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农业转型升级

2019-01-08 21:31
农经 2019年7期
关键词:新品种专利知识产权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中美贸易摩擦让不少人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来自国际压力,实际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内生发展的需要,比如产业要转型升级,就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只有公平的竞争才能够实现转型升级。

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

长期以来,农业知识产权没有一个专门的概念,普遍的理解是知识产权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反过来就是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农业领域究竟有哪些知识产权?众所周知,农业农村是一个非常综合性的产业部门,几乎所有知识产权类型,在农业领域都能涉及,所以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种类非常繁多。

首先是一些传统的工业知识产权。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著作权,还有商标,这是最早的知识产权类型,最早出现于工业领域的加工等行业。现代农业里面涉及的加工、制造等产业农业也是大量存在的,所以这种专利、商标,还有著作权,在农业领域会大量涉及。

其次是一些新兴的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扩展的。当某一种技术创新成果带来巨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时候,从制度建设的层面,就会把这些拉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因此随着上世纪的一些新兴技术领域和产业领域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类型。

第三是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相当于农业中的芯片,因为品种是内因,其他的生态要素是外因,所以整个农业产业发展最核心的就是品种。

第四是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最先是跟产地相联系的知识产权制度。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95%是农产品,因为只有农产品跟这个区域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联系得最紧密。

此外,还有一个新动态是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以及民间文艺保护等问题,这些是否要纳入知识产权保护,或者怎样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目前是国际上讨论非常多的一个问题。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目前,国内存在一个普遍问题是搞出成果后马上发表论文,而论文发表以后,技术内容就进入了整个知识大海的公共领域,大家都可以应用。这是我们国内整个学术界的一大误区——一些很好的研究成果,通过论文的方式公开了,奉献给了全世界,而不是有效地转化成自己的产业优势、市场优势。从世界上的发达国家来看,凡是好的技术成果, 80%以上都是通过专利的方式体现,再如实把它发表成论文。最近几年这一形势稍有改变,国内专家们开始申请专利。

另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专利和品种权的问题。我国1985年颁布的专利法,明确规定动物和植物的品种是不属于专利保护对象的,也即把动植物的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当然培育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和植物品种作为一种创新成果,应该怎么办?现在国际上的通行办法是用专门法来保护,所以就有了专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这种保护形式在国际上也是一种比较通行的办法,大多数国家都把品种单列出来,制定专门的法进行保护。但是美国,还有另外几个国家例外,比如美国的育种成果,既可以申请专利,也可以申请新品种保护,是两套体系同时并列。

动物品种能不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呢?现在除了美国以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动物品种还没有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但是关于有生命的动物是否可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很多国家都在进行这一讨论。一个是伦理的问题,另一个是动物育种更加复杂、更加困难,而且保护的手段也不是太可靠。所以现在关于对动物品种的保护,大多数国家还没有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但是韩国把一些水产,比如鱼类等纳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前几年,有人大代表提出了一个提案,把动物品种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这是可以进一步探讨的,尤其是动物品种。原来我们想到的动物品种就是农业生产的猪、牛等,实际上现在的一些宠物,比如观赏性的鱼类的创新是非常快的,而且价值也非常高。这些动物是否应该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推进。

在植物品种和专利之间,为什么要把植物品种单列一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它的一些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比如授权条件,专利授权讲究三性: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专利的新颖性,指的是在申请专利之前没有把这项技术向社会公开。植物新品种的要求是新颖性,它跟我们的专利不一样,要求繁殖的材料没有销售,因为植物品种是一种材料依托性的发明创造,要应用就必须要繁殖材料。如果这个繁殖材料没在社会上公开流通、公开销售,就被认为是有新颖性的。反之,就丧失了新颖性。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要求品种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特异性,这三性要通过田间栽培实验来判断,这跟靠书面文字来审查是不一样的,它必须要栽培实验,通常叫DUS测试,农业部门专门建立一套测试机构。关于保护范围,像专利里的功能基因、新品种培育方法、育种方法、栽培方法是可以保护的,而植物新品种就是育的品种。

目前,国内在制度上存在一个制度衔接的问题,就是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转基因和基因编辑等技术的发展,通过现代生物技术培育的品种,有一个中间材料叫转化体。转化体究竟属于方法还是品种,目前在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是空白的。因为按照三性,即一致性、稳定性和通用性,现在没办法来界定它。但是按照专利来说,这个植物的植入将来是可以繁育成植物的,是一个品种。所以它现在被排除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外,而这个转化体是现代生物技术发展最核心的一项技术成果。像国外的生物技术、转基因产品的批准,以及安全评价,都是以转化体为单元进行的。但是国内的知识产权当中,没有办法对它进行单独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也是几次专利法修改,以及新品种保护条例修改中,生物领域的专家一致呼吁的一件事情。

此外,专利法里有科研例外——科研人员为了研究可以使用这些专利技术,但不能商业化利用,但是专利法里没有农民特权,就是农民例外的权利。在新品种保护里面,它是有农民特权的,即农民自留种的权利。农民买了这个品种生产以后,第二年还能不能留种,这就是农民特权,是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当中,尤其是1978年的文本中农民的一个强制性例外,最后农民可以自留种。但是到了1991年文本发展以后,关于农民能不能留种的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各方面争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

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

国际上有个专门的条约叫植物性保护国际公约,简称IPPC。IPPC代表了国际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统一规范,目前全球加入这个IPPC的有76个国家,我国是1999年加入的。IPPC建立于1968年,但是前30年的推广非常慢,当时只有20多个成员国,主要是发达国家。1991年崔博思协定颁布,要求必须把植物新品种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跟贸易挂钩以后,其他的国家才纷纷加入。我国加入的是1978年文本,到目前为止,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已经通过了三次修订,现在的主流是1991年文本,而在1999年以后新加入的国家只能加入1991年文本,1978年以前的文本全部关闭。另外,以前加入的国家通过转换加入1991年文本的越来越多,加入1978年文本的很少。现在国际上都在推进中国加入1991年文本,特别是国内的育种家。但是加入不加入、什么时候加入,难度越来越大。

现在,农业农村部和其他部门正在推进植物行政保护条例的推进、修改,但是因为上位法已经定了,下位法要突破上位法是不可能的,所以制度上没有办法突破,陷入了一种非常尴尬的局面。

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保护期限方面的区别。1991年文本把新品种保护权的期限进一步延长,由原来是15年、18年,延长到20年、25年。因为现在有些品种的经济价值非常大,而且培育的投资也很大,短期之内育种家没办法收回投资成本。像玉米品种郑单958,前年这个品种15年的保护期限到了。实际上郑单958现在是国内玉米当中排一排二的非常优秀的品种,15年的保护期限是不够的,所以很多育种家要求进一步延长保护期限。

第二个方面的限制是关于育种之后的问题,即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在1991年文本里面,引进了一个新的制度,叫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即:如果育种的成果主要是依赖于其他品种,虽然对这个品种可以独立授予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得到上游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现在国内育种界模仿修饰性育种非常多,我国育种权的数量非常多,排全球第一,但是真正原始创新的很少。大多都是在一个好品种出来以后,比如郑单958这个品种好,就在上面修饰,把郑单958作为亲本跟其他的品种进行杂交,或者重新选出一个新的品种,又或者依赖于此搞出大量的品种。因为搞出一个好的品种可能要经过十年的时间,而要装饰改造一个品种只需要一年的时间。在这种制度下,导致了大量低水平的重复育种、重复创新。因此1991年文本就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即派生品种必须向原始品种付费,要得到它的许可,以此来抑制模仿式的创新。目前,国内很多科学家也在呼吁,要建立这项制度,但是现在还没有建立起来。

第三是关于农民权利的问题——农民留种。关于农民是否可以留种的问题,发达国家是坚决反对,因为欧洲、美国农场的规模都非常大,如果让农民留种,种子公司的利益就会严重受损。但我国大都是小规模种植,尤其是农民自觉性的生活需要,至于其他方面,因为这种小规模种植和保护品种的多样性,所以我们现在在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谈判当中,一般主张中国应该保留农民自留种的权利。但是有一个问题,什么是农民?怎样界定农民?有人认为用面积来界定,有人认为用承包土地的方式来界定,不管哪一种将来操作的难度都非常大。如果允许农民留种,怎样界定农民的范围,现在还没法确定。

技术秘密与遗传资源的保护

技术秘密的保护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区别是没有期限,主要取决于保密的效果。保密的效果越好,保护的时间越长,但是它具有高风险性,一旦失密,或者被他人获取,它的专用性就丧失了。我国对技术秘密的保护,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式把技术秘密纳入保护。目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里,尤其是最近的各种立法动向里,加强技术秘密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

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是农业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前面讲到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或者专利、品种权,保护的是最后一个单位的创新,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通过最后一个单位对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把前面所有人的成果最后都收到了自己名下。现在国际上大致分为两大阵容:一个是遗传资源的提供方;一个是技术创新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很强大,在发展中国家采集资源后能很容易培育出一个品种,如果在全球申请知识产权,最后这个权利都是属于它独有的。曾经被广泛报道的“中国豆美国权”,就是美国的一家公司把中国的大豆品种收集过去,把里面的功能基因转化出来,申请了功能基因的专利,实际上这个基因是从中国的遗传资源当中提取的。还有很多例子,比如我国的猕猴桃、北京烤鸭,泰国的香米、印度的大米,等等,都是这种情况。所以很多发展中国家开始反对,因为这些资源之前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发达国家在最后阶段搞出一个成果,就把全部的资源都收集走了。因此,在1991年CBD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签订以后,就规定了遗传资源的三大原则:一是遗传资源是有国家主权的:二是要获取遗传资源必须要得到这个国家的同意;三是要会议分享,即最后搞出来的成果要向资源提供方进行会议分享,反馈利益。

三大原则确定以后,如何进行会议分享呢?国际谈判的过程,即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斗争是非常激烈的,谈了很多年,终于在2010年在日本的名古屋签订了名古屋议定书,这个议定书为遗传资源的会议分享建立了一个国际框架。我国是在2016年正式加入名古屋议定书,现在是名古屋议定书的成员。但是这个框架建立以后,在国内怎么进行相应的制度配套,即遗传资源的会议分享的问题,现在还没有建立起来。

此外,还有地理标志的问题。以前的地理标志在我国是三个部门在管:一是工商局;二是商标局;三是国家质检总局。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原农业部依据农业法和农业质量安全法,专门搞了一个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办法,并开始登记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从这三家登记的量来看,大概三家单位都是2000多件,全国共7000多件地理标志的保护。最近中央部委的“三定”方案出来以后,原来地理标志是质检总局的职能,现在合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而原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这部分,没有写进大的“三定”方案里,在小的“三定”方案里写的是农业农村部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建设、培育。所以今年一号文件专门启动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工程这项工作。

农业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其实是一个全程化的概念,从立项、研发、解决、转化、应用等全程化都需要借助知识产权的意识。但是现在很多科研单位都是在成果出来以后,再考虑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实际上在研发阶段,比如立项的知识产权诊断,在研发过程当中尤其是在转化应用当中,叫禁止调查FTO,现在国内在这一块是非常弱的。很多单位的专家在搞了一个专利以后,没有进行知识产权诊断就开始推产业化,虽然有专利权或者有品种权,但是在应用的过程当中仍然有可能侵权,因为知识产权的授予是一种排他的权利,你可以不让他人用,但是知识产权并没有授予你可以实施的权力。所以能否实施,还要看这个技术在实施过程当中会不会侵犯别人的权利,所以FTO自由操作空间的诊断非常必要。目前不管是企业也好,科研单位也好,在这方面的意识非常弱,所以有时在实施当中已产生侵权行为却不自知。

此外,单项的知识产权保护,往往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尤其是现在的企业。所以知识产权的布局是非常关键的,即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来保护、布局在哪些市场、时间跨度应该怎么考虑,都是非常值得设计规划的一些问题。但现在国内的知识产权申请保护都非常简单,只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个专利申请就万事大吉,以为这个东西就可以保护自己的产业了,实际上远远不够。

目前,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全球第一,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内申请每年是4000多件,而到国外申请的只有300多件。由此可见,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我们自己跟自己玩的比较多。而且虽然量很大,但无论是质量还是结构、布局等方面,都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改进。

从申请主体来看,我国的专利申请单位排在前面的是科研单位,而国外主要是跨国公司、企业,当然也有少量的研究所。中国的整个申请量是最大的,但是我们通过PCD和巴黎公约的方式,向全球申请,在全球部署的,一共只有40件,所以主要是在国内申请的这些专利。

在基因编辑技术体系中,我们30%多计300多件的专利申请主要是集中在剪接编辑器上,虽然数量很大,但并不意味着市场竞争力很强。而且,我们国内虽然进行了后续的大量研究,但是预先没有进行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所以能不能进行产业化应用,尚令人有些担忧。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从2003年开始,每年都会发布一个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就是把每年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维持量计算一个综合报告。总的来看这个量是不断增加的,创造指数也是不断提高的,资金量在增加,授权量在增加,维持量也在增加,这是一个总的趋势。

从全国各个地区在专利品种、地标等方面的保护来看,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一个比较有趣的现象: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比较强,西部很弱,而北京在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方面,并不是很强,但是北京在农业科研的资源配置上是最强的。由此可见,科研单位越多的地方和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中间是有错位的,这也是值得注意和改进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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