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本刊评论员 何安华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建立和完善农企利益联结机制,是国家在重要战略转型时期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部署、重点要求,是当前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抓手。不管是参与脱贫攻坚战还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农民合作社都是非常重要的一类经济主体。但从现实情况看,“假合作社”“空壳社”“僵尸社”等声音不绝于耳,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合作社和农户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紧密。在此背景下,201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由于存在种植养殖业产业差异、同一产业内种养品种差异、南北方地区差异等,完善合作社和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需要紧紧把握住“因地制宜”的原则。
其一,基于农畜产品(服务)交易的联结。合作社应根据农畜产品(服务)的市场特点、生产周期、商品化率等去选择究竟适宜采用代理合作方式还是订单契约方式。在农区,蔬菜、水果、生猪、家禽等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产品,合作社和农户较适宜采用“合作社+订单+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紧密型联结机制,通过订单契约协商收购价格,价格设置方式主要考虑保底价格、随行就市基础上的优惠价两种方式,通过契约确保产品购销顺畅,以向农户适当倾斜的价格机制平衡合作社和农户间的市场风险。粮食等市场价格波动较小的产品则适宜采用“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组织方式,充分发挥合作社的地缘优势去带动农户闯市场。小杂粮、土特山货等产量小、市场需求旺盛的地区优势特色农产品,由于“不愁卖”,该类产品的“市场+农户”组织方式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政府不宜强行推动农企构建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而应致力于创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引导农企建立长久稳定的合作关系。在牧区,例如肉牛养殖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也适宜采用订单契约型联结机制,便于合作社与牧户双方增加生产经营上的专用性投资,相互产生“套牢”效应,降低违约风险。
其二,基于土地要素合作的联结。合作社与农户间的土地要素合作主要发生在种植业领域,且情况较为复杂,应根据两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应对能力、农地用途等去分析究竟适宜采用固定收益、“保底收益+二次分红”、完全按股分红中的哪一种联结方式。从风险应对能力看,处于初创期的合作社,或者风险规避型、风险中性型农户,政府需要引导其采用“保底收益+二次分红”方式进行利益联结。但对发展比较成熟的合作社,可以探索引导农户以土地折资成为合作社的股权型股东,采用“收益不保底,按股分红”的联结方式,由农户和合作社共担风险同享收益。从农地用途看,若土地用于种植粮食等价格稳定、产出易于测量的农作物,适宜采用“保底收益+二次分红”“收益不保底,按股分红”方式。在农户流转农地意愿不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较为完善的地区,应引导合作社为农户提供土地托管服务。若土地用于种植生产风险或市场风险较高的农作物,则应以保障农户的土地收益为首要目标,鼓励合作社采用“保底收益+二次分红”的联结方式。在养殖业领域,由于养殖企业或合作社租用土地或草场的时间较长,他们与牧民的土地要素合作宜采用长期租赁(流转)联结方式,但应建立起土地租金的动态增长机制,如约定租金每3年增长10%。在已有一定草畜联营基础的地区,可加快探索企业和牧民联合组建草畜联营合作社的方式,牧民的草场折资入股合作社,收益按股分红。
其三,基于劳动力要素合作的联结。合作社和农户的劳动力要素合作应结合劳动力情况去探索固定工资雇工制、“保底工资+超奖减赔”制、劳务分成制等联结方式。体能型劳动力一般是受雇的临时劳工或负责常规管理工作的长期劳工,不要求这类劳动力具备较强的生产技能、管理技能或营销技能等,如合作社雇佣当地农民完成茶叶采摘、除草等农活。对于体能型劳动力,合作社较适宜采用固定工资雇工制(或计件工资制)联结方式。但对于技能型劳动力,合作社应充分激发他们发挥经营管理才能,和其建立奖惩机制,尽量促成两者有统一的利益目标,因而较适宜采用“保底工资+超奖减赔”制或劳务分成制。当然,“保底工资+超奖减赔”制或劳务分成制还有一个基本条件,那就是奖惩的判断标准易于识别和测量,例如粮食亩产量。四川省崇州市的“农业共营制”是劳务分成制的典型代表,例如隆兴镇杨柳土地股份合作社,该社的职业经理人不需要向合作社承诺保底产量或收益,但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受合作社的专人监督,他们获得扣除农业生产成本后的净利润的20%作为劳动报酬。
其四,基于资金要素合作的联结。农户将闲置资金投入合作社应视为一种市场投资行为,两者间的资金利益分配方式自行约定,不需政府加以管制,政府对此类行为应进行合规管理和动态监督,防止合作社非法融资或卷款潜逃的发生。从资金流向看,存在农户将闲置资金投入合作社并获取资金收益,也存在合作社为农户的生产经营提供金融服务。一是约定固定收益的资金要素合作。农户把资金或农机具、牲畜等资产投入合作社,约定固定收益,这种利益联结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完全由合作社承担。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郎青休闲观光牧场的奶牛合作模式,奶牛养殖户将奶牛托管给牧场养殖,或者投资2万元认股1头奶牛,奶牛养殖和原奶销售由牧场全权负责,农户每年获得固定收益2000元(即10%的利润),合同期结束后由农户领回自家奶牛或领取2万元股金。二是资金(资产)股权投资合作。农户投资合作社后,资金或资产折价入股的收益不保底,农户与合作社共担风险,按股分配收益,但这种合作方式需要农户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三是合作社为农户的生产经营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合作社为农户提供高质量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饲料、药品等,双方签订农资供应、产品回购协议,农资成本在农户向合作社交售农产品时从销售款项中扣除,余下销售款再支付给农户。实力雄厚的农产品加工类合作社应适时探索农业供应链金融合作方式,这一方面解决了农户的生产融资难题;另一方面也缓解了合作社在收购环节可能面临流动资金不足的压力。
完善合作社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应树立“一个理念”和用好“两种机制”。所谓“一个理念”,是指市场化理念,即松散型、半紧密型、紧密型等利益联结机制各有其存在空间和经济合理性,两者的合作关系并无必要过分苛求全部都是紧密型利益联结。无论采取哪种利益联结方式,首要的是要坚持合作社与农户自愿互利的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形成比较稳定的产品(服务)购销关系和利益共同体,而不是追求利益联结方式的理想化。“两种机制”就是产品(服务)合作机制和要素合作机制,不管是通过农畜产品(服务)还是生产要素开展合作,理论上都是市场导向下的占优选择,政府要做的是为合作社与农户营造良好的公平合作环境,找准着力点去引导两者在应当紧密合作的产业和生产环节从松散联结转向紧密联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