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然
(中国计量大学,浙江杭州31000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表现在电视行业,是我国民众对电视节目的制作水平标准的提高,特别是综艺节目,期望着更加多元化、更有特色的娱乐节目。目前,我国电视娱乐节目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在节目类型、娱乐方式上都有各种表现,然而粗放式发展也带来了很多隐患:同质化严重、抄袭成风、纠纷遍地等等,主要原因是目前电视节目模板归属不明无法可依、载体种类单一以及侵权判定标准模糊等。
电视节目模板也叫做电视节目模式、电视节目编排等。逻辑起点是从研究事物的概念为前提,即使电视节目模板是一档节目能否成功的核心要素,但法律从没有明确给电视节目模板下定义,有神却抓不住它的形。此外其内涵的延伸并不明确,直接导致了电视节目模板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对于思想和表达之间的不一致已经是理论界和司法界公认的事实。有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的内涵是思想而非表达,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之外,还有的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是多种元素的综合或游戏的编排可作为汇编作品给予著作权的保护或者是以类似于电影的拍摄手法完成而作为电影作品和戏剧作品予以著作权法保护。本文认同后一种观点,电视节目模板应归属认定于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品一般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反映作者的思想情感或对客观世界认识的智力创造成果。文学艺术作品是指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以内任何方法或形式表现的一切产物。
1.3.1 认定理由
电视节目模板属于智力成果是毋庸置疑的。电视节目模板的形成起源于各种零散的创意,再由团队策划出具体每个环节、角色、场景的过程发展,形成文字脚本,然后,我们拍摄和修片后,完成电视节目模板。电视节目模板的本质特征和是否抄袭的重要标准是独创性。电视节目模板是作者对现有事实的分析,根据自身的经验和对事物的理解,创作者带有的个人色彩的创作是由各种碎片的重新编排组合来表达的。电视节目模板具有可交易的特点,在交易过程中具有财产权的特征。
电视节目模板通过使用可以给制作者带来持续的经济效益,其复制品或其他物品物质载体上可以带来价值和使用价值。正是因为电视节目模型是可复制的。从而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从各国频繁交易电视节目模板可以看出,电视节目模板带来了收视率,还可以通过版权交易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梦想成真》是北京电视台购买自日本TBS台的王牌电视节目《幸福家庭计划》,是中国大陆第一个完全购买外国版权进行本土化改造的电视节目,通过精心的策划而获得了成功。
1.3.2 依据
作品分类的主要依据是作品的表现形式。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可以分为一般作品和特殊作品,一般作品是指各种表现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特殊作品是指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
通过上述分析,电视节目模板具备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要求的作品的客体性质要求。只有通过作者独自的创作活动产生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在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的、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再现的智力成果才能称为作品。这为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法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
缺乏法律依据是电视节目模板难以得到保护的根本原因。电视节目模板之所以没有与之相关的立法规定,是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当初制定法律的时候,无法预测到每一样新生的事物。所以,法律要顺应时代的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满足社会的需要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过程中。而认定电视节目模板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上客体的保护,已然成为一种趋势,日后其必将有法可依。
著作权法中通过设立“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原则来防止作者对思想的垄断。著作权法只能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思想是无形的,若想为人所知晓只能通过一个固定的载体呈现出来。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电视节目模板的载体只能以脚本的形式书写,由于很多电视节目模板缺乏书面剧本的固定形式,这大大局限了著作权法保护的电视节目模板范围。在诉讼实务中,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要求往往被要求是固定于某一种书面载体。但本文认为载体不仅仅是可见的载体。在科技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电视节目模板通过制作成电视节目公开播放,并非只有固定于书面有形载体的作品才能为世人所知,信息流的发达通过网络、报刊随时随地传播到任何角落。作品的“表现方式和形式”既包括有形,也包括无形,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如何都属于作品。
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擅自使用其著作权的行为”,其行为本质上是擅自利用他人的专有权利。
电视节目模板的侵权标准难以确定主要是其属于无形无体的专有权利,尤其是在法律依据不明的情况下。此外,侵权行为本身也难以轻易判断。抄袭是最常见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一,也是侵犯著作权中最常见的侵权形式。抄袭不仅指完全照抄他人作品的行为,也包括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利用、模仿他人作品的核心内容或表达方式。在判断电视节目模板存在侵权抄袭案件中,抄袭作品的绝大部分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原作,使得抄袭与合理引用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明确电视节目模板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目的是通过对著作权人著作权利的维护从而促进文学产品的创作,衍生出更多的精神产品,以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另一方面,这些文化产品也为提高人们的文化涵养的同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在著作权扩张理论的影响下,著作权法立法体系不断完善,甚至淡化了对作品类型的限制,以适应版权领域日新月异的变化。更多的客体种类被陆续承认,可以预见,电视节目模板在不久的将来认定为作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指日可待。
随着近几年来作品种类的增多,口述作品的出现使得作品形式不再局限于有形载体。电视节目模板的载体既可以是音频、视频,也可以是书面文字脚本。所以在著作权保护上,通过电视节目模板载体的不同确立其具体归属作品种类。
电影作品与电视娱乐节目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相似性和关联性,主要体现在表现类型和方法上,只是载体不同。扩大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范围的方式是将电影和使用与电影摄制方式类似的作品一致归为“视听作品”。文字书面类型的电视节目模板还可以从著作权法对戏剧作品的保护寻找依据。此外,一些电视节目模板是对现有角色设计、流程规则、游戏方法等元素的汇编,也可以作为汇编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