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讨论农民合作社发展通常是离不开农村社区的背景的。首先,在中国或明或隐的“乡土社会”背景中,农民合作社从一开始就根植、生发于农村社区基层,天然地带有“乡土”或“村社”的印记,并在与村社组织、制度与文化的共存互动中呈现着不同的均衡态;其次,农民合作社可分为专业型和社区型,这也就是党中央提出的“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尤其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产生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更是当前农民合作社的创新形式;最后,当前许多地区发展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由于涉及土地流转,村社在其中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一般而言,农村社区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谋生手段的人口为主、人口密度和人口规模相对较小的社区。传统中国农村社区具有较强的封闭性,血缘和亲缘关系是社区成员的社会关系主流,熟人社会的特点较为明显,保持着比较稳定的社会结构。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城市化进程迅猛推进,数以亿万计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集中并定居,许多传统农村社区开始消亡,传统农村社区逐渐向新型农村社区转型,进而呈现出不同于传统农村社区的新特点。尽管如此,以中国农村之广阔,在部分农村社会“传统与现代之间呈断裂状,历史记忆不再鲜活”的同时,必当有不少农村社区(特别是广大的贫困农村地区)至今仍然或多或少地遵循着传统的乡村社会结构,或多或少地笼罩在传统的乡土文化中。
许多研究表明,农村(或农民)的集体行动——合作社就是一种典型的集体行动——是依赖于传统村社的主要特征来支撑的:稳定、孤立、信息丰富、公认的价值观以及多重性。由于正式制度的有限和文化的封闭性,农村的经济组织是在村社文化与制度安排的滋养下成长起来的,具有浓重的草根性。换言之,农民合作社(无论是专业型的抑或是社区型的)的发生和发展从一开始就嵌入在农村社会的制度、文化与习俗中的。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高合约信誉和易于合作的产业组织有助于降低经济运作的成本、增大交易剩余,而且容易放大组织或一体化的联合行动;反之,交易合约关系维系的链条会很脆弱,维持和运作的成本会很高,合作和一体化的行动也难以成就。从这一意义来讲,交易双方基于长期关系建立起来的合约信誉是一份具有很高价值的资产。因此,基于关系的合约完善与信誉重建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流形式的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重要内容。
如果我们把形成农民合作社当作一种重复博弈的过程的话,那么解决农民合作社内部的治理就可以归结为一个达到帕累托均衡解的问题。而村社文化这种非正规的约束正是在促成这种均衡解(即解决治理问题)的过程中起到了其他因素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农民选定某一组织形式(治理结构),他们考虑的就是该组织形式如何能实现他们最具体的切身利益,而文化中的亲缘、地缘关系在组织内部治理过程中充当了一种“润滑剂”。在大量的农民合作社实践中,亲缘、地缘关系实在是功不可没的。现实中,基于关系的农民合作社的治理结构,通常表现在合作社核心成员的家族化或泛家族化、合作社核算单位的班组化、成员投机主义行为防范的联坐化等方面。
从文化视角看,我国农民合作社比较容易在两类地区兴起:一是具有比较深厚的合作组织传统的地区,因为这类地区不乏合作组织知识和经验,能有效节约制度创建成本和发展成本。只是我国农村大多拥有的是原来建立在“一大二公”基础上的“政社合一”的社区合作传统。 二是区域亚文化与社会主文化整合度不高,且区域亚文化中的商品经济成分和内在凝聚力较强的地区。很多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都属于此类情况。