大发展理念”的社会主义,是致力于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社会主义。这一思想体系,从国内社会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结合,到国际社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价值观领域均具有十分鲜明的社会主义立场与社会主义属性。
价值观领域的破旧立新,在社会主义的框架内对各项制度及其运行方式的大胆探索与尝试突破性的变革,激发并促进了各类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在对生产关系的调整中不断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也使社会各领域的建设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活力,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绩便是极好的例证。因此,从历史发展的纵向视角来看,特定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应该是充分反映其所处的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与属性的。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核心价值观表达中,价值观的社会主义属性问题是决定社会发展方向的根本性问题。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我们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那就是不论怎么改革、怎么开放,都始终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4)习近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学习出版社,2018年,第27页。。而从国别比较的横向视角来看,20世纪80年代中期,苏联领导人戈尔巴乔夫曾经在他的“改革与新思维”倡导下提出“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理论,其价值主张集中表现为:在经济上主张私有化;在政治上主张取消无产阶级专政和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实行议会民主和多党制;在文化上鼓吹公开性、多元化和“全人类的价值高于一切”;在意识形态领域主张多元竞争;等等。这些观念中所蕴含的非社会主义的价值属性是苏联走向终结的重要因素。由此,我们审慎地提出,新中国70年来的发展表明,在稳定的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形态下,维护和维持价值观的社会主义属性,是我国核心价值观的建设与发展的基本特征。
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与发展通常是静态层面价值观所体现的社会属性与动态层面价值观在社会实践中的不断变迁的综合反映,表达的是个体、社会、国家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实现价值目标的基本途径,以及实践价值目标的基本样式。可以说,一切主体的价值观都是在生动实践中不断形成并走向成熟,也只有具体的实践才能为我们提供认识价值观发展变化的基本路径。具体而言,在主体价值目标的设定、实现价值目标的方式中通常蕴含着其根本性的内在品格与精神追求,而价值目标的内容、结构、变化的方向与存在的样式是既在实践中变迁也在实践中沉淀的,从而使我们能够从中获得考察价值观内容的基本层次。站在各类价值主体作出行动选择的思想基础与精神纽带的角度,努力撇开西方自由主义、功利主义等视角的影响,我们大致可以从利益观和责任观两个层面来考察生成于实践之中的价值观。
其一,利益观的视角。现实生活中,不论人们是否对利益形成自觉的认识,利益总是客观存在。恩格斯曾经指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20页。。追求利益、实现利益,是每一类主体参与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逻辑起点和直接动力。人们通常还围绕着如何更好地实现利益而建立起一整套相应的规则体系和制度体系,用来促进利益实现机制的良性运动。那么,值得进一步思考的就是:个体、社会、国家等各类主体究竟依据什么来界定自身的利益,利益主要由哪些内容构成,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各要素在整体中的重要性程度如何,在不同时空状态下将呈现何种变化,是否存在特定的边界或是限度,我们应该如何为利益设定边界或限度,以及各类主体通常通过何种方式去实现和维护其所界定的利益,等等。这些问题所涉及的都是各类主体在对待利益的价值选择上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在如何回答这些问题的过程中,主体的利益观便初露端倪。可见,利益观是各类主体在认识自身所负使命与所处地位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并将对其处理各种内外部事务和各类关系产生重要影响。个体、社会和国家,作为行动的主体,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都有各自对利益的认识、需求、界定、表达、实现和评估方式,其利益观的形成和发展,既可能呈现出阶段性的变化,又应该包含了总体性的特征。
站在新中国成立70年来历史实践的角度上考察各类主体的利益观,我们大致可以梳理出以下的思考脉络:首先,各类主体在建构各自利益观的过程中,决策时的参考依据通常是综合的。它既体现内部性的需求,也反映与外部其他主体或客体之间的关系状况;既是对客观需求的反映,也包含主观层面的认识;既有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也反映精神层面的利益。它是各类主体对其所处一切社会关系的理解。比如,以“大公无私”的立场而建构个体利益观,体现的就是个体对自身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不同重要性的理解,以及在实践中通过牺牲个体利益方式来处理与社会、国家利益之间关系的行动原则。其次,各类主体在实现利益的过程中,往往是既依据自身的能力又在综合考虑外部情势之后而决定采取何种行动,利益观的形成是众多决策参考变量相互作用下的综合产物。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在各种社会关系出现变化和调整的情形下,在主体能力状况强弱兴衰的不同表现之下,利益观呈现出发展变化的特征,亦即:各类主体的利益观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通常具有可协调性。这种价值观的可协调性,不仅表明主体的观念与行动之间通常存在某种特定的修正机制,而且也表明,利益通常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各类主体所追求的应该是发展中的利益,并应该基于利益观而形成必要的发展观。最后,各类主体在建构利益观的过程中,既会对利益的构成内容作出基于主客观认识的重要性权衡,也通常会以遵循一定的规则为前提,或者说利益观通常都有一定的不可触犯之底线。同时,利益的实现、发展或者延伸也存在特定的限度:一方面,在总体的利益组成中存在着某些不可妥协退让的核心利益,这种核心利益可能是某种实体或实物,也可能是某种原则或精神。比如,对于民族国家而言,主权是不可妥协的核心利益;对于个体而言,生命或某种个体所遵循的价值原则都可能具有不可退让性。另一方面,利益的拓展也须有特定的限度与边界,也须对其进行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考察。超越利益的边界而影响其他主体的利益实现的行动,对于个体而言可能是侵占,对于国家而言则可能是扩张。因此,从这个意义而言,利益观也是主体尊严的一种自我表达。
其二,责任观的视角。责任观起源于不同主体如何看待自身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所处的地位、所承担的角色,并且基于此而对自身应履行义务之认识。一般而言,主体的责任通常处于各种因素相互联动的关系体系与行动体系之中:当我们站在权利的立场上看责任时,责任就是一种与所享有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而当我们从权力的视角看责任的话,那么责任更多地意味着一种受到监督和制约的主体行动及其应有作用之发挥。进一步地深入认识责任,从责任的范围和界限来看,有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之分,即责任主体在对待自身和对待处理外部关系时的不同方式。与此同时,各类主体在社会实践中都应承担与自身身份相应的特定的内部与外部责任,但这些责任也应该都是基于其职权或者行动能力的一种有限责任。因此,主体所能承担的责任与其所拥有的能力呈正相关,能力的大小客观地决定了责任的范围和界限。从对待责任的姿态来看,有主动责任和被动责任之分,即承担责任过程中的主动承诺、积极行动与被动承担、消极应付。责任的承担,往往需要来自物质力量与精神力量的综合支撑,因此,对待责任的姿态也经常表现为一种责任意识或者承担责任的意志力。从责任受制约的方式来看,有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分,也即根据承担责任的自觉性、自觉程度以及受到内在力量或外部力量约束的不同状况来区分。我们在考察任何一类主体的责任观时,都需要把其放入特定的关系体系和行动体系中进行全方位的考察。
从新中国70年来的历史性实践来看,对责任及责任观的概念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各类主体在面对各项事务过程中的责任内容、责任范围、责任能力与责任承担方式,也有助于我们认识作为行动体系的责任观的演变历程,从而发现责任观的形成和发展既与主体的能力密切相关,也受到规则体系和制度体系的特定制约。一方面,因为主体的责任能力直接决定责任范围、责任方式与责任限度,所以,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个人、社会和国家等各类主体的责任赋能是存在差异的,主体的责任能力通常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发达程度成正比,社会的物质财富越丰富,主体的责任能力越增强。从个体而言,随着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等的不断提高,其责任意识、责任能力均呈不断上升之势;就社会和国家而言,随着综合实力的增强,其推进公共服务、开展公共管理的能力必然增强。另一方面,责任观的形成发展还受到规则体系、制度体系的建设与健全的影响,体制机制和规则体系越是健全,对责任的主体、内容、履行、监督等的规定性就越强。如果说道德的内在约束具有某种软弱性的话,那么具有外部性特征的法律体系制约则具有显著的刚性特征,法律赋予各类主体特定的权利或权力,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法律还具有强大的监督、惩罚、纠错机制,从而促进责任制度体系的建构与运行。新中国70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化水平和程度的不断提升,不仅公民个体和社会群体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而且国家在各项事务中作出更加科学的制度安排、政策规定、行动协调的能力也不断增强,一个更加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正在逐步构建之中,这其中就孕育着国家未来发展的动力、方向与质量。
当我们把价值观看作人们对于某一事物的总体看法和评价的时候,它就会成为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导向作用的特定信念系统,通常包含了在特定观念影响下人们行动的目标、取向以及评判的标准和原则,通过提倡或遵循什么、反对或摈弃什么来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依据或作出规范。一定社会的价值观总是与一定的政治和社会运行方式以及生活方式相关联,并随之而发生改变。因此,如果说,价值观的社会主义属性使之具有某种固有的稳定性特征,那么,在社会运行领域我们可以看到的则是,价值观通常还具有变迁性的特征,而变迁的轨迹就包含在政治和社会运行方式的变化、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过程之中。从新中国70年的发展历程来看,核心价值观变迁的脉络与中国社会在不同历史时期发生的阶段性变化和深刻转型相承接,体制的新旧更替、政策的推陈出新、思维方式的突破、实践领域的创新,都深深地打上了价值变迁的烙印,并在总体上呈现出以下两大显著特征:
其一,社会领域的变革与守旧之争引发传统与现代之间的价值冲突。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政权的新生之日起,中国社会领域变革与守旧之间的力量抗争就随之发生。新中国成立初期,这种抗争体现在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之中,通过合作化运动,把农民的个体经济、手工业经济改变为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通过和平赎买和公私合营的方式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由此而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然而,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小农经济、个体经济常有徘徊在十字路口之嫌疑,既存在合理引导下走向社会主义的必然,也有自发走向资本主义的可能,而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两面性特征则较为突出。因此,确立起公有制占绝对优势地位的全新的经济基础,并促成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的基本形成,实质上也是一个充满争论和斗争的历程。特别是,在是否与不同的经济类型开展合作、如何合作等问题上,谋求快速发展和反对冒进之间的不同声音始终存在,变革具有巨大的推动力,守旧也不乏理由。正如毛泽东在1953年6月的中央政治局会议讲话中指出的那样,“所谓过渡时期,就是很剧烈很深刻的变动”(6)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64-65页。。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变革与争论同在也是一种常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在改革的依据、领域、方式、范围、程度、成效等问题上,在聚焦制度与体制的变革、社会问题的多样性表现等方面,来自学术界和社会其他群体对改革的形势与前景也存在不少争论,而且争论的范围较广、影响较深。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民众在面对各类社会变革时越来越有能力思考改革什么、为什么改革、如何改革、谁来改革等问题,并在不同思想观念的碰撞中带来价值冲突。
不同历史时期变革与转型中发生的各种争论与抗衡,其实质是各类社会主体之间不同的价值观碰撞,这些碰撞,也是传统的力量在遭遇现代性发展要求时不可避免的冲突。特定阶段的历史沉淀所形成的思维惯性以及由此而带来的传统力量,不仅与中国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内生的改革要求之间存在价值冲突,而且还受到经济全球化以及对外交流扩大趋势下外部思潮的冲击。从一个长时段来看,这种发生在传统与现代之间的价值冲突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传统的农业文明和中国传统文化所建构起来的处理家庭、社会、国家关系的结构稳定的伦理体系与现代化进程所提出的现代性要求之间的冲突,使得中庸、中和、克制、保守的文化记忆和社会心态与探索、创造、求新、求变的现代思维之间在对抗中形成张力;另一类是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由历史的因素所决定的曾经的计划模式、计划思维与现代性进程中推进市场化改革要求之间的冲突,使得被动、服从、公平、公正与自主、竞争、效率、效益的观念之间产生碰撞。历史和传统往往在多重内容的组合中遗留了难以迅速消亡的记忆,因此,要使新的合理性取代旧的合理性,不仅冲突难以避免,而且还需要特定的自信、决心以及必要的制度安排来作好取舍并不断巩固。而对于社会变革而言,认定了改革的方向之后,更重要的就是坚定改革的信心和决心,并在不断打造和建构全新价值观的过程中寻求共识、凝聚社会力量,社会共识的形成则将成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和社会转型的根本性思想基础。
其二,社会领域流动与固化、单一与多样之间的抗衡导致价值观层面的多元与分化。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资源配置方式以及社会生产决策机制在不同历史时期发生变化,社会领域的流动性也随之变化。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岗位形态、城乡二元结构等体制的存在使得社会生活中选择性较差,进而人员的流动性、物的流动性、职场的流动性、文化的流动性都相对较弱,因而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也呈现出较强的趋同特征。改革开放打破了原有封闭僵化的体制机制,使得包括人口在内的各种要素与资源加速流动。在地域上表现为农村与城市、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地、国内与国外之间的流动,在领域上表现为农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流动。这种流动,在使中国社会充满活力的同时还孕育了各种发展的可能性和多重社会效应的阐述,并且也使得流动与固化之间的矛盾状态始终存在。仅从人口流动的角度而言,一方面,从劳动力资源的流动、升级状况来看,农村的富余劳动力在流向城市的过程中汇聚了大量的劳动力资源,其主要特征是相对廉价,这不仅维持了改革开放前期经济发展的低成本,而且极大地促进了对外资的吸收、对社会分工的细化以及产业结构的升级,同时也促进了人们在追求更高收入、更优教育、更好社会地位的过程中发展自身;另一方面,由于体制机制层面对人口快速流动的回应未必及时有效,以及制度变革推进相对缓慢,造成人口的流动与资源供给、机会供给之间呈现出不平衡、不充分的状态,社会各领域尚无法实现对流动人口的充分开放,相应的体制保障尚无法对接人口的快速流动,这就容易使得不同社会属性的人群趋于固化,流动人口较难顺利获得其所期待的收入水平、社会保障和社会地位,而不同人口之间利益流向不平衡及收入差距的拉大则容易导致阶层的分化及固化现象随之逐步沉淀,与此同时,市场机制的作用,也更容易使得包括人口在内的各种要素呈现出在流动中走向分化又在分化中走向固化的倾向。可见,在社会领域,流动所要求的开放性与原有体制机制的自我保护之间通常存在较大张力,社会发展不平衡过程中产生的阶层分化和固化现象,给价值观领域带来的直接问题便是社会成员基于特定利益、阶层格局而产生的价值多元与分化状况,这也成为转型期中国社会价值观演进中不可忽视的现象。
单一的计划体制被打破后,我国经济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多样性、多元化趋于增强,不仅从所有制形式到利益主体及其利益表达均呈现多元化趋势,而且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观念也趋于多元。在多种所有制共存和价值主体性凸显的局面下,各类主体出现不同的价值标准与价值追求,产生多元化、分散化的行动取向和利益实现途径也具有必然性。在当代中国,价值观领域的多元发展趋势随着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发展而日益凸显。社会主义思想理论是在反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导致巨大财富分化和社会不公的进程中逐步建构起来的,这也促成了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和追求共产主义理想的核心价值目标是寻求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为低下和物质生活资料较为匮乏条件下的平均分配后实现的公平正义,与效率增长、经济社会发展起来以后贫富差距、不平衡等问题凸显的情形下对公平正义的全新考验,则容易导致人们在纵向的历史经历对比中发现,社会心理与价值观层面的分化与多元已成为必然。同样地,在我国社会经济运行模式从计划向市场变迁的过程中,利益实现机制中所蕴含的机会获取、资源分配的方式,在价值追求层面也表现为自由与秩序、竞争与法治等多元观念的形成。自由与竞争的理念促成的往往是特定主体利益的实现与发展,而法治与秩序的理念则将有助于公共利益的更好实现。这类价值冲突将是存在于中国现代化进程和社会转型时期较为典型的文化现象,历史与现实的交织、情感与理性的碰撞、利益与责任的权衡,构成了转型期社会心理的典型特征,价值冲突是一种难以避免的必要存在,这也为国家力量的适当介入并推动价值整合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