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的基本程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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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是作出合并决议。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决议由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作出。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且决议应当由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通知债权人。合作社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作社合并导致民事主体的变化,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对合作社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法律将对债权人的保护作为规制合作社合并的重要内容。
三是签订合并协议。合作社合并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合并各方在协议上签名、盖章。
四是合并登记。合并登记分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因合并而存续的合作社,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合并而解散的合作社,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新设立的合作社,应当办理设立登记。合作社合并只有依法登记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康晨远
问题二:
如果农民合作社向公司等企业出资,对该企业的债务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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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农民合作社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对于农民合作社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效益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有的地方出现了农民合作社与公司合办公司得不到登记机关认可的现象,这是对农民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认识不到位的表现。为此,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同时,为保护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利益,法律在肯定农民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的权利的同时,对农民合作社投资公司等企业的责任承担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农民合作社对其对外投资的责任为有限责任,仅以其向公司等企业的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不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孙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